旁聽學生班級座號:02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高等法院(貴陽街) 法官姓名:林麗玲
1. 針對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開庭時各種人員的態度、案件爭點內容討論、處理流程等):
此次開庭,主角應是證人。被上訴人僅有律師出席,上訴人律師及當事人都有出席,而此次開庭庭類是準備程序,因此大多是法官針對此案件向證人提出問題,問題大多是確認證人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兄弟關係、擔保人,證人兄替弟弟擔保買車),也是為了確認證據的真偽;一問一答,法官再覆述所有的意見表達給書記官記明筆錄。從準備程序中,其實很難看出原本是要打什麼官司。
法官請通譯傳遞一份文件給證人看時,證人表示沒看過,但是文件上的印章卻是他的名字;證人說,他記得他沒有這塊印章。聽到這裡,一度以為可能是案件中的被告偽刻證人的印章使用,但法官又問當事人是否將戶口名簿及印章交給弟弟使用時,證人遲疑了一下才說「應該只有戶口影本」,本來還在想,怎麼證人什麼都不知道?此時就開始懷疑是否有所保留了。
法官對證人提問告一個段落後,首先詢問上訴人的律師有沒有意見,才問被上訴人;這是習慣程序嗎?當證人對於所有問題幾乎都表示「不清楚」、「沒看過」、「不知道」時該怎麼辦?是真的嗎?因此當上訴人律師表示「證人所述事實全部不實在」,其實不感很大意外,然而旁聽者的我無法判斷證人證詞到底實在還是裝傻;而當被上訴人律師幾乎全程沒問什麼話或表示什麼意見的時候,上訴人又表示證人知道自己責任很重,因此避重就輕的回答,不免也要懷疑證人是否真的在「裝傻」;畢竟,法官都是問他與弟弟之間的關係,按常理親人似乎不會如此陌生;過不能否認還是有相敬如冰的情況。
2. 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一個高等法院與地院不同的小地方是,高等法院通譯有穿袍子,地院則無;地院的通譯乍看之下還以為是義工阿姨。法庭內人員的服裝一致性,其實帶有法院法律的權威性,多少以以帶給可能不正經、吊啷鐺的人起威嚇作用。
另外,不知是台北個案還是通例,地方法院各個法庭報到處都設在各法庭門外,當事人或是訴訟代理人只要到達法庭門口便有人接應報到手續;但是高等法院的報到處都設在法庭裡面,由於報到庭務人員必須和當事人對話,確認身分等等,但是報到處設在法庭內的話,只要出聲講話,即使音量已盡量壓低,在法庭內還是聽得一清二楚,多少會影響法官審案;地院的庭務人員座位都設在法庭外面,有問題詢問庭務人員比較不怕影響裡面審案進行。
另外,由於庭務人員座位在法庭裡面,就當天聽庭情況而言,庭務人員居然出現當法官正在問話時,跑到法庭裡面「整理」椅子整齊的行為;這難道不會影響審理嗎?若說高等法院是較嚴謹的法律程序系統,這些小小的瑕疵可考慮改進。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高等法院(貴陽街) 法官姓名:林麗玲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97 | 上 | 307 | 10法庭 | 月 | 準備程序 | 97/11/27 | 1100 | 1100~1145 |
1. 針對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開庭時各種人員的態度、案件爭點內容討論、處理流程等):
此次開庭,主角應是證人。被上訴人僅有律師出席,上訴人律師及當事人都有出席,而此次開庭庭類是準備程序,因此大多是法官針對此案件向證人提出問題,問題大多是確認證人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兄弟關係、擔保人,證人兄替弟弟擔保買車),也是為了確認證據的真偽;一問一答,法官再覆述所有的意見表達給書記官記明筆錄。從準備程序中,其實很難看出原本是要打什麼官司。
法官請通譯傳遞一份文件給證人看時,證人表示沒看過,但是文件上的印章卻是他的名字;證人說,他記得他沒有這塊印章。聽到這裡,一度以為可能是案件中的被告偽刻證人的印章使用,但法官又問當事人是否將戶口名簿及印章交給弟弟使用時,證人遲疑了一下才說「應該只有戶口影本」,本來還在想,怎麼證人什麼都不知道?此時就開始懷疑是否有所保留了。
法官對證人提問告一個段落後,首先詢問上訴人的律師有沒有意見,才問被上訴人;這是習慣程序嗎?當證人對於所有問題幾乎都表示「不清楚」、「沒看過」、「不知道」時該怎麼辦?是真的嗎?因此當上訴人律師表示「證人所述事實全部不實在」,其實不感很大意外,然而旁聽者的我無法判斷證人證詞到底實在還是裝傻;而當被上訴人律師幾乎全程沒問什麼話或表示什麼意見的時候,上訴人又表示證人知道自己責任很重,因此避重就輕的回答,不免也要懷疑證人是否真的在「裝傻」;畢竟,法官都是問他與弟弟之間的關係,按常理親人似乎不會如此陌生;過不能否認還是有相敬如冰的情況。
2. 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一個高等法院與地院不同的小地方是,高等法院通譯有穿袍子,地院則無;地院的通譯乍看之下還以為是義工阿姨。法庭內人員的服裝一致性,其實帶有法院法律的權威性,多少以以帶給可能不正經、吊啷鐺的人起威嚇作用。
另外,不知是台北個案還是通例,地方法院各個法庭報到處都設在各法庭門外,當事人或是訴訟代理人只要到達法庭門口便有人接應報到手續;但是高等法院的報到處都設在法庭裡面,由於報到庭務人員必須和當事人對話,確認身分等等,但是報到處設在法庭內的話,只要出聲講話,即使音量已盡量壓低,在法庭內還是聽得一清二楚,多少會影響法官審案;地院的庭務人員座位都設在法庭外面,有問題詢問庭務人員比較不怕影響裡面審案進行。
另外,由於庭務人員座位在法庭裡面,就當天聽庭情況而言,庭務人員居然出現當法官正在問話時,跑到法庭裡面「整理」椅子整齊的行為;這難道不會影響審理嗎?若說高等法院是較嚴謹的法律程序系統,這些小小的瑕疵可考慮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