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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法庭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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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法庭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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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03 週三 200801:18
  • [高院] 旁聽學生班級座號:02

旁聽學生班級座號:02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高等法院(貴陽街)  法官姓名:林麗玲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97

上

307

10法庭

月

準備程序

97/11/27

1100

1100~1145


1. 針對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開庭時各種人員的態度、案件爭點內容討論、處理流程等):
此次開庭,主角應是證人。被上訴人僅有律師出席,上訴人律師及當事人都有出席,而此次開庭庭類是準備程序,因此大多是法官針對此案件向證人提出問題,問題大多是確認證人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兄弟關係、擔保人,證人兄替弟弟擔保買車),也是為了確認證據的真偽;一問一答,法官再覆述所有的意見表達給書記官記明筆錄。從準備程序中,其實很難看出原本是要打什麼官司。
法官請通譯傳遞一份文件給證人看時,證人表示沒看過,但是文件上的印章卻是他的名字;證人說,他記得他沒有這塊印章。聽到這裡,一度以為可能是案件中的被告偽刻證人的印章使用,但法官又問當事人是否將戶口名簿及印章交給弟弟使用時,證人遲疑了一下才說「應該只有戶口影本」,本來還在想,怎麼證人什麼都不知道?此時就開始懷疑是否有所保留了。
法官對證人提問告一個段落後,首先詢問上訴人的律師有沒有意見,才問被上訴人;這是習慣程序嗎?當證人對於所有問題幾乎都表示「不清楚」、「沒看過」、「不知道」時該怎麼辦?是真的嗎?因此當上訴人律師表示「證人所述事實全部不實在」,其實不感很大意外,然而旁聽者的我無法判斷證人證詞到底實在還是裝傻;而當被上訴人律師幾乎全程沒問什麼話或表示什麼意見的時候,上訴人又表示證人知道自己責任很重,因此避重就輕的回答,不免也要懷疑證人是否真的在「裝傻」;畢竟,法官都是問他與弟弟之間的關係,按常理親人似乎不會如此陌生;過不能否認還是有相敬如冰的情況。
2. 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一個高等法院與地院不同的小地方是,高等法院通譯有穿袍子,地院則無;地院的通譯乍看之下還以為是義工阿姨。法庭內人員的服裝一致性,其實帶有法院法律的權威性,多少以以帶給可能不正經、吊啷鐺的人起威嚇作用。
另外,不知是台北個案還是通例,地方法院各個法庭報到處都設在各法庭門外,當事人或是訴訟代理人只要到達法庭門口便有人接應報到手續;但是高等法院的報到處都設在法庭裡面,由於報到庭務人員必須和當事人對話,確認身分等等,但是報到處設在法庭內的話,只要出聲講話,即使音量已盡量壓低,在法庭內還是聽得一清二楚,多少會影響法官審案;地院的庭務人員座位都設在法庭外面,有問題詢問庭務人員比較不怕影響裡面審案進行。
另外,由於庭務人員座位在法庭裡面,就當天聽庭情況而言,庭務人員居然出現當法官正在問話時,跑到法庭裡面「整理」椅子整齊的行為;這難道不會影響審理嗎?若說高等法院是較嚴謹的法律程序系統,這些小小的瑕疵可考慮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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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2009高等法院
▲top
  • 12月 03 週三 200801:11
  • [地院] 旁聽學生班級座號:02

旁聽學生班級座號:02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薛中興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96

重訴

1486

25法庭

智

言詞辯論

97/11/27

1005

1010~1040


1. 針對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開庭時各種人員的態度、案件爭點內容討論、處理流程等):
富邦與聲寶的官司只有雙方的律師出席,今日開庭是處於言詞辯論的程序,把對方的意見,不認同的部份把它挑出來反駁,要搜集好資料,有憑有據的質疑,或是提出要求調查重要且會影嚮判決的新事證。富邦與聲寶的庭因為有一方提出還需要法官調查其他新証據,因此法官與雙方約定下個月11日再開一次辯論庭,並當庭告知在那一天就會辯論終結;辯論終結,就進入審理程序了,難以再提出異議。
看到書記官筆錄上寫,「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猜想是因為法官與雙方現場約定日期都沒有異議,所以就不另行通知,省下郵寄及人事程序的資源。另外,法官告知雙方律師,有任何資料可以直接email到法官的信箱,從雙方沒有很大返硬的狀況看來,可能都早已經有法官的直接聯絡方式了。我認為奇怪的是,法官可以這樣跟雙方當事人有直接的往來嗎?難道不應該避免這樣讓外界認為可能有「私通款曲」可能的行為?法官與當事人有私下直接聯絡的管道,難道不會影響審判的公正?
另外,在富邦與聲寶這個庭之前,也聽了幾場不同的審理。最大的感觸是,連續聽了好幾個庭都是改期再審,沒聽到任何案件過程,預定開庭的那個時間點除了法官坐在上面,出席的可能只有被告或原告其中一人,有的甚至只有某一造的律師出現,以簡短三四句話告訴法官還有資料沒備齊,或是什麼都沒說,就直接約定下次什麼時候再來。為什麼會如此沒有效率呢?有些庭是因當事人未到而延期,無可厚非,因為需要兩造對質;然而許多庭卻是雙方訴訟代理人到現場,但對法官一些疑問卻不清楚,說「要再回去問當事人」,有的告訴法官還有事情要查,或是關於案件證據內容兩造要「私下討論」,而改期,而法官也同意。而這些庭,有的距離上次開庭已經一、兩個月了。
證據未蒐集完全為什麼還是要開庭?延期一延又是一、兩個月,為什麼不把不能開庭的理由以信件的方式寄至法庭,告知承審法官、告知另外一方當事人,取代當天才知道不能開而延了兩個月的作法;不需要勞師動眾、不需要人都來了才約定再順延幾日,既然不能來,為什麼不規定要「事先」請假?如果還有什麼事要辦,為何要約定無法開庭的日子?又,既然約定這天是開庭日期,在此之前就應該將所有資料準備好,「遲交」的難報不算是自動放棄自己權益?或許是因為不懂這些動作的意義為何,說這些話有點像是抱怨,但總覺得似乎可以有更有效率的處置方法,而不是如此這般的浪費資源成本,車馬費、人事費等等都是一筆開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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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2009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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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28 週五 200800:52
  • [高院] 旁聽學生班級座號:01

旁聽學生班級座號:01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林金吾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97

家上易

41

6法庭

團

準備程序

97/10/31

1000

1000~1025

1. 針對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開庭時各種人員的態度、案件爭點內容討論、處理流程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為夫妻,已於第一審時判離婚。上訴人原為被上訴人之丈夫,他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上訴人返還八十萬元。上訴人有聘請律師,而被上訴人則否。當上訴人陳述完事情的緣由,被上訴人提出上訴人說的都不是實話,並開始陳述婚姻前被上訴人有一筆一百多萬元的存款,到離婚前就只剩下一、兩千,才結婚兩個月就幫他還了五十萬元的銀行貸款,然後提出男方一直拿小孩子威脅她,不給他錢,就要帶小孩子去自殺等等之類的,法官開始明顯表現出不耐煩,一度制止被上訴人再說下去,並跟被上訴人表明,我們已經知道爭論點,下次出庭請上訴人提出其他證明,而與本案不甚相關的部分無須再陳述,留待言詞辯論時,再請雙方提出有力的事實證據,。直到最後,被上訴人才拿出她在結婚兩個月後五十萬元領款證明,表示她替男方還錢之事所言不假,法官與通譯無奈地笑了笑,法官說:「這應該在一開始就拿出來,而且應該給上訴人影本……」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從這次的法院旁聽觀察下來(地方法院民、刑庭與高等民事法院),發覺沒有法律背景的當事人,可能在陳述事實時,沒辦法很一針見血地說到重點,而法官也常常得引導當事人,俾使提高整個準備流程的效率,而不是聽當事人來說故事。當然,當事人也都會選擇性地只說對自己較有利的部分,提及其他想要掩蓋的事實就會支支吾吾、不知所云。法官為了瞭解整個案件,其在用語上就會比較直接且嚴厲,對當事人或證人不實的言詞也會直接表現出不滿的態度。整個審問的過程走下來,旁聽者都被當事人或證人的反反覆覆言詞感到煩躁,更何況是要處理整個上午的案件的法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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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2009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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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28 週五 200800:30
  • [地院] 旁聽學生班級座號:01

旁聽學生班級座號01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周玉琦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96

重訴

1108

24法庭

賢

準備程序

97/10/31

0930

093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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