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班級座號:05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王麗莉&鄧德倩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詹文馨

99

重上

146

15法庭

準備程序

99/05/24

1020

1020~不確定

王麗莉

不確定

不確定

不確定

不確定

準備程序

99/05/24

1040

1040~1130

1.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1)旁聽編號一

法庭準時在10:20分開始,一點延遲也沒有,該法官似乎上一個庭有提早開完,所以下一庭的當事人有提前進場就位。法官的位子有三個,但實際上只有出現一位。一開始沒多久,我就開始覺得這位法官很兇,或者換個更貼切的形容詞來說,她臉上表情顯得相當不耐煩,且坐姿歪歪斜斜的,有時還會有點用力的「放」下資料,我覺得她很不尊重當事人,而且好像還把自己的脾氣帶到法院上來,我不太能接受,那時候還心想:「該不會高等法院的法官,普遍都比較『有個性』,所以審理高院的案子,比較『稱職』」,再加上他們談論的內容用了很多「專詞」,我聽了很久還是不懂,所以摸摸鼻子,決定就先離開聽別場。

(2)旁聽編號二

換了間法庭,這一庭的案件是由是「請求租金歸還」的訴訟,心想這個民法(二)有教過,我想旁聽時會比較有概念,果不其然,聽得蠻清楚的,至少不像上個法庭一樣那麼挫折。

這個法官和前一庭的法官態度完全不同,年紀大約四五十歲,但是講話很有耐心,態度也很溫和,甚至常保微笑,讓人不覺得壓迫感很重,所以我就相當慶幸自己這次終於選對廳了。

訴訟的背景是:原告是收租的房東,在租約到期後,有一段時間沒有租約的限制,不過後來租金有提高,房東請被告人訂新約,但契約不是兩個人共同協定的,是房東直接拿契約請求被告人簽名(細部內容不能確定,但就旁聽所得知的消息僅有如此,非常不完整)。

過沒多久,法官請證人就位,後來告訴人的辯護律師希望其它當事人(被告和被告的弟弟),可以迴避一下,不要造成證人壓力,不過當時法官的回答有令我嚇一大跳:「有這麼嚴重嗎?」,證人說:「有一點」,於是法官才說請其他人先行離場,包括旁聽席被告親人,幸虧我並沒有被請出庭外,旁聽席只剩我一人,不過這也夠讓我感覺不自在了,沒多久法警就將門關起來了,一般人就不能隨便進來了(不知這樣是否就叫「秘密廳」?)證人是被告和告訴人公司的會計,她表明老闆娘曾有請她寫代筆寫借據的內容,她不疑有他,所以很爽快的幫忙寫了借據的「內容」(並沒有簽字或偽造他人簽名),老闆娘逐字念給證人聽,證人依序寫下,過了一陣子,被告拿著該借據問說:「這是誰寫的?」證人說內容是她寫的,但她撰寫借據時,不知道老闆娘有何用意,所以證人認為他和此案的關係到此結束,被告律師於是希望知道證人擔任會計職務時的時間點,所以提出希望有勞保和健保的證據,以資證明;中途證人有一個地方無法明確的表達,就是關於被告繳錢的時間點,法官並沒有責罵,只是將問題一點一點拆解,最後再將自己的想法統整,問是不是證人所欲傳達的,大約耗時半小時的證人詢問就這樣結束了,法官最後一樣問證人需不需要出庭費,證人答允,向法官拿了張單子便離場,於是被告又重回法庭。

後來法官請原告到證人席,講解一下那段有爭議的事,幾乎和證人所言無誤,就在這時,被告律師認為法官應該要聽取被告的證言,因為覺得方才的說法都是偏頗的一面之詞,有失公正、影響心證,但法官認為不需要,認為被告的說法如果和方才證人所言有差距,會造成審理的麻煩(等於說剛才詢問證人是浪費時間),所以回絕了。不過因為別庭都已經結束了,所以感覺得出法官也想趕快結束,頻頻提示被告律師控制問題,所以後來法院就到還是很混亂的一個階段就結束了。

2.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書記官是一位感覺起來三十多歲的女人,打字速度不快,也常出現錯字,常常回頭更改,不過她很投入案件,在證人無法描述時,或是描述得不夠完整,書記官會向法官做一個「解釋」的動作,相對於旁邊的通譯,一直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似乎東看看西瞧瞧,然後再打打哈欠,感覺起來是一個很沒有成就感的工作。

不知道為什麼,法庭內的電話一直響,法警也一直接,這樣子的舉動,部知道算不算干擾法庭?一般人手機在法庭內是不能發聲的,但為何法庭內便不受制裁?這一點我相當不解,也許法庭也應該公平一點,以身作則。

兩造的律師個性完全不同,原告的律師幾乎都很安靜,但是總是會提出一些很關鍵的問題,但被告律師則是很愛發問,但有時候會讓人感覺是為了反對而反對,有些問題有相關,有些則沒有,但是給人一種「堅持」的感覺,雖然證人的言論沒有和被告立場那麼貼近,但是還是感覺得出是個認真的律師,律師就是應該這樣努力的幫助自己的人。

3.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一進去高等法院,除了要經過感應門外,還必須將隨身包包經過機器掃描檢查,和地方法院不同的是就是多了「行李檢查」,心裡暗想:會不會到最高法院,就要開始搜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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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法庭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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