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班級座號:32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姓名:                   李家慧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99

重訴

231

23法庭

言詞辯論

99/05/27

14:40

14:42-15:15

1.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此案案由為「損害賠償」,採「獨任制」審理,原告為甲,被告為乙公司,據雙方辯論內容推測,爭點應為原告因繼承關係獲得被告乙公司的股份,共1224股,但是乙公司並沒有將股份交給甲,反而將之轉換為現金後,存入公司戶頭。

    此次開庭主要是訊問證人,推測該證人為銀行事務人員。首先,在開庭之初,審判長詢問原告訴訟代理人請求權基礎,原告訴代答:「民法§184、§185、§28;公司法§23-2。」接著詢問證人是否在乙公司上班?是否與原告被告有任何親戚關係?在確認無利害關係後,證人便具結。雙方訴代輪流訊問證人,但是其中不少問題被審判長攔下或禁止證人回答,且審判長在證人回答時,不時插話以及甚至替證人回答。例如,被告訴代問證人知不知道甲1224股是如何得來的?審判長即代替證人回答:「我是在檢察官…」審判長陳述時,間或停頓,以便書記官記錄。被告訴代問完稅證明相關事項,證人答到一半時,突然被審判長駁斥,「不要問她,這部分法院會做判斷!證人,法官說妳可以答妳才可以答!」被告訴代重組問題,向審判長說明問題後,審判長才同意被告訴代問該問題。

    最後,審判長問證人是否請求旅費?證人答要,於是審判長請被告訴代支付旅費(因為該證人是被告訴代傳喚的),證人不解,欲詢問時審判長十分不耐:「妳拿到旅費了沒有?因為妳拿到旅費就可以走了(指向門口),我要開其他庭了!」證人離開後,審判長問雙方有無意見,被告訴代想要提一點意見(沒有聽清楚,故無紀錄),審判長駁斥:「你怎麼都沒有提出來,這個案子都審多久了?我今天就要結案了!」原告訴代提意見時,也被審判長打斷:「訴狀有就不要再提出了!」雙方紛紛禁聲,審判長才宣布退庭。

 

2.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民事法庭與刑事法庭,在法庭人員安排上有些許不同,最明顯的是民事法庭沒有法警,刑事庭「檢察官」的席位,也多為原告訴訟代理人(律師),而且在刑事庭中,被告鮮少請律師辯護,通常在刑事庭上,只看得到檢察官與被告兩造,律師很少出現在刑事庭中。但民事案件裡,因為常常牽涉到金錢糾紛,雙方當事人通常願意花錢請律師以搏得勝訴,故在民事庭裡,著黑袍白邊者隨處可見,甚至一庭可以看到三、四位律師。

    此案中,審判長的態度顯然是非常值得批判、需要改進的地方,態度之差為待在法院中兩天、旁聽過七案的我所未見,審判長如此強勢、語氣激烈,雙方訴代與證人對此畏懼三分,即使問題提出被打斷,也只敢小聲地回答:「是。」

    另外,對於審判長不時插話、引導證人或雙方訴代、打斷與斥喝…等,我十分不能理解,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主義」色彩強烈,但審判長不只插話引導問答,還有代替證人回答的現象,我感到非常訝異。就連書記官所記之筆錄、所用之標點符號,審判長都有置喙餘地,推測此案的勝負結果早已定奪,此次傳喚證人訊問可能只是徒具形式,否則審判長不致代替證人回答。

 

3.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台北地方法院一邊為檢察機關、另一邊為法院審理機關,一不謹慎就會誤闖檢察署,免不了被法警關切一番。除此之外,就交通位置而言,少有大眾運輸系統直達,需要再走一段路方可到達;就法警、志工等服務人員而言,態度和藹可親,值得讚賞。而地下一樓備有便利商店、餐廳等,價格合理且便利。

 

(如紙張不敷使用,請另以A4空白紙張繼續編頁書寫釘附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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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法庭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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