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班級座號:20
旁聽法院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黃熙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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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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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 |
99 |
家上 |
8 |
9 |
浩 |
言詞辯論 |
99/04/06 |
14:30 |
14:30~15:05 |
1.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本庭爭點在於確認婚姻無效,爭點之形成係源於舊民法§982條之結婚形式要件認定問題,是否為公開儀式認定上常有爭議,所幸本法條已於96.05.23修正,然而在97.05.23新法規施行前所完成之婚姻依然適用舊法,因此仍不斷有此類案件出現。
一審時,原告男方提出婚姻不存在之訴,(辯論過程中根據女方說法得知男方在外可能有另外一段戀情)以結婚當時公開儀式要件不完全,否認其婚姻存在,最後一審判決認定結婚要件卻有不足,判決原告男方勝訴,被告女方不服,提起上訴,司法程序進入二審。
本庭雙方當事人都沒有意定代理人(律師)。
開庭之初,審判長黃熙嫣重述一審判決概要,敘述完畢後,雙方開始進行辯論。首先,上訴人認為當初結婚之所以欠缺公開儀式原因在於時逢被上訴人男方父親逝世,雙方才會決定沒有大開喜宴,然而之前雙方當事人有一次公開儀式。因為雙方都是信徒,所以選在公廟辦桌,那一次雙方父母都有到場,在場所有的人也都知道此次吃飯是以結婚為前提之聚餐。但被上訴人聽了之後卻提出反駁公廟辦桌乃是在其父親依然在世的時候,之後雙方就沒有任何往來,時隔三年之後才又再度開始交往。
審判長詢問上訴人:被上訴人所說是否屬實?上訴人同意並補充當初是因為被上訴人父母親當初很喜歡她,說服男方跟他結婚,但其父親久病纏身,因此婚事才一直拖下去。審判長這時先問上訴人:雙方是否有財產方面的糾紛?上訴人回答沒有。審判長於是開始調解,先問被上訴人是否願意以和解離婚的方式結案,但被上訴人不願意接受,認為婚姻自始就不曾存在過,為何要去和解離婚?
審判長好言相勸,說道雙方也是在一起過一段時間,和解離婚,意思意思給上訴人一點錢也就是了,而且現在在法院和解離婚只要簽完名,法院就會幫你們辦好,不必兩人再另外約時間跑戶政機關。然而被上訴人堅持婚姻不曾存在過,第一次調解失敗。
這時上訴人忽然又冒出來一句,說她認為他有婚後財產剩餘請求權,此時審判長對於上訴人對於有關財產方面的說詞反覆,略顯不悅地說:「如果你們雙方有財產問題的話,我也就不勸了!」上訴人一聽審判長如此說法,連忙補充道:「我們這個不是財產問題,(這個不是財產問題的話又是什麼問題?)我只是想要請求應有的生活費,就當我這些日子都在做台傭,(說得有夠難聽)最起碼應該要給我當台傭的薪水。」
審判長聽完之後問上訴人是否有經濟困難?上訴人表示確有經濟上之困境,被上訴人則表示平時就有給上訴人相當金額之生活費,且上訴人本身即有一棟房子(被上訴人好像還沒有房子),所謂的經濟上困難根本就是笑話奇談,「怎麼可能會有什麼經濟困難?」上訴人則反駁其說辭,指出被上訴人口中所說的生活費其實是包括了平時買菜的菜錢,而房子部分則是她跟她的大哥合買的,她只出了20萬,其餘大部份都是她大哥出的,那棟房子是一、二樓兩層,她住二樓、大哥住一樓,那棟房子根本不能算是她買的,比較像是她大哥送給她的。
審判長聽完之後,詢問雙方目前工作內容及狀況,得知女方先前為專職家庭主婦、目前靠打零工維生,而男方於金融業服務,每個月的月薪平均有4~5萬。審判長再度勸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和解,給上訴人一筆贍養費,此時上訴人要求要給她至少30萬的贍養費,因為被上訴人之前有向她借了30萬去玩股票結果被套牢,時至今日仍未歸還,所以至少要把之前的30萬給要回來。被上訴人一聽之下反咬上訴人,說之前曾經幫上訴人償還貸款34萬,一直沒有要她還,這筆帳又該如何算法?上訴人卻是認為,被上訴人所幫她償還34萬的行為是婚前的事情,是當初因為男方不想看到她娶進門的時候身上還有負債,不能和她結婚之後借給男方的30萬混為一談。
這時審判長繼續充當和事老,試圖說服被上訴人就給上訴人一筆贍養費,畢竟兩人也曾經在一起過一段時間,只要兩邊簽個和解筆錄就可以結案,程序較為簡單,雙方也留一點情面,否則之後還要不斷地跑法院打官司,非常麻煩又弄得大家很難看,(雖然我不認為他們弄成這樣即使和解了又會有多好看?)而此時也看得出來被上訴人(男方)不想再一天到晚被這個官司煩擾,於是問審判長:「以後就不用再來了?」審判長說對,看被上訴人仍然有些躊躇不決,於是「給你(男方)兩分鐘的時間,你好好想一想。」果然不用兩分鐘,被上訴人就「好啦…給她15萬。」審判長此時轉向上訴人,說她能夠幫的都已經幫了,15萬要不要?上訴人認為至少要30萬,被上訴人則堅持他的15萬,而且不願意承認有這段婚姻的存在。審判長於是對他們說他們如果想要搞得很難看的話也隨便他們。第二次調解失敗。
如此一來,上訴程序勢必就要繼續下去,被上訴人看起來並不怎麼願意,似乎不想再多花時間與力氣在這樁官司上面。相信審判長也有注意到,於是展開第三波調解:「那這樣好了,你(被上訴人)也不要你的15萬,她(上訴人)也不要堅持她的30萬,20萬怎麼樣?然後還是維持一審判決(原告男方勝訴)。」被上訴人(男方)同意以20萬和解,上訴人在考慮過後也就接受了。
然而,就在這件案子似乎要以和解收場時,被上訴人似乎忽然想起了什麼,問道:「那這樣子是我敗訴了嗎?」坐在審判長一旁的鄭法官趕緊開口消除男方的疑慮,向他解釋判決仍然維持一審決定是男方勝訴(也就是婚姻關係不存在),只是現在以20萬和解。而同時候,審判長也在指示書記官應該如何打這次的筆錄,其中有提到「反訴部分成立…」等等。
在以上程序結束之後,審判長跟上訴人說她可以拿回三分之二的上訴費用,但現在是採取訴訟費累進制度,所以實際能拿回多少他們沒有辦法現場算出來跟她說,上訴人又問了幾個問題,然而口氣並沒有很好。鄭法官又再次向她解釋「有點像是繳稅的算法適用累進的方式,所以還要再拿回去算,算完了之後再跟她說,」然後忍不住要勸她「以後講話不要那麼衝。」上訴人一聽立即回他「我哪有很衝…」等等,然後審判長也講話了:「所以你現在是在兇我嗎?」上訴人才閉嘴不語。
最後,雙方當事人與法官們在談論有關被上訴人如何將和解費用交給上訴人(用什麼方式交付)?最快何時能夠交付?而被上訴人也問是否要將匯款收據寄交法院,鄭法官則回答不必,只要保留證據即可,這件案子也進入尾聲。
在通譯把和解書弄好之後,給雙方當事人簽字,審判長也請他們看過筆錄與和解內容,有無需要更改?有疑慮就提出來。鄭法官則是請上訴人將存摺影本盡快交至法院,才能夠把訴訟費用退還,且被上訴人才能愈快將錢匯過去,再次強調他們盡量不要拖,「愈快愈好」。到這裡本案結束,和解收場。
2.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1審判長(黃熙嫣):盡最大的努力在進行調解,以人情的面向試著達成雙方所想要的,同時她也一直在管理法庭秩序(尤其是上訴人部份),有給兩造當事人關於法律方面的意見與指導(例如:「婚姻關係」用詞改為「婚姻」即可),當然對於部分當事人說得不清楚部分也會請其說明清楚(像是中間上訴人不斷說她有她的「權利義務」,審判長最後聽不下去了,請她「什麼權利、什麼義務要說清楚,不然你一直說權利義務、權利義務,我也會講權利義務啊,可是是什麼權利義務,(法條的)哪裡規定的?」)。
2法官(鄭傑夫):不時會跟審判長交頭接耳給點意見,最後還直接指示(教導)雙方當事人應該怎麼做。
3法官(陳玉完):全程並未發言,也不像另一名法官不時和審判長低聲交談,有點像是我們在地院時坐在法官旁邊的學習司法官,從頭到尾都很安靜。
4書記官(廖逸柔):大概是由於第一審在地院時都已經有筆錄,況且本次開庭並沒有進行到太多言詞辯論的部份,比較偏向於和解,因此這次書記官不像我們上次在地院看到的那一位拼命的在那邊打筆錄,僅就和解重要部分作成筆錄。
5通譯:最後有遞送和解書給雙方,跟他們說明大致內容以及需要在哪邊簽名。
6上訴人(女方):講話很大聲,不停打斷別人的話,不管是法官還是被上訴人講話講到一半,只要她突然有想到什麼就會直接插話,到後來審判長也忍不住叫她:「你(女方)可不可以不要一直插話?你至少讓他(男方,被上訴人)把話說完,你想要說什麼再說好不好?」而此次官司訴訟目的感覺起來比較像是要錢,婚姻關係存不存在倒是在其次。
7被上訴人(男方):全程從一些小動作以及自言自語不難查出被上訴人很不想繼續訴訟(可能被一大堆開庭搞怕了?),經濟方面應該是沒有非常嚴重之問題(儘管他一直說他「財務狀況沒有很好」),問他什麼時候可以交款20萬,他說他「隨時都可以,趕快結束掉就好。」而且極度不願承認曾經有本次婚姻關係之存在。
8應訊台:從頭到尾都沒使用過,感覺是一個多餘的設施。況且如果每個人應訊都要跑到應訊台的位置才能發言,豈不是很浪費時間?(不過或許這樣子上訴人比較不會一直打斷別人的話)。
9我們旁聽時的位置。
10庭務員:服務態度佳。
3.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1金屬探測門與掃描隨身物品:這次不但和地院相同,入口處都有金屬探測門,還比地院多了一台掃描隨身包包的輸送帶(可能是X光機),加強法院內部安全。
2叫號器與電腦液晶螢幕顯示開庭進度:類似地院使用白板告知人們目前開庭進度,但使用螢幕讓人覺得高院更為現代化。
3法律諮詢服務:一樓進去左手邊有櫃檯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4內部裝潢:貴陽街的高院民庭內部頗為氣派豪華,感覺有些許飯店的感覺,大概想要讓出庭的人感受到賓至如歸(雖然這個形容詞用在法院很怪),空間非常的寬敞。
5關於司法院的網站:司法院的網站上面並沒有寫得很清楚,也完全沒有任何有關貴陽街民庭的地址或其他資訊。網站上所提供的只有舊地址,讓我們當日在博愛特區晃了一陣子,差點上演迷航記,最後還是志工阿姨跟我們說才找到地方(中間問了一個替代役,他自己也搞不清楚)。政府網站設計原本就應該以便民為目的,這樣的網站設計提供了錯誤的訊息,不但沒有方便到人民,反而提供不完整的資訊造成相信網站的人不便,應盡速改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