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班級座號:02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薛中興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96

重訴

1486

25法庭

言詞辯論

97/11/27

1005

1010~1040


1. 針對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開庭時各種人員的態度、案件爭點內容討論、處理流程等):
富邦與聲寶的官司只有雙方的律師出席,今日開庭是處於言詞辯論的程序,把對方的意見,不認同的部份把它挑出來反駁,要搜集好資料,有憑有據的質疑,或是提出要求調查重要且會影嚮判決的新事證。富邦與聲寶的庭因為有一方提出還需要法官調查其他新証據,因此法官與雙方約定下個月11日再開一次辯論庭,並當庭告知在那一天就會辯論終結;辯論終結,就進入審理程序了,難以再提出異議。
看到書記官筆錄上寫,「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猜想是因為法官與雙方現場約定日期都沒有異議,所以就不另行通知,省下郵寄及人事程序的資源。另外,法官告知雙方律師,有任何資料可以直接email到法官的信箱,從雙方沒有很大返硬的狀況看來,可能都早已經有法官的直接聯絡方式了。我認為奇怪的是,法官可以這樣跟雙方當事人有直接的往來嗎?難道不應該避免這樣讓外界認為可能有「私通款曲」可能的行為?法官與當事人有私下直接聯絡的管道,難道不會影響審判的公正?
另外,在富邦與聲寶這個庭之前,也聽了幾場不同的審理。最大的感觸是,連續聽了好幾個庭都是改期再審,沒聽到任何案件過程,預定開庭的那個時間點除了法官坐在上面,出席的可能只有被告或原告其中一人,有的甚至只有某一造的律師出現,以簡短三四句話告訴法官還有資料沒備齊,或是什麼都沒說,就直接約定下次什麼時候再來。為什麼會如此沒有效率呢?有些庭是因當事人未到而延期,無可厚非,因為需要兩造對質;然而許多庭卻是雙方訴訟代理人到現場,但對法官一些疑問卻不清楚,說「要再回去問當事人」,有的告訴法官還有事情要查,或是關於案件證據內容兩造要「私下討論」,而改期,而法官也同意。而這些庭,有的距離上次開庭已經一、兩個月了。
證據未蒐集完全為什麼還是要開庭?延期一延又是一、兩個月,為什麼不把不能開庭的理由以信件的方式寄至法庭,告知承審法官、告知另外一方當事人,取代當天才知道不能開而延了兩個月的作法;不需要勞師動眾、不需要人都來了才約定再順延幾日,既然不能來,為什麼不規定要「事先」請假?如果還有什麼事要辦,為何要約定無法開庭的日子?又,既然約定這天是開庭日期,在此之前就應該將所有資料準備好,「遲交」的難報不算是自動放棄自己權益?或許是因為不懂這些動作的意義為何,說這些話有點像是抱怨,但總覺得似乎可以有更有效率的處置方法,而不是如此這般的浪費資源成本,車馬費、人事費等等都是一筆開銷。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有的法官在詢問過程中,如果遇到聽力不好的老人或社經地位、知識水準較低的市井小民,有的不識字、有的只會說台語,法官皆親切的、清楚適當以白話甚至是全程用台語溝通,確保當事人聽懂這些法律規範。但有的法官詢問溝通過程多使用法律特殊專門用語,沒讀過法律的人可能都聽不懂,更何況不識字者。民眾聽不懂法官的法律術語,因此答非所問,但法官卻一再的重複同樣問題,即使被告是十惡不赦的犯人,他也應該擁有權利,以他能夠理解的方式理解自己的官司。不過好險,後者的狀況並不佔多數。
或許是我實務看得不夠多,或許我看到這「兇惡」且不親切的法官,他面對的其實是一個騙術高明的犯人,裝傻否認,答非所問,我看不出來這之間暗藏的機峰,而法官看出來了。但,僅藉由聽庭,我們無法清楚知道當事人的個性、犯案過程及他慣用手法,因此看到這種看似「用專門知識欺負人」的情況,難免覺得有些不公。就像IQ智力測驗以阿拉伯文命題要我作答,我看不懂,所以我不會作答,分數因此很低,難道這代表我智能低下嗎?只是看不懂題目要問的意思!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綜合前面一些疑慮,試著找解答、問人之後,針對「延期」的情況,經過理解大致可以整理如下:第一,法院秉持公開審理的精神,並不能私下調解改期,即使案件是兩造雙方的事,但或可與公眾利益有關,若沒有公開程序,可能會引起黑箱作業的疑慮。第二,有事情要查只要正當、適當,法官會適當評估,可適度寬容,再給予時間調查,畢竟蒐集完整資料是雙方的權益,我要告人,也要掌握確切事實證據;當然,我也有證明自己清白的權利。最後,承接第二,如果要求延期的情況太頻繁,或每每藉口拖延,法官也不會輕易允許,且拖延會在法官心中留下壞印象,懷疑是否有其他企圖或是暗地裡在搞鬼,法官可以「心證」。
法院這些審理程序,多少都有它必要存在的價值,也都是為了避免搞鬼。但能否改良而更有效率,或許還有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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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法庭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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