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班級座號:01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林金吾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97 | 家上易 | 41 | 6法庭 | 團 | 準備程序 | 97/10/31 | 1000 | 1000~1025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為夫妻,已於第一審時判離婚。上訴人原為被上訴人之丈夫,他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上訴人返還八十萬元。上訴人有聘請律師,而被上訴人則否。當上訴人陳述完事情的緣由,被上訴人提出上訴人說的都不是實話,並開始陳述婚姻前被上訴人有一筆一百多萬元的存款,到離婚前就只剩下一、兩千,才結婚兩個月就幫他還了五十萬元的銀行貸款,然後提出男方一直拿小孩子威脅她,不給他錢,就要帶小孩子去自殺等等之類的,法官開始明顯表現出不耐煩,一度制止被上訴人再說下去,並跟被上訴人表明,我們已經知道爭論點,下次出庭請上訴人提出其他證明,而與本案不甚相關的部分無須再陳述,留待言詞辯論時,再請雙方提出有力的事實證據,。直到最後,被上訴人才拿出她在結婚兩個月後五十萬元領款證明,表示她替男方還錢之事所言不假,法官與通譯無奈地笑了笑,法官說:「這應該在一開始就拿出來,而且應該給上訴人影本……」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從這次的法院旁聽觀察下來(地方法院民、刑庭與高等民事法院),發覺沒有法律背景的當事人,可能在陳述事實時,沒辦法很一針見血地說到重點,而法官也常常得引導當事人,俾使提高整個準備流程的效率,而不是聽當事人來說故事。當然,當事人也都會選擇性地只說對自己較有利的部分,提及其他想要掩蓋的事實就會支支吾吾、不知所云。法官為了瞭解整個案件,其在用語上就會比較直接且嚴厲,對當事人或證人不實的言詞也會直接表現出不滿的態度。整個審問的過程走下來,旁聽者都被當事人或證人的反反覆覆言詞感到煩躁,更何況是要處理整個上午的案件的法官呢?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高等民事法院並不像台北地方法院走親民路線,沒有任何的志工或工作人員作任何的導引或指示,由於是民事庭的關係,法警的配置也沒像地方法院多。但是高等法院的外觀與內部都呈現莊嚴明亮的感覺,並且將開庭的時刻表以液晶螢幕呈現,比起地方法院紅色外觀和暗色地板,給人灰暗老舊、不舒服感覺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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