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39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黃惠雯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104

重上

001100

台灣高等法院

言詞辯論

105/04/21

1000

1000-1040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這次旁聽的的訴訟案件為獨任庭,但是雙方當事人皆無到現場,而是由律師擔任代理人表達意見。這次是第一次看到被上訴人席有兩位律師。
  本案件為某知名公司法定代理人,因提供公司帳戶供他人吸金使用而違反銀行法以及刑法184-1前段(侵權行為),但以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次爭點在於上訴人不同意被上訴人的不起訴處分,上訴人代理人表達不同意。上訴人代理人認為依據民法第184條前段,上訴人的權利受到侵害與被上訴人行為是有因果關係,認為此屬過失,應負連帶責任。而被上訴人似乎不想再進行訴訟,因此聲請停止訴訟,但上訴代理人不同意,因此訴訟程序繼續,決議下次開庭時間。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對於本案似乎相當熟悉,有效地掌握了此案件的爭點,法官不時地的翻閱自己桌子前方厚厚的資料。對於上訴人不同意被上訴人的不起訴處分,法官在聽完上訴人律師的陳述後會問被上訴人的意見為何,雙方都能即時提出的觀點,而法官也都會予於回應,並提出適切或不適切的己見,此能夠看出法官對於本案的熟悉度相當高。而在程序進行中發現法官有個習慣,當律師在向法官陳述時,有時身體會微微前傾,似乎想要聽更清楚律師所言;且法官構思清晰,話語中流露著堅定語氣,能夠即時做出判斷,整個訴訟流程進行得非常流暢及順利。
書記官:記錄時好像有點緊張或是不熟悉,也許因為早上開庭的關係,還沒有進入工作狀態,故多半時間都在等書記官文字紀錄完成。再來法官提到上次開庭時有強調,今天要提供部分資料進行審查,上訴人代理人本次無法提供,在雙方表示完意見後,便決議下一次的開庭時間。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高等法院相較於地方法院而言,整體設備顯得高級許多,進去前還要先通過安檢,另外還有檢務人員站在一旁觀看,但似乎對於旁聽的人已經司空見慣了,一看到我們便對我們說:「要旁聽得先檢查包包」,於是隨身攜帶物品必須通過儀器檢查,讓人有些些緊張,檢查的過程很嚴謹,一個個將包包放入儀器中,而在法庭外也有等候席,當天遇到的法警和庭務員人都很和善,微笑示人確實讓我們安心了不少。庭務員甚至熱心的指引我們座位,使我們可以放心旁聽。相較於地方法院比較多人走動交談,而且沒有等候席,庭務員還有些不友善的告訴我們不要在走廊逗留會影響其他人檢錄,相反地,高等法院的氣氛顯得嚴肅許多,但是卻能給當事人或是旁聽人一個舒適的環境,眾人因為環境的感染也都是輕聲討論,在這樣的環境中也不由自主的繃緊神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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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法庭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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