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22

旁聽法院名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法官姓名: 鍾啟煌、李君豪、胡方新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範例

104

  385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第二法庭(新店)

言詞辯論

105/03/21

1430

14301500

 

105

訴更一

12

台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樓第二法庭

言詞辯論

105/06/02

1045

1038~1102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本庭提早開始(前一庭提早結束)。這次我們聽的案件是屬於合議庭,僅中間的審判長在主持,但並沒有問話。
    首先書記官會念出時間、庭類、爭論點等等,之後依序由原告、被告訴說。此案件的原告為一家公司,被告為行政院財政部。原告因被被告查出逃漏稅而被罰款,原告不服此處分,因此控告被告,但之前已經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要補稅給原告,故又在申請重判,回到高等法院重審。(原告是在賣電腦及硬碟機等相關產品,而規定說硬碟機可以插入電腦則可抵扣,即視為一項產品)
    原告認為,之前原告口頭說不必報稅,之後又變更查核方式,無具體法源依據,故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況要約的引誘不具行政規則的位階,被告變更查核方式沒有告知原告,此為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被告則認為,此性質屬於稅捐稽徵,即使有查定處分依照實務見解依法課徵廢棄物汙染處理費,而原告從來沒有申報過,要如何決定可不可以抵扣,因此認為原告就是不繳稅。
    此案的爭點在於,自行申報是否照前次?稅額是否可以抵扣?被告第一次申報通過,第二次申報時才被查核稅這種查核方式變更,因此認為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也無法律依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並無事先公告。課稅需要提證明但原告說時間久違已經找不到了,而被告認為原告沒申報要如何決定能不能抵扣。
    我覺得此案件的行政程序很符合行政訴訟法第 122 條:「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起訴之事項為始。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但以舉文件之辭句為必要時,得朗讀其必要之部分。」原告就有舉出他們的海關資料,在流程方面也是很公平的一來一往,有點像辯論一樣,雙方針對彼此的論點做解釋或是反駁,雖然雙方律師過程中有一點點激動,但都言之有物。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這次我們旁聽的案件是屬於合議庭,由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而中間那位是審判長,負責主導整個開庭的程序。法官的言詞十分少,也未對雙方的言論做出甚麼評論,在此案件中法官只扮演類似主持的角色,所以我覺得法官或許可扮演引導的角色,因為有時面對不太明白法律的人民來說,適時的引導可以幫助他們能更清楚且充分的解釋自己的立場。而在問案與答辯時,必須由法官提問,原告或被告才能回答,在開庭程序當中,每個人都有發言的權利在被告與法官之間一來一回中,法官不會偏袒任何一方,也不會打斷他人的發言,我覺得這對於陳述事實以及幫助大家判斷事實都是很重要的事情。我認為充分的發揮的言詞辯論,才能讓爭議點更顯清晰與客觀。
    比較特別的是,此案件的書記官打字比起我其他聽過法庭的書記官來看是特別慢的,尤其是雙方律師跟法官都要在重複或是更正,變得有點拖時間,大家要一直等他打好字。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在法庭設施上,雖然法庭中間有電腦可讓旁聽者觀看,但是距離旁聽席實在是太遠了,電腦螢幕上的字根本看不清楚,只能用聽的寫下訴訟程序,而且法官的聲音實在是太小聲了,這讓我們旁聽時十分的吃力。
    在便民設施上,我覺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這方便做得很好,一進去就可以觀察到其在門口處,有設立聯合服務中心,多元的服務內容加強為民服務。再者也明顯設置司法人員辦案態度反應表及意見箱,展現重視禮民、便民的態度。以及其網站上也有很多資料可以查詢,包含判決書或是開庭時間等等,還有一些宣導的事項,讓一般民眾一目瞭然,不會對於法律方面很陌生。
而比較特別的是,我覺得在法庭外面的法警跟庭務員人都很好,因為我們去的時候看外面的螢幕是已經在開了,但是一問之下才知道原來已經在開下下個庭了,我們才恍然大悟說原來螢幕是不準的,還好有他們的協助,讓我們不至於聽錯庭或是錯過想聽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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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法庭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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