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19

旁聽法院名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法官姓名:            蘇嫊捐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範例

104

  385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第二法庭(新店)

言詞辯論

105/03/21

1430

14301500

 

104

584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法庭

準備程序

105/06/06

1040

1109-1219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我選擇在星期一早上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旁聽,這天早上只有兩個庭而已算少,原定要聽10:40的庭,但前一個庭卻拖了很久,沒想到最後到11:09才正式開庭,第一次遇到延後這麼久。開庭後,法官發現被告的代理人超過三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9條,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因此法官請其中一位到旁聽席坐,並請被告當事人要解除原先的委任才能在新委任一位代理人。接下來法官針對原告的訴狀書有問題,訴狀書的內容有一部分似乎與本案無直接相關,在與原告確認完後,確定非本案的訴狀書內容,因此法官請原告簽名註記與本案無關,接下來才正式進入本案內容。本案的內容大致上為原告控告環保局未經他的同意就將汙水處理系統經過他的土地,因此以水汙染防治法告被告,但被告卻辯稱因此案為社區的汙水下水道系統,因此他們只檢核汙水處理器的設置是否符合規定,對於管線所經之處不由他們負責,但被告就說如這部分不由他們負責,那誰要來負責,他已經找過水利局的人員但他們也說不由他們負責,但這件事總該有負責人 ,但大家卻都推託不是其責任,讓原告無所適從。聽到這段覺得人民真的很無助,想要找個人來追究責任時,各單位卻互踢皮球沒人願意給個交代,想提告都不知道要告誰,有種求償無門之感。而開庭的時間總共約70分鐘,這是我第一次聽到這麼久的庭,但整場聽下來,最大的問題就是出在被告方,被告方所做之原處分卷並不完整,當法官問到某項資料時,被告總是愣了一下後才說再提出,如此不完整的資料,也讓法官搞不清楚案件的原由,因此直接建議被告重做一份原處分書,並將所有資料附上,而不是只挑想給法官看的才附上,這就有違原處分之意,明顯會對原告不利且讓法官難以判斷,且資料不齊全的開庭是在浪費時間。庭中有一段我覺得值得關注,被告說社區汙水下水道系統的檢核,其適用的規定與法條上寫到的準用辦法是不一樣的,可以不依法條規定檢核,但卻又沒有其他規定寫到如何檢核,那是只要該單位說可以就可以嗎?一點依據都沒有,也使得法官難以判斷,因此也要求被告須提出相關證明。最後法官約下次的開庭時間時,問被告需要多久的時間做成原處分卷,被告回答三個月,原告聽到的時候很不滿,不懂為何要拖這麼久,我也覺得有點太誇張了,後來法官只給被告兩個月的時間,但我還是覺得有點太久,只是調出原有的資料並將之整理,真的需要這麼久嗎?還是行政單位的效率真的都不高?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我覺得這庭的法官很親民,總是會以淺顯易懂的方式與當事人說明,講話也給人一種實在的感覺,像是一開始講代理人的規定時,一再提醒被告要做的程序,還再三確認被告是否有聽懂,請對方重述一次。建議被告重做原處分卷時,也仔細向被告說明,要按照時間順序,一一將原申請書、受理後、以及駁回等各個資料排進去。其中也有發生一個插曲,原告說政府官員收了錢後就做事很快,被告馬上反駁這是汙衊之詞,雙方有段小爭執,法官就馬上制止這個局面,還叫他們要吵出法庭後再吵,也可看出法官有確實維持庭上的秩序。這庭比較特別的是都沒有律師做代理,原告是一位年約30的男子,而其輔助人是他父親,但其實在庭中講話的卻都是父親非兒子,這點讓我覺得很妙。而被告派的三位代理人都是該局的人員,但我覺得他們也沒有很了解各種法律規定,常常法官問的問題都要重申幾次他們才理解,但又不是給出很理想的答案,有種在狀況外的感覺,也造成開庭的速度有點慢。高等行政法院比較特別的是只有一位法警坐在外面,而有兩位負責叫號與站在外面的庭務員,整體而言我覺得該法院的人員滿少的。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這是我第一次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我去的時候還差點找不到,因為官網寫的指示有點不清楚,當地的路標也標示不清。我覺得與地方法院很不同的是,他是獨立的一整棟,從外觀看其實有點像是普通的辦公大樓,進到裡面時也很寬敞舒適的感覺,沒有給人肅穆的法院氣氛,倒比較像是進到政府辦公大樓。網路庭期查詢的系統很完備,清楚寫下實際開庭時間與結束時間,而對於開庭時間被延後這件事,我覺得法院有待改進,雖然實際開庭所需時間可能比較難掌握,但也盡量不要超時太久,才不會拖到後面的庭耽誤他人時間。這也是我第一次旁聽開這麼久的庭,但其實過程中都耗費被告的資料不全及標示不清,讓法官一直找不到要看的資料,沒有準備好就開庭,真的會浪費法庭人員及當事人的時間,我覺得如果有請律師可能會比較好。而這個案件我覺得有疑問的地方是,原告雖然是在告非經授權即將汙水系統擅自流經其土地,但過程中原告有提到在做汙水處理系統時,施工單位以工地危險為由禁止他進到他的土地,但工程結束後,卻將該地圍起來說非該區住戶不得進出,原告是說他之所以買一塊自己不住那的土地,是因為共同投資,但現在卻不讓他進去他的土地,該案其實不是在控告這件事,但我覺得疑點重重尚待釐清,不知道他是否是故意提出該訴訟,來拿回他掌控這塊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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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法庭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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