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18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高等行政法院 法官姓名: 鍾啟煒 蕭惠芳 陳姿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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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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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訴 |
00026 |
台灣高等行政法院第6庭 |
盈 |
言詞辯論 |
105/05/25 |
1020 |
1050~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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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這次我們旁聽的是合議庭,有三位法官,其中中間的為審判長,主要主持會議的人,其他兩位即是陪席法官。此庭原本預計是10:20開庭,但是因為前面的庭延遲了,所以實際開庭變成10:50,我們進去旁聽時發現,旁聽席裡還多做了好幾位律師,結果在結束之後發現原來他們是下一庭的律師,可見開庭的延遲對於律師來說應該是非常不便的行為,因為他們通常是不止這一庭,有可能下一庭必須趕到其他的地方也說不一定,所以我可以感受到他們很急促想要趕快開庭的感覺。
這個案件的原告為台北市政府,被告為交通部以及新北市政府,而交通部為先位被告,新北市政府為備位被告,在雙方律師言詞辯論中得知,如果在法律上認為交通部不用負此案之不當得利之責時,則就主張備位聲明。此案件的系爭點在於捷運新蘆線的費用有所爭議,原告主張交通部或是新北市政府應該負擔新蘆線捷運的相關費用,而交通部責任為這是屬於自償性金費,應該由捷運公司自行負擔本息,交通部律師還說明捷運在工程期確實是交通部應該負擔沒錯,但是事實上,捷運新蘆線已經進入營運期,而營運期的費用則依規定應該由營運單位也就是捷運公司來負責,所以交通部主張不應該由他們負責。而新北市政府還有提到此新蘆線的規劃是屬於民國83年的財政計畫,就算現在要向交通部或是新北市政府主張不當德利也以已經過了15年的追溯期,所以新北市政府也主張應向捷運公司請求償還,同時新北市政府也認為原告之所以把新北市政府列為備位被告是因為被告認為會向交通部要不到錢,所以才將新北市政府列為備位被告,但後來原告也有反駁新北市政府說其是因為怕要不到錢才將其列為備位被告這件事情。但最後因為審判長說其無法了解費用本息計算之依據為何,所以他希望兩造能夠在下次開庭時確切的提出。
第一次聽行政庭,有一種與民事庭不一樣的感覺,而且還是北市政府告新北市政府和交通部,自己以前根本很少聽到各市的政府單位互告,結果現在還旁聽到,覺得很奇妙也得知原來行政單位和行政單位之間是真的有可能互相抗告的。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因為是合議庭所以有三位法官,但只有中間那位法官在主持整個程序,也就是所謂的審判長,旁邊兩位為陪席法官。我個人非常不喜歡這個審判長,因為他在詢問原告律師及被告時,他的態度會讓人覺得他不禮貌且非常不耐煩,可能是因為他前面那個案件已經拖延到時間,而後面又還有別的案件,所以感覺審判長希望能夠愈快結束這個案件愈好,他在詢問兩邊律師似否還有要補充時,兩邊律師都表示還要補充,辦此時審判長卻露出一副「你怎麼還有話要說」的表情,我覺得這是非常不對的行為,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他們本來就有權利主張自己的權利,律師要發言主張他們的論點和訴求本來就是可以的,也是法官應該給予他們的權力,不應該剝奪他們的發言權,怎麼可以因為法官自己時間上的考慮,就以這種態度問案呢?我覺得這是非常值得省思的地方。
書記官的部分我覺得也是反應非常好的書記官,不會讓整個程序因為他的記錄而停止。
律師的部分,在被告律師的部分有分交通部的律師以及新北市政府的律師,我記得很清楚交通部的律師感覺思緒非常清楚,而且能夠很輕觸針對原告律師提出的事情有所反駁,令人印象滿深刻的。
令我印象深刻的還有法警,因為我們去台北地方和高等法院時,法經都非常的負責且都會檢查我們的包包,但是我們進到高等行政法院時,我們雖然走過了x光的檢查,但是那個x光其實沒有開,法警就站在旁邊聊天,似乎也沒有要我們重新走有開的x光機,這滿讓我們覺得誇張的,要進入法院也太容易了一點,萬一真的有什麼會危害法院安全的人進入了那就真的會出大事了!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覺得高等行政院在一個有點偏僻的地方,不像地方法院在交通很方便的地方也距離台北市中心較近,但是高等行政法院從外觀看來非常的高級,都是用大片透明的玻璃窗,不像台北地方法院或是高等法院看起來那麼的老舊。內部更是寬廣,完全不會有壓力,打破我對於法院的舊有觀念,覺得能進去一次高等行政法院真的是滿不錯的經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