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02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趙雪瑛 /汪曉君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雇傭契約

105

勞訴

41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24法庭

言詞辯論

105/4/7

0920

09200938

營建契約

105

112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21法庭

言詞辯論

105/4/7

0945

09??~0950

(提早開始)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
開庭時間:上網查詢開庭時間最早為早上九點開始,因為想看言詞辯論所以選擇了九點二十分的場次,時間上來說屬於一般上班時間,並無不妥。然而,也許面臨有經濟上相較困難或工作時間上相較忙碌的人可能就會有需要請假的困擾,我在地方法院觀察到的兩個案子都是委任律師出席,當事人均未到場。而且開庭時間也許觀察的案件比較不複雜或者是資料尚未備齊,所以開庭時間平均約在十到十五分鐘左右,並不會太久。正因為時間並不會拖太久,所以決定再去多觀察一個案子,沒有想到已經提前開始了,所以第二場只聽到一點點。
獨任庭:一開始法官進來的時候,庭務員會請大家起立,並宣讀開庭的相關資訊。
問案與答辯方式:法官先簡單說一下案子的進度,針對上次開庭後要兩造蒐集的資訊作一說明。我主要全程觀察到的是第24法庭,這個案子主要是勞雇契約的紛爭,爭論到薪資和脅迫與解雇間的問題,法官先請原告律師提出適用的法律條文,相關薪資明細計算,被脅迫的時間點為何,再請被告律師進行答辯。
爭點討論:請求權基礎為何?受脅迫情狀為何?本案件觀察下來應該是受脅迫的時間點為主要的爭議,因為在法庭上原告律師並未清楚點出讓原告感受到脅迫的具體情狀,沒有言語、文字、行為等描述,但主張脅迫感受為個人心裡主觀感受,並提出104.11.27收到終止聘僱通知使意識到受脅迫的時間點,但被告律師主張若真有脅迫之感受時間點應該於103.3.18而非拖到拖到將近一年半以後。
流程:法官說明案件情況→原告律師說明→被告律師辯護→法官針對爭點再次詢問原告律師→原告律師說明→由於該案件原告律師沒有收到被告律師寄出的答辯稿,所以決定下次再開庭→確認下次開庭時間→結束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
一、問案態度。
法官的問案態度尚屬公平。一開始法官三次詢問原告律師請求權基礎為何,感覺法官認為原告律師沒有將請求權基礎釐清,但態度上並無偏頗仍屬公正。然而,在討論「受脅迫具體情況時」可以明顯地觀察到法官對於原告律師提出的論點感到不認同,直指說「從你提出的證據中無法感受到脅迫的情狀」,可以發現此時被告律師(兩位)有相互討論了一下,此時原告律師也感覺有些緊張,當法官再次說「請原告律師提出具體情狀時」,原告律師則說會再與當事人商討。
二、訴訟程序進行情形
由於薪資給付之方式並未明載於雇傭契約之中,故導致在薪資給付上有所爭執,這部分為有賴法官裁量之所在。另外爭點比較大的事「受脅迫情狀」在這邊兩造不僅提出的時間點不同,原告律師目前提出的證據顯然相較無法說服法官,所以法官有請原告律師回去再整理提出具體情狀。因原告律師尚未收到被告律師的答辯狀,故法官有詢問原告律師需要多少時間,整理下次開庭所需資料,幫助下次開庭能夠更順利的進行。


3.    其他旁聽心得
我認為網路上有關庭期查詢的部分,除了開庭日期之外可以在標明案件的類型,因為在網路上僅看的到專業的簡稱(例如:重上),對於不是相關司法人員並無法了解開庭的案件類型為何,去到法庭外的時候在刑事庭和高等法院都有看到外面有紙本或螢幕張貼今天開庭的案件類型,不知道為什麼當天去民事庭的時候沒有看到。整體而言,旁聽的過程很便民,只要進去的時候跟法警說一下是要進行法庭觀察的,都很方便的可以進出。
第二場的時候雖然已經開始辯論,但還是可以進去旁聽,在第二個法庭中的畫面很特別的是辯護律師們的年紀明顯都比法官還年長,針對法官的提問,原告律師在說明時還提醒法官該問題即為爭點之所在。
另外,因為時間還很充裕,所以也前往刑事庭的部分進行法庭觀察,可以很明顯的感覺到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外面的氛圍完全不一樣,民事法庭外不太有法警,律師比當事人多,管理上比較寬鬆,但是刑事法庭外法警就很多,一般民眾也比較多,感覺比較混亂,庭務員有時候還需要管理秩序,也會相較注意禁止手機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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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法庭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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