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63
旁聽法院名稱: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黃明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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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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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訴 |
369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6法庭 |
謙 |
言詞辯論 |
105/06/08 |
0914 |
093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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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
這次旁聽的是損害賠償的庭。由於隔了一陣子才撰寫心得,故忘記了正確的開庭時間,但開庭時間安排在上午,為三個法官的合議庭。這起案件的兩造雙方是同一個社區的住戶,原告有兩位,被告則為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該社區針對停車場消防設備之改良事項召開會議,但該次會議出席人數不足,所為之決議有瑕疵。然而被告無視會議之瑕疵,逕自找廠商承包該社區停車場消防設備改良工程。且自行於管委會中議增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等須為住戶之限制。原告對此事感到不滿,遂委請律師函告社區管委會,督請管委會及被告依法盡監督之責,然而遭被告管委會會議作成「不予理會」之決議。且被告事後於社區大廳及電梯口等公開場張貼內容為原告不實指控管委會的公告,被告並署名於公告下方,被告以文字散佈宣稱原告所為係不實指控外,更指涉原告之作為構成刑事犯罪,使不特定多數人有誤認原告違法之虞,導致原告遭其他社區住戶議論奚落並投以異樣眼光,損害二人社會評價,並導致精神受損。因此向被告請求慰撫金並要求回復其名譽。法官在開庭過程中確認了被告張貼公告確有故意損害原告名譽之意,然而被告亦針對消防設備改良工程一事進行抗辯,表示雖第一次會議未達法定人數之門檻,但其後已召開第二次會議完成決議。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等須為住戶之限制,是本就於社區規約所規定之事。原告所寄發之存證信函內容確有不實,且被告認為其所發布之公告是管委會回應住民意見的表示,並無誹謗原告之意,要求駁回原告之訴。在最後判決上,法官認定被告發公告為管委會之職務行使,然爭議公告之內容並無任何貶抑原告人格之言語,亦未以任何不雅或情緒性之詆毀字眼指摘原告,難認原告之名譽因此受到侵害。因此最後判決原告敗訴判,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不被准許。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
在旁聽的過程中,法官的問案態度並無特別之處,按照流程行使職務。並適時於兩造雙方有所爭執時予以制止,整體而言是專心聽訟的。針對案中所提到的消防工程之事及被告所發之公告進行前後因果的確認,釐清案件爭點,最後基於兩個爭點皆不構成原告所提之理由,因此適時做出原告敗訴之判決。至於庭中的當事人則不時有所爭執,需要被適時制止才得以恢復法庭的秩序。
其他旁聽心得
來法庭旁聽十分方便,只要事先查好開庭的庭期,確認時間之後便可直接前往法院旁聽。從高中開始由於課程的緣故便有來法庭旁聽之經驗,每次都可以感受到其實法院的便民程序並不差,且每個法庭門口的電子看板也讓案件事由及類型一目了然,方便我們挑選想旁聽的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