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90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無顯示法官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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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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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訴 |
264 |
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 |
澤 |
言詞辯論 |
104/05/26 |
16:30 |
16:40-17:30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開庭時間稍微延遲,此審法官為獨任庭。由於原告並沒有委託律師,因此由原告來向法官答辯。此審被告並沒有出席。雖然此庭為言詞辯論,但是法官對於原告提出的求償金額並不是相當理解其求償項目,因此,耐心陪同原告將一項項求償項目提列清楚。法官替原告將其所列要求賠償金額一百五十多萬元總額,從原告第一次與第二次手術後醫療費、交通費、看護費用、無法工作賠償,至慰撫金與15年後再手術的醫療相關費用(如前述)列清楚所花費的金額,以及在何時花費,並且不時提醒所舉證的金額必須有證據舉證。
最後,法官協助原告列清楚求償項目後,表示會向保險公司以出險的部分,要求給予原告所給予保險公司相關支出費用的明細,但仍提醒原告其有舉證責任,保險公司會提供多少明細無法保證。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在瞭解原告的求償金額項目時,相當細心。法官不僅要求原告提供確切時間與花費金額,以及花費用途外,不時詢問背後的行為原因為何,並且一再提醒原告其舉證責任。原告在先前向保險公司請款時,已經將先前所收集的單據,全數給予保險公司,但是保險公司所給付的金額往往不足單據的一半。我認為原告確實花費不少金額於車禍後的康復醫療上,但是其將全部的證據都給予保險公司。法官先前向保險公司要求提供相關單據時,保險公司僅回覆給付總額,與總付項目為何,但是並沒有直接給予法官相關明細單據。法官一再提醒舉證責任,原因在於原告要求的項目相當多,卻又沒有相關支出明細佐證,保險公司所提供的給付報告,不被法官認定是證據。因此,原告在舉證的過程,可能會有相當大的壓力,而且還有要求未來手術費用的賠償,舉證上更加困難。我個人猜測原告的告訴可能因證據不足而輸掉官司。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地方法院內志工與警衛都相當友善,詢問法庭相關事項會詳細回答,並且判斷是否時間足夠旁聽到審案。此外,網路上查詢庭其表相當方便,使我能到現場馬上去我想旁聽的法庭。但是,我覺得滿遺憾的是當事人缺席無法得知,本以為能聽到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言詞辯論,卻便成確定求償明細的準備程序,相當無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