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86
旁聽法院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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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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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訴 |
1457 |
臺北民事庭第30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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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程序 |
104/05/19 |
1015 |
1015~1104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開庭時間尚算準時,記得有次去旁聽刑事庭,眾法庭皆下午預計2點開庭,但過了半小時以上才陸陸續續開始進行。由於是一審,故和我們上課所學以及法規訂定相同是採獨任制。兩造的答辯態度都相當冷靜,表達也很清楚,並沒有出現刻意閃避關鍵問題及模稜兩可的回應。此案主要以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511條:「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為基礎,因原告遭停止招攬業務一年,其認為被告應賠償其應發取而未發取之績效獎金以及預期工作損失,但被告主張契約應是合法終止且備證載明原先就約定若不主張終止契約無效,就可不發放業績獎金。故最後法光替雙方做出結論,爭點在於:契約是否合法終止。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非常欣賞本庭法官,法官記載筆錄相當詳實,在問案態度上也相當仔細及認真,沒有任何偏頗,對於兩造的意見和聲明也總是適時且確實又清楚詳實地做出結論。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這學期到台北地院旁聽了兩次,第一次在入口處並沒有警察或相關工作人員站點,但這一次除了有警察之外,我們還被要求搜查包包,其實不知道為何這兩天會有所差異,但覺得這種情形是不太好的,若進入地院的人都必須接受安全檢查,則就應該每一次都確實進行,不該有所例外或是有特殊案件開庭時才如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