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36
旁聽法院名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法官姓名:林育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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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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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訴 |
60 |
二樓第六法庭 |
地 |
準備程序 |
101/06/11 |
1400 |
1357~1428 |
1. 針對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
前幾次旁聽的經驗是,法官進入法庭後會由法警宣告立正,但本次的庭卻是尚未開庭時,法官便已坐在位子上等候雙方到場,而現場亦無法警,庭務人員亦未宣告立正,和之前的旁聽經驗落差甚大。
本次的庭是準備程序庭,法官本應先請雙方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朗誦訴之意旨,但法官一開始卻是先詢問被告(內政部),特意向鈞院提出的資料用意何在,之後才是雙方當事人的訴之聲明。
雙方的訴訟代理人完成訴之聲明與答辯後,受命法官針對雙方的訴之聲明與答辯分別諭知,法官先對被告的訴訟代理人諭知,其訴訟聲明與上次開庭內政部所提的資料全然的相同,為何本次開庭卻不提出新的事證供鈞院成立心證,且原告在答辯意旨中提出了新的事證,對於被告所稱之完全開放運動場館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明顯是互相矛盾,要求被告提出新的事證。
最後法官與當事人雙方再針對訴之爭點進行了多次的討論,法官最後要求訴訟當事人(國立○○大學),提出98、99年度的審計與預算報表供鈞院進行心證認定,最後訂出下次的庭期為8/29下午3點半,便宣告本次開庭結束。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
本次的旁聽是個很獨特的經驗,名義上是準備程序庭,但是法官和被告(內政部)與被告之訴訟代理人卻為了法院要調查哪些證據而多次在庭上互不相讓的爭執,即便之前已經有看過刑事庭、民事庭,但如此激烈的訴訟代理人與法官間的爭吵卻是第一次看到。
在訴訟進行的過程中,法官才說出本次的庭為合議庭,但今日出席的僅有受命法官一人。
另外,訴訟進行的當下,被告(內政部)多次被法官用比較嚴厲的態度訓斥,主因在於內政部提出的資料,法官認為系爭案件的土地徵收目的並未被完成,而內政部與國立○○大學又對場館設施之歸屬認定模糊不清,且雙方都無提出新的事證供法院進行心證判斷。
此外,法官認為,被告(內政部)所核准徵收土地成立之多目標運動園區,其使用次數從1990年起至2011年僅僅使用過三次,有浪費公帑之嫌;對此,內政部提出的說法為,因為大型的國際賽事並非年年都可舉辦,此一答辯引此法官極大不滿,法官認為,當初多目標運動園區設立的要旨有二,一為建立國際級的賽事場地供選手比賽和培訓用,但內政部所提的資料無非都只有供選手進行比賽,而無進行訓練之實;其二,建立要旨中卻又提到要開放給不特定多數人使用,然而部分場館建設於國立○○大學內,實質上被國立○○大學排擠了不特定多數人使用,明顯違反成立要旨。
最後,印象最深刻的是本次的庭務員,之前去旁聽的刑事庭、民事庭的庭務員都不會主動招呼,本次的庭務員除了在雙方當事人報到時頗有助益外,當她發現我是來旁聽的民眾時,還特意提醒了我幾個旁聽要注意的事項,是位親切又善盡職責的庭務員。
3. 其他旁聽心得: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面積較台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為小,而人員編制亦相對減少許多,但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導覽設施非常好,民眾可以直接找到自己想觀看或報到的庭,而另外兩個法院則是志工很多,有需要幫忙隨時都可以詢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