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33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許純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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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當事人姓名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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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
99 |
智 |
11 |
23法庭 |
力 |
言詞辯論 |
開元盛世文化創意股份 |
100/06/21 |
1500 |
1505~1530 |
-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開庭時因為前面有點耽誤,真正開始時已經是15:05了。這是一個獨任庭,不過獨任庭上面寫著「審判長 許純芳」,而不是法官。
而原/被告答辯的過程我有寫筆記,大概是99年11月被告發行雜誌,造成損害(發行雜誌時間的確認雙方一開始有出入,後來才確定)。原告指出被告和財源滾滾公司假消費真刷卡的刑事問題有關,被告因為看到這樣的狀況所以就把原公司的雜誌資料、顧客名單拉出去,另作一份新雜誌,造成原公司雜誌無法繼續發行。我認為以上這段很大成分都是推測,不知為什麼可以做為答辯。
而被告針對這個,說明假消費事件和自己無關,而且在原公司上班前已經經營同類雜誌有11年之久,人脈、經驗等等都在自己腦海裏面,根本無所謂「資料被帶走」,也沒有必要做這種事。況且原本的資料已經交給原公司,這可以保證。我認為以上也沒有實際的舉證,「這可以保證」到底保證什麼?
法官說:「你否認帶走資料?」被告:「我根本不需要做這種事。」於是法官要求被告舉證。
最後原告詢問被告新雜誌發行量確切數字,雙方約定下一次開庭提出再行討論。
-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雙方開始答辯時,法官的問案態度似乎有些強勢,詢問原告訴訟代理人(律師)賠償金額的項目分割時,語氣滿兇的:「How much?你要告訴我how much!你不告訴我,我是要怎麼審理?」然後原告律師就慌忙的現場決定。另外一點關於法官的是,當書記官在下面一邊聽原/被告答辯,一邊打字時,法官會把原/被告的語句修飾過然後指示書記官「這邊要……(修飾後內容)……,對。」。
法庭人員都很親切,只有這位法官讓我想這是不是常態?
-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便民程序方面都可以自由旁聽,我認為這是非常不錯的一個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