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班級座號:59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熊志強
|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
|
99 |
訴 |
700 |
25法庭 |
修 |
言詞辯論 |
96/06/04 |
1520 |
1520~1540 |
本案開庭時間安排恰當,審判長僅由一人擔任,採獨任庭方式,審判長在問案的態度良好,並無太多壓迫性問答,或是一副高高在上的樣子,故整個開庭過程都算平和。本案案由為請求租金給付,因一方並非為中華民國所屬法人,故法官於一開始便詢問雙方是否同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兩造訴訟代理人均同意。
而雙方早已在合約中訂定以美金支付,故本部分亦無爭執。管轄的部分雙方也合意由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案開始。
本案案由為原告要求被告給付租金總共美金八萬多元,被告的部分認為其中的美金五萬元他們承認,此部分不爭執,然而剩下的三萬多元則主張抵銷。
此時原告律師認為,被告所主張的那三萬元美金,是被告與第三方公司之間的約定,因此原告認為此部分根本與案情無關,主張不適格。而針對被告只願意承認其中五萬元,原告則認為被告有不當得利。
最後由於原告聲稱尚未收到被告所願意承認美金五萬元的租金,被告律師對此不甚了解,故請求回去查證,法官同意擇日再開庭。
此案件程序為言詞辯論,但礙於資料未備妥,只能選擇日在開庭,故基本上並未看到雙方你來我往的言詞交鋒實屬可惜,但記得老師在課程中曾經提到審判長必須保持中立,不能教導當事人如何進行。在本次旁聽亦有發現,原告律師在聲明書上不僅僅寫上了請求的美金金額,亦加附了換算成新台幣之金額,審判長在看到這一部分的時候,認為可能會造成混淆因而導致敗訴之可能,故要求原告重新遞上聲明書。原告於庭期結束時詢問審判長應該如何寫,審判長並未正面回應,只以「請你去請教別人」作結。且審判長在開庭的過程態度良好,為一良好示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