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班級座號:59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熊志強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99

700

25法庭

言詞辯論

96/06/04

1520

1520~1540

本案開庭時間安排恰當,審判長僅由一人擔任,採獨任庭方式,審判長在問案的態度良好,並無太多壓迫性問答,或是一副高高在上的樣子,故整個開庭過程都算平和。本案案由為請求租金給付,因一方並非為中華民國所屬法人,故法官於一開始便詢問雙方是否同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兩造訴訟代理人均同意。

而雙方早已在合約中訂定以美金支付,故本部分亦無爭執。管轄的部分雙方也合意由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案開始。

本案案由為原告要求被告給付租金總共美金八萬多元,被告的部分認為其中的美金五萬元他們承認,此部分不爭執,然而剩下的三萬多元則主張抵銷。

  此時原告律師認為,被告所主張的那三萬元美金,是被告與第三方公司之間的約定,因此原告認為此部分根本與案情無關,主張不適格。而針對被告只願意承認其中五萬元,原告則認為被告有不當得利。

  最後由於原告聲稱尚未收到被告所願意承認美金五萬元的租金,被告律師對此不甚了解,故請求回去查證,法官同意擇日再開庭。

此案件程序為言詞辯論,但礙於資料未備妥,只能選擇日在開庭,故基本上並未看到雙方你來我往的言詞交鋒實屬可惜,但記得老師在課程中曾經提到審判長必須保持中立,不能教導當事人如何進行。在本次旁聽亦有發現,原告律師在聲明書上不僅僅寫上了請求的美金金額,亦加附了換算成新台幣之金額,審判長在看到這一部分的時候,認為可能會造成混淆因而導致敗訴之可能,故要求原告重新遞上聲明書。原告於庭期結束時詢問審判長應該如何寫,審判長並未正面回應,只以「請你去請教別人」作結。且審判長在開庭的過程態度良好,為一良好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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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法庭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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