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班級座號:63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熊志強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1.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這個案件是台北市環保局和一位貨車司機李XX在車輛拖吊上的爭訟,環保局派了兩位雇員前來,兩造都沒有請訴訟代理人,所以這次開庭法官問得有點辛苦,有時候當事人真是答非所問啊!(汗一個)

    舉個例子,法官問李XX:「這筆錢(拖吊場保管費)你付了嗎?」李XX(口氣很兇):「我覺得這筆錢不應該我付啊,拖吊場還弄壞了我車上的泡棉…」法官:「這筆錢要不要你付,法院會自作判斷,我現在只要你回答,這筆錢你付了嗎?」李XX:「我忘記了,啊已經很久了~」法官:「你在訴狀上提到你要求環保局賠償你這筆費用的損失,但你卻忘了自己付過這筆錢了沒?」(全場靜默了一會兒)最後是環保局的雇員找到了當時的收據聯,才解決了這個窘況。吶、環保局的雇員也太正直了,幫對造找到了收據來證明他有付款,換個人,就不一定會拿出那張收據,反正沒收據對造沒辦法證明他付過錢,環保局就不用付這筆錢了,正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呀。(←壞人)(雖然不像英美的法庭需要把手放在聖經發誓「所說得一切都是真話,且不會有任何隱瞞」,環保局雇員還是很誠實地遞出證據,畢竟虛偽陳述之當事人得被科處罰鍰。)

    可能就是因為擔心這樣不知所云、沒有在同一水平面上的對話一再發生,民事訴訟法才會要求原則上當事人都能委託律師來進行訴訟程序,要懂得遊戲規則才玩得下去嘛。

2.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從未去參觀過法庭的我,原本以為法庭上會很嚴肅。到了法庭現場才發現跟我想得有點出入,法官很開朗,有時候還會跟當事人開玩笑:「你這份證據再不給,是這麼想逼我判你敗訴嗎?」最讓我驚訝的是書記官的工作,我原本以為書記官應該是打字如飛,快速地把法官和兩造的言詞都記下來,之乎者也絕不遺漏,有時還會舉手說:「法官大人,剛剛那句我沒聽清楚,您可以再說一次嗎?」然後法官就會皺眉:「連這點事都做不好,幹什麼吃的?」(好像把電影情節混進來了XD)沒想到是法官引導書記官一字一句地打下筆錄,我說你打,連句逗都說明清楚,而書記官悠哉地慢慢打出來。嗚嗚,還我山雨欲來風滿樓、緊張氣氛的法庭來,威武~

    在台北地方法庭裡,通譯、錄音、卷證傳遞通通都是同一個人,還要負責傳喚當事人、證人,一人多用,但是不忙、很清閒。

3.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比起參觀的民事庭,刑事庭的開庭數少了很多,果然是「刑法謙抑」,不到罪大惡極,寶劍不輕易出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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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法庭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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