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班級座號:47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薛中興/吳佳薇/莊書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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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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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借款 |
97 |
訴 |
6194 |
23法庭 |
智 |
言詞辯論 |
99/03/24 |
0940 |
0942~0947 |
1.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此次旁聽民事法庭第一個感想是,開庭的時間怎麼如此快就結束了!與旁聽刑事的法庭很不一樣,一個庭的時間約莫十分鐘內就結束了,也因此實際開庭的時間與預定開庭的時間並沒有相差太多。
我旁聽的這場案件是合議庭,有三個法官同時審理,但實際開庭時只有審判長偶爾會向原告、被告提問,但內容也僅是當被告對於律師的提問不瞭解時所做的解釋,大多時候皆為律師的提問或被告的答辯,這點應是民事訴訟的案件皆為當事人進行主義的表現。
這個案件的爭議點在於雙方所認知應賠償給對方的金額不同,依被告的答辯來推斷,這是一個有關工程的案件,由於某些原因工程中斷,被告有借款必須返還給原告,被告並說明已返還39萬,但原告說明並沒有收到。法官這時詢問被告是否有證據?證據是否提出?等等問題,被告回答資料皆在訴訟狀裡,請法官參閱。法官瞭解案件後向原告、被告宣佈下次開庭的時間,結束本次的開庭。
2.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這場庭共有三個法官,穿著黑色鑲藍邊的法袍,一名法官,穿著黑色鑲白邊的法袍,一名書記官,穿著全黑色的法袍,以及一名通譯,穿著黑色鑲土黃色邊的法袍。當天只有原告方面有律師,被告則是一人到庭。
在此次旁聽後,才瞭解原來通譯並不是單純做翻譯的工作,由於案件性質的不同,並不是每一場開庭都需要通譯進行翻譯,因此通譯平時會做其他法庭中相關的事,像是替法官傳遞相關資料,告知下一庭的原告、被告可入庭等等事務,這是此次旁聽法庭後才瞭解的事項。
3.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在開庭結束後,我也參觀了一會臺北地方法院,在一樓有設置詢問處,提供民眾詢問法律相關事務等等,也有印製宣傳品讓民眾瞭解一些法律的小知識,我覺得是很有用的資源,能夠協助民眾處理問題。
另外,當天也是扁案開庭的日子,本來也想入庭旁聽,可惜在詢問過後得知必須事先申請旁聽證,事後到司法院的網站上觀看,也才了解司法院有此一服務提供民眾預先申請某些案件的旁聽證。在這次的旁聽法庭中瞭解不少事,覺得有很多收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