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班級座號:32
旁聽法院名稱: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余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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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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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95 |
智 |
19 |
24 法庭 |
道 |
言詞 辯論 |
97/11/05 |
1030 |
1050~1215 |
1. 針對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
(1)本次開庭簡介
本次我所旁聽的是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的民事法庭,為95年度 智別19號 第24法庭 道 的言詞辯論。這是獨任庭,由余明賢法官擔任審判長。開庭日期是97/11/05,預定開庭時間是10:30,但實際開庭時間是10:50~12:15,比預定開庭時間延遲了近20分鐘。
(2)主要案情內容
原告:A公司 被告: B公司
A公司認為,B公司所生產製造的「數位魔卡旗艦版」電視卡有侵害其公司「專利權」之嫌,因此基於維護智慧財產權的立場,A公司對B公司向法院提起侵權行為的民事訴訟。
(3)案件爭點內容討論
原告:A公司認為Card Bus是專利技術。A公司的兩點主張如下:
● 當初A公司所生產電視卡的專利權申請涵蓋SAA7135晶片(含PCI)與Card Bus匯流排的技術,而且PCI對Card Bus的轉換是有另外的軟體與電路設計,均有在專利保護範圍之內,所以不是先技術。
● 2002年的工業規範未說明PCI對Card Bus的轉換方式。
被告:B公司認為Card Bus是先前技術。B公司的兩點主張如下:
● 根據鑑定人台科大教授證明,SAA7135晶片(含PCI)已揭露Card Bus匯流排是屬於先前技術。
● 根據2002年的工業規範,內容已具體合一說明PCI對Card Bus的轉換方式,而原告的專利是2004年申請的,所以是先前技術。
(4)處理流程、問案與答辯方式
由於本庭是言詞辯論程序,所以觀察整體的開庭流程,先是法官請兩造提出訴訟聲明(民訴§192),然後兩造就開始就訴訟關係上的事實和法律各自陳述並提出證據(民訴§193-195),接下來兩造就開始對於具爭議性或無法認同的項目進行攻擊或防禦的辯論(民訴§196)。
本開庭的整體過程可以很明顯感受到「當事人主義」的濃厚型態!因為除了一開始兩造當事人都提出證據,負起主動蒐證的舉證責任之外,辯論過程也幾乎都由兩造當事人的律師主導,當事人也經常發問(民訴§200)。相對來看,法官的介入性就比較低,問案方式多在兩造辯論後就其問題整理出爭議點,再讓雙方針對爭議點表態說明,確認兩造當事人的說法與主張,沒有提出其他新的問題或突襲。因此,整體而言,本庭訴訟的審理流程:「當事人主義」大於「職權主義」。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
(1)出席的各種人員
當事人:共3人。被告2人,原告1人。
律師:共3人。被告律師1人,原告律師2人。
法官:共1人。
書記官:共1人。
通譯:共1人。
法警:共0人。法庭上沒有任何法警。
庭務員,共1人。
(2)開庭時各種人員的態度
當事人:被告兩位中的X先生態度惡劣不佳。當被告發言完畢輪到原告律師表達意見時,X先生因為不滿原告律師的發言內容就大聲斥責「說謊」,這是相當不禮貌也相當不尊重他人的錯誤行為。法庭上每個人都有其發言的時機與權利,不能因個人的不認同就出口謾罵甚至人身攻擊,須等待對方發言結束再理性地陳述自己的意見。
律師:雙方律師認真辯護相互尊重。不論是被告律師或原告律師都相當努力地為各自的當事人進行辯護,一來ㄧ往的攻擊防禦都是就事論事的理性對談,彼此尊重且輪流發言。
法官:態度相當親切溫和更具有原則。面對雙方當事人,法官的詢問恭謙有禮而且充分尊重所有人的發言權利,尤其是針對被告X先生的惡劣發言,法官立即強硬告知X先生的態度不對要互相尊重,並且要求X先生保證不會再出言不遜否則就必須請X先生離開法庭,完全展現出法官應具備的原則與魄力。此外,由於本庭是牽涉智慧財產權「專利」的民事訴訟,因此關於技術性的專業術語用法較多,但法官若遇到艱澀不懂的專有名詞也不會礙於身分而勇於詢問釐清疑竇,相當謙虛。
書記官:非常專心。隨時保持注意力,仔細聆聽所有人的發言並且快速打字輸入電腦加以紀錄,讓大家能同時同步瞭解。此外,如有紀錄錯誤或遺漏之處也虛心受教馬上修正。
通譯:十分敬業。本次開庭雖然沒有需要傳譯或翻譯的工作事務,但是通譯仍專心聆聽案件的審理不因此就怠惰懶散,相當敬業。
庭務員:態度很好。由於我不是很清楚法庭的實際開庭順序便詢問庭務員,庭務員相當熱心不僅告訴我現在的開庭項目,並詢問我是否攜帶錄音器材說明此法庭是可以旁聽的。
3. 其他旁聽心得:
(1)法庭人員的職責與衣著
法官:負責指揮整體訴訟的進行運作,包含訴訟開啟與結束的流程順序以及審判工作。法官的穿著是鑲藍邊的黑色法袍。
律師:受當事人的委託,為當事人的權益進行辯護。律師的穿著是鑲白邊的黑色法袍。
書記官:在法庭上擔任紀錄工作。書記官的穿著是鑲黑邊的黑色法袍。
通譯:從事語文傳譯或文字翻譯等事務。通譯沒有特定的衣著服飾。
庭務員:辦理當事人報到、值庭、傳呼等事務,可以向其詢問該法庭是否能接受旁聽。庭務員沒有特定的衣著服飾。
(2)法庭設施
這次開庭,兩造律師都相當有備而來,各自都準備了結構詳細、清楚分明的投影片簡報power point,讓人更能夠在短時間內馬上了解案情的脈絡與條理,也更能夠快速進入狀況,真的是十分先進!而這也是我本次參觀法院看見能有效協助訴訟進行,最為方便且提升效率的科技設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