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班級座號:17
旁聽法院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陳駿璧(審判長)、王麗莉、連士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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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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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範例 |
95 |
勞上易 |
102 |
11法庭 |
節 |
準備程序 |
96/03/05 |
0850 |
090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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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上 |
126 |
12法庭 |
孝 |
言詞辯論 |
97/10/29 |
1435 |
1435~1502 |
1. 針對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開庭時各種人員的態度、案件爭點內容討論、處理流程等):
此庭為合議庭,由三個法官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由兩造就事實及法律進行辯論(進行雙方主張作綜合的陳述)。被告方有當事人與律師一同出庭,上訴方由黃姓律師出庭。此訴訟判決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言詞辯論大多是被告當事人在作論述,有關於上訴人侵占其財產之情事,而主要應是有關於不動產的部分,並且他提出許多認為不合事理與上訴人令其難以容忍諒解的行為,口氣聽來很無奈、氣憤與委屈。以下為庭中部分辯論節錄:
被告:「他侵占我們兩兄弟的財產」、「我們去那邊,他沒一次給我們進去(建築物內),從來沒有(NEVER)!」
上訴方:「其實那邊進的去,只要來跟我們講一聲,都會給進去」、「有請求也可以拿鑰匙」
被告:「那邊完全被圍住,根本進不去」、「他也從來不開門、不理人,敲門也沒有用,打電話也沒有用,我們什麼辦法也沒有,根本不像他講的那樣。」「他天性霸道、霸佔財產!」
上訴方則說要申請調閱錄影帶。
審判長則不時地與其他兩位法官討論案情與爭議之處,並對原被告兩方提出疑問。由於關於這一部分法庭什麼資料都沒有,辯論雙方各執一詞,無法判斷。在雙方你來我往堅持不下後,最後法官決定於11/12下午再次開庭終結此案。結束時間大約是15點左右。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被告雖然身為被告,然而有關其所提出的論述,聽來多屬於被侵害的一方,對於上訴人頗有微詞,他的權益被侵害但求助無門感到很委屈。
上訴人沒有親自出席,交由律師處理。律師應對、態度等較被告為緩和平靜。
審判長擔任主持與問話的主要角色,面對情緒稍微激動的被告與其動人心弦具有戲劇張力的一番說辭(比較能夠牽引旁聽者與使認同),審判長與其他二位法官沉著冷靜,看起來是認真專注的,而仍能以輕鬆從容的態度應對處理。他們的討論與問案內容抓住重點、有力而不模糊。
法庭後方有庭務員協助,但通譯仍負責通知、叫喚當事人出庭的工作,而通譯在訴訟進行時,曾進出過法庭一兩次,不知出外的原因為何。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地方法院相較高等法院之下看來比較陳舊,高院的建築物比較新穎,有西方建築物的風格,並且裡外的建材都較為高級、整體明亮高雅亦不失莊重。地院檢測門只有一個,而高院則有兩個,分為入口與出口;進入高院的篩檢也較地院嚴格,除了進入人員本身須通過檢測門外,尚須將隨身攜帶的包包打開給門口的警察檢查,包包內容等物品,包含手機、相機,經由X光機掃瞄後始能通過,而有攝影照相功能等的相機器材等則是須暫交保管、無法帶入的。
高院內很寬敞,其設施同樣較地院高級。各個法庭外皆有電子螢幕交代開庭相關細項。另外,地院的庭務員櫃台在法庭門外,而高院則是設置在法庭內進門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