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班級座號:17
旁聽法院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鍾素鳳
1. 針對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開庭時各種人員的態度、案件爭點內容討論、處理流程等):
10/17上午不到11點,我們抵達了台北地方法院,因為並沒有事先計畫好要旁聽哪一場特定的案件,我們隨意找了一間大多是言詞辯論的法庭坐下來旁聽,並且連續旁聽了好幾個案件。
27庭門外的時間表每個案件安排的時間長短不一,這是一個獨任庭。我們由某個案件的中途進入法庭旁聽,當時正在處理一件有關於一家大型百貨業的債務承擔契約,這個案件的起訖時間應是上午10:40~10:50,顯然是審判的時間延長而尚未結束。約莫幾分鐘後,才換到下一個訴訟案件,除了號碼燈的通知外,還由通譯到門外通知該案件的當事人進入庭中,就這樣我們連續聽了好幾個案件,多是言詞辯論。
在11:00之後的幾個案件,門外的時間表上都相同或是約只有一分鐘之久,11:00、11:00、11:01等,乍看之下不太能理解,但在開庭時,果然這幾個案子處理的時間都很快,審判長看了看書面資料等、再與被告或原告簡短的幾句對話後就結束了,當事人幾乎沒有坐定,非常簡約迅速。開庭的時間長度,由事先確認案件內容輕重與個別情形等而進行安排,我認為這樣很好,審判長對於每個案件有充分的了解,並且開庭若能如期照著時間表走而不耽擱,訴訟能夠有效率並且順暢地接續著進行。
審判長通常先請原告或被告一方發表意見,再問另一方有何需要說明或辯解的,大部分的情況兩造都還算理性與心平氣和。由於我們並不清楚每個案情的詳細內容,所以只能由他們的對話中大概了解發生什麼事情。
有的案件都只由雙方律師出席,有的當事人則無律師的陪同。有一個案件進行時,被告用很誠懇而堅定的態度敘述了他已遷出的那棟房子的歷史,與兄弟們的使用狀況,有點像是在告訴法官他所在意而想要分享給法官知道的事情,而今天這個案子的開庭則是要撤銷被告身份,因此我感覺他的分享可能沒有必要,但比較像是一種社會人士想要發表意見與人交流的感覺,而整個庭的氣氛也算融洽,如果沒有影響到訴訟或耽誤時間,我想這部份也許能夠被允許。
有個案件開始後不久,便確定雙方要和解,於是審判長便開始口述和解筆錄的內容,由書記逐字記錄,並且完成後須由兩造簽名同意。
另有個案件是關於一個公司的產品瑕疵問題,被告與原告都只由律師出庭,案子審判經過很平淡,依照言詞辯論,審判長請原告的律師先提出己方意見,接著再問被告律師有何需要解釋的,於是被告律師也敘述了己方的論點,再由原告的律師回應與反駁被告律師的敘述內容。從他們長長的敘述中我抓不到他們所想表達的重點,或許是因為對案情不夠了解,不過大致上能夠知道原告之所以提告的理由,並且看出被告針對較輕的點切入事件來為己方辯解;而雙方律師的答辯都是毫無情緒的,非常平淡,像是在進行例行公事,雖然兩方針對對方敘述內容做出回應,但並無直接對話與交流,而都是對著審判長回話。兩方都表達己見後,審判長考量當事人可行時間決定擇期再開庭,便結束了這個案件今日的開庭。
令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我們最後旁聽的案件,原告方出席的陳先生應是一棟大廈的管理委員會成員,他是原告方的訴訟代理人,被告方出席的是兩名女性,並無律師陪同。雙方衝突的起源是租金問題,大廈管理委員會控訴這兩名女性積欠租金,包含套房與店面等,雖然後來已償還,但仍堅持她們需給付賠償金。訴代陳先生看起來具有法律相關知識,情緒稍微激動些,態度較為堅硬強勢,當被告提出相關證據文件時,陳先生經常沒等到審判長的請示,便直接發表意見,指出證據的漏洞與不正確之處,顯然很不認同這些證物;而兩名女性則處於弱勢,面對陳先生的喋喋不休,大部分時間卻是很少發言,僅與審判長做溝通。她們蒐集許多相關文件資料為自己舉證,包括買賣契約等。被告所提出的買賣契約上呈給審判長看過之後,再交給陳先生過目,陳先生指出這份買賣契約條文內容與他們原本的買賣契約有不同之處,並且第一頁至十二頁的紙張顏色也與他們的不同,於是審判長將原告的與被告的買賣契約拿來做比對,發現確有不同,並將原告的話加以整理敘述,讓書記逐字記錄下來。
雖然陳先生一直提出反駁被告的論點,讓被告提出的證據無法有效地為自己辯解,然而審判長顯然是比較保護被告的,她認為被告很難對此事件舉證,相較於處理之前的案件,她面對陳先生時的態度較為兇悍一點,並且告訴陳先生:「用法庭訴訟方式判決,你不一定會贏」試圖要原告以和解方式解決。
在一旁觀看的我們,內心並無法判斷是非對錯,而審判長傾向於保護被告的態度,不知道是由於她閱覽所有的相關資料後心中已大約釐清案情,或者是有她其他的理由與看法。案件最後仍決議擇期再理。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的聲音清晰,表達能力佳,思路也相當清晰,我認為她是位認真盡責、有專業素養的好法官。對於庭上兩造的論點能加以整理,並提出具爭議之處進行問話,使進一步釐清案情。在庭上神情肅穆正經,庭間空檔則流露出自在和藹的態度,與共事者(通譯、書記、律師等)輕鬆對談。每個案件開庭前已清楚閱覽過相關檔案資料等,因此開庭時能直接針對兩造辯論的內容做出判斷,迅速釐清案件,並能正確地加以裁判。因為法官要掌握庭上整體的節奏與方向,而也許是看多了,所以我猜想,法官對於各式各樣的當事人,可能會採取不同的態度或審理方式,因此也許是因為如此,在庭期中才會看見她對於其中一個當事人比較不耐煩的態度。
在我印象最深刻的那個案件中,被告是兩名女性,在庭中處於弱勢,沒有律師的協助,似乎也不很熟悉法律,對於原告訴代所提出的反駁與指控,大部分時間總是沒有多加發言,他們提出許多的文書證據,感覺挺熟悉開庭的種種程序與情形了,可能是此案件也已訴訟多時。
書記官在一旁將各件開庭的內容以電腦文書記錄下來,通常是依照審判長的敘述而記錄。書記官似乎有一隻眼睛有視障,打字的速度不算特別快,有時候會漏打或錯打。需要時書記官或通譯也會幫審判長傳遞文件或證物。而庭中幾乎所有案件都沒有溝通障礙的問題,因此通譯的工作經常是空閒著的,只需要傳喚當事人而已。
兩造雙方若是律師出席時,可以看出專業人士的確擁有較高水準的法律素養,一個要能丟球一個要會接球,攻防展現得適當便能捍衛自己的論點,以儘可能幫助、達成當事人的目的,當然最後的判決還是掌握在審判長的手上。
當開庭時,許多庭務員看起來很像沒有什麼事情做,趴著的或者休息者為數不少。而觀察了許多間法庭,似乎都沒有看見法警。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地院大門的出入口皆有檢測門,但無需檢查隨身物品等,只要無異狀即可通過。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位於三樓,三樓除了法庭外,備有很多椅子可供當事人、律師、民眾等休息、等待。民事法庭有很多間,每間都在進行著訴訟;在每個法庭的門外,都有一張今日上午與下午預定好要開庭的表及其詳細資料,包括案件的事由、開庭順序、開庭類別等,庭外有號碼燈,以便叫號通知當事人;每個法庭門外都有組桌椅與庭務員。當時我們找了其中一個法庭便進去旁聽,卻忘了要將門外的開庭資料記錄下來。在庭中的每個席位,除了書記本身外,包括法官、通譯、被告、原告、旁聽席等,都有一個螢幕可供觀看即時的文書記錄,能夠知道書記的內容與幫助了解案情。
旁聽法院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鍾素鳳
|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 | 97 | | | 27法庭 | 亮 | 言詞辯論 | 97/10/17 | 1100 | |
10/17上午不到11點,我們抵達了台北地方法院,因為並沒有事先計畫好要旁聽哪一場特定的案件,我們隨意找了一間大多是言詞辯論的法庭坐下來旁聽,並且連續旁聽了好幾個案件。
27庭門外的時間表每個案件安排的時間長短不一,這是一個獨任庭。我們由某個案件的中途進入法庭旁聽,當時正在處理一件有關於一家大型百貨業的債務承擔契約,這個案件的起訖時間應是上午10:40~10:50,顯然是審判的時間延長而尚未結束。約莫幾分鐘後,才換到下一個訴訟案件,除了號碼燈的通知外,還由通譯到門外通知該案件的當事人進入庭中,就這樣我們連續聽了好幾個案件,多是言詞辯論。
在11:00之後的幾個案件,門外的時間表上都相同或是約只有一分鐘之久,11:00、11:00、11:01等,乍看之下不太能理解,但在開庭時,果然這幾個案子處理的時間都很快,審判長看了看書面資料等、再與被告或原告簡短的幾句對話後就結束了,當事人幾乎沒有坐定,非常簡約迅速。開庭的時間長度,由事先確認案件內容輕重與個別情形等而進行安排,我認為這樣很好,審判長對於每個案件有充分的了解,並且開庭若能如期照著時間表走而不耽擱,訴訟能夠有效率並且順暢地接續著進行。
審判長通常先請原告或被告一方發表意見,再問另一方有何需要說明或辯解的,大部分的情況兩造都還算理性與心平氣和。由於我們並不清楚每個案情的詳細內容,所以只能由他們的對話中大概了解發生什麼事情。
有的案件都只由雙方律師出席,有的當事人則無律師的陪同。有一個案件進行時,被告用很誠懇而堅定的態度敘述了他已遷出的那棟房子的歷史,與兄弟們的使用狀況,有點像是在告訴法官他所在意而想要分享給法官知道的事情,而今天這個案子的開庭則是要撤銷被告身份,因此我感覺他的分享可能沒有必要,但比較像是一種社會人士想要發表意見與人交流的感覺,而整個庭的氣氛也算融洽,如果沒有影響到訴訟或耽誤時間,我想這部份也許能夠被允許。
有個案件開始後不久,便確定雙方要和解,於是審判長便開始口述和解筆錄的內容,由書記逐字記錄,並且完成後須由兩造簽名同意。
另有個案件是關於一個公司的產品瑕疵問題,被告與原告都只由律師出庭,案子審判經過很平淡,依照言詞辯論,審判長請原告的律師先提出己方意見,接著再問被告律師有何需要解釋的,於是被告律師也敘述了己方的論點,再由原告的律師回應與反駁被告律師的敘述內容。從他們長長的敘述中我抓不到他們所想表達的重點,或許是因為對案情不夠了解,不過大致上能夠知道原告之所以提告的理由,並且看出被告針對較輕的點切入事件來為己方辯解;而雙方律師的答辯都是毫無情緒的,非常平淡,像是在進行例行公事,雖然兩方針對對方敘述內容做出回應,但並無直接對話與交流,而都是對著審判長回話。兩方都表達己見後,審判長考量當事人可行時間決定擇期再開庭,便結束了這個案件今日的開庭。
令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我們最後旁聽的案件,原告方出席的陳先生應是一棟大廈的管理委員會成員,他是原告方的訴訟代理人,被告方出席的是兩名女性,並無律師陪同。雙方衝突的起源是租金問題,大廈管理委員會控訴這兩名女性積欠租金,包含套房與店面等,雖然後來已償還,但仍堅持她們需給付賠償金。訴代陳先生看起來具有法律相關知識,情緒稍微激動些,態度較為堅硬強勢,當被告提出相關證據文件時,陳先生經常沒等到審判長的請示,便直接發表意見,指出證據的漏洞與不正確之處,顯然很不認同這些證物;而兩名女性則處於弱勢,面對陳先生的喋喋不休,大部分時間卻是很少發言,僅與審判長做溝通。她們蒐集許多相關文件資料為自己舉證,包括買賣契約等。被告所提出的買賣契約上呈給審判長看過之後,再交給陳先生過目,陳先生指出這份買賣契約條文內容與他們原本的買賣契約有不同之處,並且第一頁至十二頁的紙張顏色也與他們的不同,於是審判長將原告的與被告的買賣契約拿來做比對,發現確有不同,並將原告的話加以整理敘述,讓書記逐字記錄下來。
雖然陳先生一直提出反駁被告的論點,讓被告提出的證據無法有效地為自己辯解,然而審判長顯然是比較保護被告的,她認為被告很難對此事件舉證,相較於處理之前的案件,她面對陳先生時的態度較為兇悍一點,並且告訴陳先生:「用法庭訴訟方式判決,你不一定會贏」試圖要原告以和解方式解決。
在一旁觀看的我們,內心並無法判斷是非對錯,而審判長傾向於保護被告的態度,不知道是由於她閱覽所有的相關資料後心中已大約釐清案情,或者是有她其他的理由與看法。案件最後仍決議擇期再理。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的聲音清晰,表達能力佳,思路也相當清晰,我認為她是位認真盡責、有專業素養的好法官。對於庭上兩造的論點能加以整理,並提出具爭議之處進行問話,使進一步釐清案情。在庭上神情肅穆正經,庭間空檔則流露出自在和藹的態度,與共事者(通譯、書記、律師等)輕鬆對談。每個案件開庭前已清楚閱覽過相關檔案資料等,因此開庭時能直接針對兩造辯論的內容做出判斷,迅速釐清案件,並能正確地加以裁判。因為法官要掌握庭上整體的節奏與方向,而也許是看多了,所以我猜想,法官對於各式各樣的當事人,可能會採取不同的態度或審理方式,因此也許是因為如此,在庭期中才會看見她對於其中一個當事人比較不耐煩的態度。
在我印象最深刻的那個案件中,被告是兩名女性,在庭中處於弱勢,沒有律師的協助,似乎也不很熟悉法律,對於原告訴代所提出的反駁與指控,大部分時間總是沒有多加發言,他們提出許多的文書證據,感覺挺熟悉開庭的種種程序與情形了,可能是此案件也已訴訟多時。
書記官在一旁將各件開庭的內容以電腦文書記錄下來,通常是依照審判長的敘述而記錄。書記官似乎有一隻眼睛有視障,打字的速度不算特別快,有時候會漏打或錯打。需要時書記官或通譯也會幫審判長傳遞文件或證物。而庭中幾乎所有案件都沒有溝通障礙的問題,因此通譯的工作經常是空閒著的,只需要傳喚當事人而已。
兩造雙方若是律師出席時,可以看出專業人士的確擁有較高水準的法律素養,一個要能丟球一個要會接球,攻防展現得適當便能捍衛自己的論點,以儘可能幫助、達成當事人的目的,當然最後的判決還是掌握在審判長的手上。
當開庭時,許多庭務員看起來很像沒有什麼事情做,趴著的或者休息者為數不少。而觀察了許多間法庭,似乎都沒有看見法警。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地院大門的出入口皆有檢測門,但無需檢查隨身物品等,只要無異狀即可通過。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位於三樓,三樓除了法庭外,備有很多椅子可供當事人、律師、民眾等休息、等待。民事法庭有很多間,每間都在進行著訴訟;在每個法庭的門外,都有一張今日上午與下午預定好要開庭的表及其詳細資料,包括案件的事由、開庭順序、開庭類別等,庭外有號碼燈,以便叫號通知當事人;每個法庭門外都有組桌椅與庭務員。當時我們找了其中一個法庭便進去旁聽,卻忘了要將門外的開庭資料記錄下來。在庭中的每個席位,除了書記本身外,包括法官、通譯、被告、原告、旁聽席等,都有一個螢幕可供觀看即時的文書記錄,能夠知道書記的內容與幫助了解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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