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班級座號:36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大廈)    
法官姓名:  張競文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97

重上

00412

11庭

準備

程序

97/11/21

1030

1035~1147

  • 1. 針對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開庭時各種人員的態度、案件爭點內容討論、處理流程等):
  • (1) 就時間安排上,原本預計十點半開庭,然而前面兩個案件有些拖到時間,因此本庭實際開始的時間為十點三十五分。個人有兩個疑問,由庭期表可知開庭時間十分緊湊,一個庭開完接著下一個庭,不知法官中間有沒有休息時間?一整天該法庭都是同個法官在審理案件嗎?
  • (2) 本案件為獨任庭,依《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2項規定,獨任審判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 (3) 本庭為準備程序庭,故在進行審理前的證據確認。法官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前查看所紀錄之證據。確認無誤後,接著傳喚證人。證人有二,為避免相互干擾證詞,由一人先敘說證詞,另一人至法庭外等待傳喚,法庭門於是關了起來。觀察到法官訊問證人時有以下步驟:

1 確認證人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居住地等(《民事訴訟法》第317條)。
2 詢問證人與被上訴人有無親戚或雇傭關係(《民事訴訟法》第317條)。
3 告知作偽證的責任(《民事訴訟法》第312條第2項),要證人唸相關規定,
   承諾會為自己的作證內容負責(《民事訴訟法》第313條第2項)。
4 法官開始訊問證人,藉以釐清案件經過,書記官在旁記錄。
5 訊問完證人後,法官問被上訴人有沒有問題要問證人。
6 被上訴人無任何問題要問,法官要證人先離去領旅費。
7 第一位證人離去後,法官傳喚第二位證人,除為釐清案件經過外,也藉以瞭
   解第一位證人的說詞是否有矛盾之處。

  • (4) 法官為整個法庭焦點,因此花較多的注意力觀察法官的態度。感覺該名法官為資深法官,非常果斷,當證人反覆敘述事件經過時,法官會要他講重點即可,很多事情之前已經講過了;當證人講了一長串時,法官能迅速整理出重點,就整理出的重點詢問證人是否為其意。法官掌握了整個法庭的節奏,讓人感受到法官的權威性。
  • (5) 本案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爭點在於上訴人乙控告某週刊記者甲報導不實。甲記者在丁(即第二位證人)陪同下找丙(即第一位證人),問丙關於乙在他國的行徑,丙回答:「為什麼晚上照顧那麼晚,早上還可以去吃早餐,一個女人怎麼會這樣」(丙曾開過記者會,說乙在他國『吃人』、『住人』、『用人』,並控告乙詐欺,最後地檢署不起訴作結)。甲根據丙的說詞寫了篇報導說乙「白嫖」,乙於是控告甲報導不實。
  • (6) 為釐清是甲記者自行使用「白嫖」字眼,還是根據丙所說的寫成,法官找丙來作證。在法庭上,丙敘述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澄清自己只說過:「為什麼晚上照顧那麼晚,早上還可以去吃早餐,一個女人怎麼會這樣」與「詐欺」字眼,其他則要甲回去自己想。得知甲在報導上寫了「白嫖」字眼時,曾去電反問甲怎麼可以寫「白嫖」二字。丙作證完後,法官傳喚丁上前做證,丁承認有陪甲去找丙,但不清楚整件事情發生經過。訊問完兩位證人,法官確認雙方並無和解之意,要雙方回去準備書狀,結束了今日的開庭。

  •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對於法庭人員及其職務有以下幾個疑問:

  • (1)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97、98條規定,法院審判時應用國語,若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等不通國語或為聾啞人士,由通譯傳譯之。若該庭無須通譯傳譯的話,通譯還有其他的職責嗎?(觀察到法官會將筆錄或書證拿給通譯,要訴訟當事人至通譯那邊查看)
  • (2) 為何通譯沒有服制規定呢?
  • (3) 每個法庭在開庭時會有法警嗎?還是在什麼情況下會有法警呢?

  •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1)  法庭配置圖:(略)

 針對法庭配置有個疑問:
在地院,庭務人員的櫃台(訴訟當事人、律師、證人等報到簽章處)是在法庭門外,而高院是將其設置在法庭內近門處,為何會有這樣的差別呢?若設置在法庭內近門處,下個庭的人來來去去報到簽章,是否會干擾法官審理案件呢?

(2)  另外還有個疑問:
為何進出高院所做的檢查比地院嚴格,除進出檢測門外,隨身包包還有特別拿下來通過檢測儀器?

(3)  就便民而言,有看到法庭牆面架上放置老花眼鏡,供有需要的民眾使用。

(4)  整體心得:
聽完地院後緊接著來到高院,一進高院就覺得裝潢、設備比地院來的新穎,其中法庭外的庭期表是用液晶螢幕呈現的,並非紙本。選定法庭一進去,沒想到五分鐘就結束,足足比外面庭期表所估的時間快了五分鐘,因為雙方決定庭外和解,由於前一庭拖了一點時間,當知道這一庭當事人決定要庭外和解時,法官不禁脫口:「你們每次都拖那麼久」,讓人感覺似乎有些許的不快。旁聽五分鐘著實過少,我們一行人繼續坐著聽下一個庭(旁聽的內容如上所述)。這次旁聽比地院更進入狀況,聽得懂整起案件發生經過,猜想應該是準備程序庭在蒐羅證據的關係,可從證人的證詞推敲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關係。訊問證人時,覺得法官十分有威嚴,當證人一直反覆說明事件經過時,法官會要證人說重點。或許法官的語氣令旁人覺得有些兇,不過身為主導審理進行的人,法官必須掌握有限的辦案時間,「抓住」案件爭點為何,要當事人、證人等人就案件核心論述,不要旁枝末節,畢竟若一耽擱,會影響下一個庭的進行。之前就聽聞同一法官手上有好幾起案件,每一案件從事前閱覽卷宗、開審理庭、言詞辯論庭到最後的宣判所花費的時間難以計數,想來法官也很辛苦。眾人皆知訴訟耗時間、耗精力又耗金錢,然而會走上法院一途,無非希望法官給予公正的判決、解決紛爭。除依循法律外,若彼此思量,或許能減少當事人對法官的抱怨或法官對當事人的不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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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法庭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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