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班級座號:21

旁聽法院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忘了記)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97

重家訴

17

5法庭

準備程序

97/10/13

1540

1612--1712

•1.   針對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開庭時各種人員的態度、案件爭點內容討論、處理流程等):

    這次旁聽的高院法庭,比預計開庭的時間還晚很多,我們到的時候還在審上一個案件,於是我們向門口的庭務員,詢問是否可進去旁聽後就先行入席了,過沒多久上一個案件結束,接下來要開庭的就是,我們很有興趣的離婚審理案件。

    有於這次旁聽的是離婚上訴案件中的準備程序,所以只有獨任法官一人出來主持訴訟的程序,這位女法官看來是位極富經驗且熱心的人,一開始他就詢問當事人雙方,要不要進行和解,她說:「都走到了這個地步,為何不好好坐下來談一談,或許未來還能做成朋友。」我覺得法官希望人民和解的心態非常好,因為訴訟畢竟曠日廢時,且勞師動眾,能早日以和解結訴訟訟程序,不但節省了司法資源,對當事人雙方也是精神與金錢上的解脫,但當事人雙方都有一些自己所堅持的地方,故一開始無法好好的進行協商,雙方最大的爭議點在於財產的分配問題,男方(上訴人)因不滿第一審法官對於財產的判決,他認為判給女方(被上訴人)太多財產了,他因為沒有工作,所以以後會沒錢無法養老,但女方以及兩個兒子,都認為這是應得的,因母親也沒工作的收入,況且她也扶養了兩名孩子到二十幾歲,判得這些財產並不過分,但男方認為第一審法官所判給女方的財產,有一些是屬於祖產的部分,他要守著這些財產不能讓對方拿走,這時法官又說:「錢財死了也無法帶走,何苦一定要拿回這筆錢呢?何況妻子也養育兩個孩子到這麼大了,沒有功勞也有苦勞。」不愧是法官,我覺得這句話說得非常有道理,為了婚後財產的分配,昔日的夫妻如今走上對簿公堂的地步,實在不值得啊!

    但雙方還是沒有要和解的跡象,此時男方傳喚證人,這位是女方的父親,是要出來作證,男方確實有賣掉祖產,將錢拿來買了岳父的房子,證人是講台語的,故法官也用台語向他詢問,如此一來不但拉進了法官與人民之間的距離,且法官用台語詢問,也較能問出事情的真相,比較不會有語言的隔閡,看來法官要精通越多種語言越好啊!在上訴人代理人詢問證人時,上訴人對證人動之以情,說自己好歹也是他的女婿,至少也是半個兒子啊!另一方女方也想干擾證人的陳述,但隨即被法官訓斥下來,要求勿影響證人發言。

    最後,證人承認好像有這麼一回事,故上訴人說現在夫妻兩人名下的房子,是男方變賣祖產所得來的,不能列入婚後的勞務所得,他(男方)希望法官能判歸還房子的所有權,但女方則聲稱房子已過入兩個孩子的名下,無再歸還的必要,但男方又認為過入孩子的名下,是脫產的行為,希望法官明察,法官則說:「都已過入小孩的名下,就不要再硬要想拿回來,這樣很難看」,最後上訴人(男方)也免強同意房子屬於兩位兒子所有,不再堅持要回,果然在「情、理、法」之下,硬要向自己小孩拿回贈與的房子時在有點說不太過去。

    經過雙方來回交互辯論之後,法官希望雙方可以各自回去擬妥和解的方案,實在無一直訴訟下去之必要,當事人雙方勉強接受法官的提議,雖然兩方都彼此說對方的不是,但法官說了一句我覺得很受用的話:「過去的恩恩怨怨就放水流,向後看不要再向前看。」雖然我覺得當事人雙方似乎都沒有把法官的話給聽進去,但我覺得這個法官很好,他沒有一直要人民來訴訟,反而是希望人民和解,連我也覺得,為了離婚財產的分配,昔日夫妻而鬧上法庭,實在有點不質得,難道平和的結束不是更好嗎?至少在最後一次的見面,雙方都給對方一個好印象,而不是一個令人厭惡的結尾。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此次來高院旁聽,一進門口就坐著一位庭務員,但我看不出他有甚麼作用,因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他都在看自己的書,對整個訴訟程序沒甚麼影響或幫助,故我有點不清楚,庭務員在訴訟程序中是扮演什麼角色呢?此外,這次的書記官就比上次看的地院書記官來的認真許多,從頭到尾他一直不停的打著字,另外一位錄事也跟上次看得一樣,扮演著訴訟程序進行中很重要的角色,且這次他終於有翻譯了,因為證人是講台語的,故通譯也有忙著翻譯,除了法庭內的人員之外,庭外的法警以及服務人員,也幫了我們很大的忙,因為我們是用走路來高院的,且對這邊也不太熟悉,一開始我們還走到高等刑事法院去,才知道原來民刑兩庭是分開的,經過許多法警的幫忙,我們終於正確的到高等民事法庭,真要感謝這些人,原來不只庭內的人員很重要,庭外的搜身檢查物品也需要法警的幫忙,整個法院體系實在缺一人不可啊!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高院果然跟地院有很大的不同,除了設備較地院來的新穎外(如門口的開庭表:地院是紙張紀錄,高院是液晶螢幕顯示,還外加即時顯示錄音情形),法官坐的位置也有很大的不同,高院法官的位置較地院來說,明顯的高出許多,也離原被告雙方來的遠,且中間還有一到小籬笆,阻隔法官與當事人雙方,如此一來顯得法官有威嚴許多,且當事人雙方都是面向法官,與地院的當事人互相面對面,有很大的不同,我還發現在法官的正前方多了一個證人席,在作證之前,通譯都會遞具結給證人簽名,告知她做偽證的後果。

    總之我認為高院的設備,都較地院來的完善,可能是作為第二審的法院,必須要比第一審來的更加仔細審判,也希望藉由這些硬體的升級,高院能為人民提供更好的軟體審判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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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法庭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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