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班級座號:20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未能紀錄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96

重上更

122

第六法庭

準備程序

97/10/31

1530

1540~1650

  • 1. 針對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開庭時各種人員的態度、案件爭點內容討論、處理流程等):

 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相比較,高等法院的案件數明顯少於地方法院的案件數,所以在時間安排上較為寬裕。其他則有許多類似的地方,法官問案的方式、法庭內部的擺設等等,都差不多一樣。

 這次高院的旁聽案件,是一對夫妻的婚姻訴訟,先生主張離婚,太太則不想離婚,第一審判決是先生勝訴,現在是太太提起上訴。在這起離婚訴訟當中,這對夫妻又提出很多有關房子貸款、智障兒子的照護、家暴事件等等其他爭議,使得訴訟的標的不在於離婚,反而是財產的糾紛比較重要。其實離婚的請求,在太太不願履行夫妻義務這方面來說,幾乎是確定先生可以勝訴了,然而太太最在意的是自己離婚後沒有房子可以居住以及在婚姻關係中登記先生名下的房子她所支付過的價金問題。法官不斷解釋這些和離婚訴訟是不相關的爭點,他們之間有關財產的爭議要另起訴訟,不過當事人卻一味的混為一談。

 

  •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審理這起訴訟的法官是一位女法官,和我旁聽的地院男法官兩者有相當不同的特質。這位女法官顯得特別宅心仁厚,態度和緩,相當客氣,對當事人都稱呼「您」,被上訴的一方在答辯的過程中一直要站著講,法官也不厭其煩地請他坐下。值得一提的是,這位法官似乎看出女方的顧慮,也就是離婚後她將會失去住所,還試圖向男方尋求同意離婚後繼續讓女方住在房子裡,不知道這樣有沒有違反法官審理案件的原則?

    另外,法庭通譯人員的設置又再度成為我觀察的焦點,地院的通譯人員是由一名替代役充當,這次的通譯則是一位老伯伯,他們都是偶爾起身傳遞文件和要當事人簽簽名的作用而已。對於此次當事人對台語比較能夠掌握的情況下,通譯也是要翻不翻,還讓當事人用著極不流暢的國語在答辯,有時候還聽不太懂法官在說什麼。通譯的角色等同於虛設,也形成一種只有懂得法庭主要使用語言的人才有資格繼續玩下去的司法遊戲。

 

  •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我覺得司法或是法律,有點像是奢侈品,只有上層階級的人、有錢的人可以擁有,懂得使用,了解其中滋味;下層階級的人、窮人只能乾瞪眼,只知道名目,卻從來不知道如何去運用它。這次旁聽的案件當事人,雙方都屬於低學歷的勞動階層,對於法律的相關規定一知半解,甚至語言的溝通上也出現了障礙,他們都是操著一口流利的台語,而法庭中卻是以國語為主要的語言,使的許多程序處理起來根本就是被牽著鼻子走,例如文件的過目,相信他們不夠時間看也看不懂,就傻傻的都簽名了。

    對於不懂得法律的人們,自己的權利義務又該如何保護?這和法律本來就是制定來保障人們的權利,形成相當大的諷刺。我期待能夠看到司法制度更貼近人民,替人民著想,而不是淪為少數人可以品嘗其滋味的奢侈品,變成一種變相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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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法庭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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