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班級座號: 08
旁聽法院名稱: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鍾素鳳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97

1020

27法庭

言詞辯論

97/11/21

1020

1027~1048

  • 1. 針對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開庭時各種人員的態度、案件爭點內容討論、處理流程等):
  •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一、

地院和高院在時間的安排上大致都差不多,大多為十幾分鐘左右一庭,在裁判的效率上,地院的效率明顯快很多,不過也因為辦得太快,往往對於案情還不是很了解,以個人經驗為例,由於地院效率快,即使錯過了前一場,也可以很快找到替補的場次,不過在開庭時,法官和雙方當事人音量都不大,使旁聽者對於資訊取得不易,好不容易刻畫出案件的輪廓時,該庭就結束了(法官就開始約定下次開庭時間)。

本案件是以獨任庭方式進行,由一位法官主持,庭內另有一位書記官和通譯。案件的答案與答辯方式如下,首先,雙方先確認文件(聲音太小聽不是很清楚),開始由原告律師對於案件的說明和補充,最後輔以證據配合,之後被告律師對於原告律師的內容提出回應,被告當事人及相關人等也依序提出是向為自己辯白。在開庭時各種人員的態度方面,原告顯示出極力想為表示自己清白的形象,極力否認原告提出的事實,在原告律師方面,起初相當沈默,帶發言時以相當沈穩的口氣向法官及被告等人提出詢問;法官方面,似乎對案件仍未熟悉,在翻閱資料時花了一些時間,書記官一臉事不關己的面孔記錄雙方言詞,至於通譯則無事可做。

    本案的內容為房屋歸屬及財產分配問題,原告A和被告B應該為親戚關係。原告A(由於出席只有其委任律師,故不確定原告為多少人)向被告B(也不確定被告人數,當時到庭的只有一人)提出房屋侵佔的問題,原告A律師提出被告B持有該棟房屋的鑰匙,持有鑰匙相當於對於該房屋擁有管理權,且在房屋內也發現原告的家具及日常生活用具。被告律師再回應時則指出,先前原告A所提出的證據(不知道為何)和案件無關,同時也指出被告B持有鑰匙是為了方便照顧其行動不便的母親,被告B也表示並沒有在房屋內放置自己的私人物品。原告A律師則指出,被告B曾提出其母有精神方面的問題,而在財產分配上又有分配契約書(其母的印章),故原告A律師質疑其母意思表示的可信度,加上原告律師A在先前曾探望其母,但卻不得其門而入,故原告A律師在此部份也提出質疑。本案的處理流程為:首先,先確認當事人身份,之後法官先向原告律師詢問是否有需要補充的事項,接著由被告律師回應目前的事件內容,被告當事人也一定回應,之後,原告律師針對被告當事人及律師所回應提出質疑,最後法官決定改期再審。


二、

    就法庭人員之情況而言,雙方當事人只有一方到場,且都有委任律師,個人認為:在法官與雙方當人答辯的過程中音量實在太小,對於較前面的內容根本聽不清楚,不知道是不是對於案件根本不重視,當事人竟然還遲到,導致在過程中因為當事人的到來而中斷。此外,通譯因為無事可做,充當傳遞文件人員,在案件的過程中一直要求雙方當事人填寫資料,有礙於案件審理的進行;書記官方面仍然是打字聲太大的問題,在音量已經夠小的情形下,打字聲甚至有壓過說話聲的情況。最後,由於是開放的場所,外面的說話聲(有時還出現唱名通知當事人的情況)、開庭的通知鈴聲以及後面等待開庭的人員討論聲,多多少少都有影響到環境。


三、

和高等法院相比,地院相比之下窮酸許多,環境的光線也略顯灰暗,不過牆壁上的儀表版真的提供人們許多便利,在數字變換的過程中,自身有股進入大型醫院看病,等待號碼排唱名的情況;出乎我意料之外的,以個人觀點,每天來來往往的人潮,服務人員等應該是早就對於這些問題麻木了,能回答你就不錯了,還指望給你親切的微笑?相反的,服務人員(包含庭務員、法警和服務人員)給人的感覺相當親切,願意為你提出的任何問題給予解答。在庭內也有設置幾樣便民程序,包含在雙方當事人位置上涉有液晶螢幕,可以立刻閱讀案件訊息(書記內容),在位置旁邊也附有老花眼鏡。

最後,個人認為審判的工作量會不會太大了?都沒有看到審判長、書記官、通譯喝任何一口水和休息,庭期一個接一個,完全沒有中斷(延遲的話更不用說),律師、當事人一團接著一團,快要跟買菜、賣菜沒什麼兩樣。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ntnuclass 的頭像
ntnuclass

2010法庭觀察

ntnuclas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