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13

旁聽法院名稱:台北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邱 琦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100

家上易

000001

第三法庭

準備程序

99/05/30

1050

1045~1100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我所旁聽得這個開庭為給付扶養費之爭訟案件,在上一庭結束之後,上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律師)非常準時地進了法庭,並開始為訴訟之陳述,例如上訴人陳述其與被上訴人之女兒一歲半時就開始獨力扶養至今(無法了解女兒現今之年齡,因為上訴人一進庭就聲明其女兒在上課無法到庭,因此從此可以了解本案之上訴人為年幼之女兒,先前所說之上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上訴人並不滿意原判決所定被上訴人所需支付之每月扶養費金額,因此提起上訴至高等法院等等之云,讓法官了解案情經過以及發展,但是開庭時間50分一到,被上訴人並未到庭,通譯走至走廊上傳喚被上訴人仍未見其人,因此法官決議程序繼續進行。一開始法官首先詢問是否有辦法談和解?還是無法談和解?上訴人陳述無法與其談和解。

    接下來上訴人陳述被上訴人與其離婚過後,又再娶,至今已與新配偶生了兩個女兒,夫妻倆人皆有工作,既然可以負擔兩個女兒之生育費用,無道理無法供給原女兒之贍養費,且自離婚過後,被上訴人並無盡其扶養義務,只因上訴人告到法院,出於保護令才於最近與當事人有較為頻繁之接觸,在此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十分不滿,接下來律師補充陳述於上一審之判決內容中,被上訴人有親筆做證其有工作,並且月收入大概三萬多,而與新配偶所生之兩個女兒每個月之養育費用大概八仟元,因此上訴人要求高於八仟元之扶養費,並認為其所要求為合理,因為被上訴人並無善盡扶養義務,之前上訴人獨力扶養

當事人之費用累積至今已高達百萬元,因此要求高於八仟元之扶養費用。又律師陳述被上訴人與其新配偶兩人都有工作,上一審中被上訴人說其經濟能力不佳,接連換了許多工作,無力支出扶養費用,因此律師請求法官調查被上訴人之新配偶之財產狀況,了解被上訴人之所言是否屬實。

    在開庭過程中,我不知道是否是因為法官為女性之原因,其非常有耐心地聽完整個上訴人之陳述,並且表現出憐憫的心態,例如說出獨力扶養小孩真的很偉大、辛苦了等等之云,讓我改變了之前旁聽時法官都具有威嚴、講話態度較直接強硬等等的印象;在問案過程中也少出現插話的情形,讓我對這位法官的印象頗佳。另外我發現,因為當天我在同一個法庭內連續旁聽三個開庭,就三個開庭的過程當中,法官問案的第一句話都是:是否有可能和解?兩造之間是否可先談談?歸納出老師上課所提到,法官基本上都希望兩造之間可以和解,以避免訴訟程序之耗時及耗神,此實為一有趣之現象。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因為開庭當時被上訴人並未到場,因此無法看到與上訴人之間交叉問案的情形,不過我發現或許是因為為準備程序之關係,程序上法官較少主動詢問案件,反而多為上訴人主動之陳述;另外在律師請求法院調查對方之財產狀況可以發現,我國法院在證據調查上為職權調查主義之體現。

    在開庭過程中並無看到法警及庭務員,但是在整個開庭中,我發現書記官並沒有從頭到尾記錄法官與上訴人之間的對話,反而只於開庭最後記錄有關申請證據調查以及上一審判決中被上訴人所作證的事項,我想或許是因為為準備程序的關係,就之前已經了解的狀況再做說明以及補充,法官也明示下次開庭即為言詞辯論。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我國之高等法院設施相當完善,每一個庭的門口旁邊都有電腦螢幕做為開庭之內容、時間、以及審理中、審理完畢等等之公告,一目瞭然;設備也很新,環境乾淨,在庭內也有清楚明示旁聽席、記者席、證人席的位置,不會搞錯。在網路查詢部分也相當清楚,每一個案件的開庭時間、地點、案件資料都非常清楚,易於查詢。高等法院民事庭之大樓法警也相當友善,雖然一進門需要經過閘門檢查。但不會有令人感到不舒服的情況,總體而言我認為相當的便利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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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法庭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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