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62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第 4 庭 法官姓名: 黃麟倫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
別 |
庭類 |
開庭日期 |
預定開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105 |
上易 |
18 |
台灣高等法院
民事第 4 庭 |
惠 |
準備
程序 |
105/04/01 |
1440 |
1450-1520 |
一、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 以前一聽到開庭,都會想到雙方當事人直接辯論地場景,所以在決定旁聽「準備程序
庭」的時候,就特別查一下此庭的功用,發現其主要任務在釐清案件爭點、決定案件適用簡 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證據能力的問題和程序審查等事項,以利將來審判程序可以順利進 行,由獨任法官審理。的確,我進去時看到只有一位法官,本來還以為”高等”法院應該會 有三名法官合議審理的。
審理一開始被上訴者就開始陳述他的論點,上訴者則比較沉默,特別的是在審理期間, 法官詢問兩造問題時,旁聽席上有人突然發表其意見,打亂審理程序,所以法官行使其訴訟 指揮權來制止。回去後我特別查詢有關開庭時第三人干擾的資料。根據《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規定:「法 庭 開庭 時,應 保持肅靜 」和第 91 條「有 妨 害法 庭 秩序 或其他 不當 行為 者 , 審判 長得 禁 止 其 進入 法庭或命 其 退出 法庭, 必 要時 得命 看管 至 閉庭 時。 」不過法官 沒有讓她離開法庭,我在想可能是因為情形比較輕微吧!
雙方爭點在於廟宇(或土地)的所有權,不過法官在庭期間有對所有權、管理權做充分的 解釋,我想應該是為了決定案件適用何種審判程序,因為在過程中,上訴者也有說會考慮用 刑訴來解決紛爭。
因為彼此對話都還蠻快速的,所以不太能完全吸收到內容以及法官所解釋的概念,但覺 得自己蠻幸運,可以旁聽到不是完全順利的庭,讓我學到了更多。
二、針對法庭人員(法官)之旁聽心得
此庭的法官我覺得還蠻顛覆我以往對法官的印象。以前我以為法官就是很嚴肅、很安靜, 在聽完雙方當事人陳述完後,再做出判決僅此而已,但黃法官讓我覺得很不一樣。可能是因 為此庭是準備程序,所以他有解釋比較多關於所有權與管理權的概念,但是他的眼神有往後 到旁聽席跟我們這些旁聽者做交流,感覺是想確認在場的人聽了解他陳述的內容。當然,兩 造都是以律師當代表,應該會比我們都還要懂,所以法官想確認所有人都懂的心態,讓我覺 得很窩心。
三、其他心得
這次旁聽我覺得對於所有權跟管理權的概念收穫蠻大的,雖然當時講話速度有點快同時 還要消化一些專業用詞,但我回去後還有再稍微補足一下這兩權的概念。但網路上的說明我 覺得還是太複雜了,我想還是下次上課時再問問老師好了!
還有很特別的是,在高等法院的法庭外面有一個小螢幕,上面有開庭的資料和所開的內 容大綱是什麼。我覺得這樣真的超方便的,因為有時候知道這一庭是言詞辯論,但不太清楚 他要答辯的是什麼事,就比較沒辦法一開始就進入狀況。像我在地院旁聽時,雖然知道當庭 是開言詞辯論,但過一段時間才依他們所講的內容判別出他們的爭點,就沒辦法迅速進入狀 況。但在高院因為我有些事先看到他們主要爭點在所有權的部分,所以就可以馬上進如案件 的狀況,也是因為這樣在法官解釋的時候,我才能吸收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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