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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姓名:     61

旁聽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彭昭芬、李國增、蕭錫証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範例

105

46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28法庭

言詞辯論

105/03/03

0914

09301000

 

105

上易

1340

 

 

判決

105/06/08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因為這個看的也是判決,所以也沒有很久,而我也是回家有再查判決書的全文。文內寫到:「本件上訴人之住所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原審向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新北市○○區○○街00巷0號送達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其實我有個疑問,就是像姓名這種,都一定要寫完整,否則搞不清楚到底當事人是誰?但這種地址,雖然應該是為了保護隱私,但這樣會不會也有不清楚的問題?還有後面「難認已合法送達」,不是有一種叫做「擬制送達」嗎?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獨任庭,或合議庭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參考觀察點:
一、問案態度。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公平,是否專心聽訟
二、訴訟程序進行情形。是否充分掌握案件爭點,依法調查證據、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
三、敬業精神。是否適時做成裁判
四、其他。
其實我不知道是不是自己心理作用,就是覺得高等法院的氣氛比較嚴肅。不過高等法院跟地方法院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兩造當事人都很專注,應該說,至少都沒有左顧右盼,分心於其他事務,或是討論事情等等。那我覺得訴訟程序的部分,從判決書上看起來,都非常清楚,沒有什麼跟學到的有不符的地方。只是我覺得法官自由心證的理由的部分,應該要以「為什麼我會這樣判?」而不是單純只是引用法條的規定,而沒有加以詳細說明。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我覺得很好奇,因為像我自己這次是因為外務太多,沒什麼時間可以多旁聽一些庭,所以才決定看完判決,再回來輔以判決書。但看判決書,其實我覺得不是一件很有趣的事,也可能是因為自己對法律沒有那麼大的興趣。不過真的有人會沒事就去看看判決書的嗎?還有,我認為有些書記官的打字速度真的要加強耶!因為上學期修民法的時候,去參觀法庭,也有看到有一個書記官打字非常慢。不過書記官的工作本來就很大部分在法庭中就是打字呀!那不是應該速度會很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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