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61
旁聽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彭昭芬、李國增、蕭錫証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範例 |
105 |
訴 |
46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28法庭 |
謙 |
言詞辯論 |
105/03/03 |
0914 |
0930~1000 |
|
105 |
上易 |
1340 |
|
|
判決 |
105/06/08 |
|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因為這個看的也是判決,所以也沒有很久,而我也是回家有再查判決書的全文。文內寫到:「本件上訴人之住所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原審向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新北市○○區○○街00巷0號送達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其實我有個疑問,就是像姓名這種,都一定要寫完整,否則搞不清楚到底當事人是誰?但這種地址,雖然應該是為了保護隱私,但這樣會不會也有不清楚的問題?還有後面「難認已合法送達」,不是有一種叫做「擬制送達」嗎?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獨任庭,或合議庭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參考觀察點:
一、問案態度。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公平,是否專心聽訟
二、訴訟程序進行情形。是否充分掌握案件爭點,依法調查證據、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
三、敬業精神。是否適時做成裁判
四、其他。
其實我不知道是不是自己心理作用,就是覺得高等法院的氣氛比較嚴肅。不過高等法院跟地方法院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兩造當事人都很專注,應該說,至少都沒有左顧右盼,分心於其他事務,或是討論事情等等。那我覺得訴訟程序的部分,從判決書上看起來,都非常清楚,沒有什麼跟學到的有不符的地方。只是我覺得法官自由心證的理由的部分,應該要以「為什麼我會這樣判?」而不是單純只是引用法條的規定,而沒有加以詳細說明。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我覺得很好奇,因為像我自己這次是因為外務太多,沒什麼時間可以多旁聽一些庭,所以才決定看完判決,再回來輔以判決書。但看判決書,其實我覺得不是一件很有趣的事,也可能是因為自己對法律沒有那麼大的興趣。不過真的有人會沒事就去看看判決書的嗎?還有,我認為有些書記官的打字速度真的要加強耶!因為上學期修民法的時候,去參觀法庭,也有看到有一個書記官打字非常慢。不過書記官的工作本來就很大部分在法庭中就是打字呀!那不是應該速度會很快嗎?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