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58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周群翔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
104 |
醫上 |
25 |
台灣高等法院第十一法庭 |
酉 |
準備程序 |
105/04/01 |
0910 |
0910-1000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這是我第一次去高等法院的民事庭旁聽,高等法院民事庭的外觀實在是有夠壯觀,原本希望能夠看到三位法官合議的情形,但因為是準備程序,所以沒有像法院組織法裡面所說到的:「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只有一位周法官來做準備程序。
本案的訴訟的事由大概是一場醫療糾紛,上訴人表示在被上訴人的手術後,有耳道狹小、耳朵纖維化,導致自己聽力受損的發生,因而請求損害賠償,雙方在原審以達成共識,被上訴人同意賠償新台幣80000元,但上訴人指控除了侵權行為的賠償外,還有終身裝助聽器、每幾年要更換助聽器的需要以及一些終身看門診的費用,因此向法官主張這部分被上訴人也要賠償,但被上訴人這邊則說上訴人的聽力受損在診斷報告中可以看出是五個分級中的最輕微的等級,且上訴人並沒有所謂的身心障礙手冊,且被上訴人指出,上訴人僅有101年8月20日三總的就診紀錄,顯示其並無終身看門診之需要,被上訴人也提到上訴人在103年8月28日時的筆錄自述自己的病並沒有疼痛,所以並沒有理由要求終身都需要門診以及裝設助聽器。針對上訴人的筆錄內容,上訴人說狀況只是有改善並不代表完全治癒,而且疼痛會反反覆覆發生,並不是真的徹底消失。顯然雙方爭議的地方是在是否需要「終身」以及是否有「必要性」的問題上。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我覺得這個法官還算不錯,在損害賠償的計算上,因為上訴人忘記自己之前請求的是每個月兩次的門診費,而以每月一次門診費做為訴額,所以法官有對上訴人做提醒,然後當上訴人陳訴到開始哭時,法官也跟他說道理,法官跟上訴人說「法庭要求我們要理性的陳述事實,所以我們可以等你,等你心情較為平復後再繼續訴訟。」不過我發現在這個法庭中錄事幾乎都沒有甚麼事情做,感覺是整個法庭中事情最少的,還是說錄事的工作是我們在法院開庭時看不到的。總而言之法官開庭態度我覺得還算不錯,至少是態度平和、規規矩矩的,然後也給兩造都充分表達意見。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就法庭的設施上,我比較訝異的是這個法庭法官的桌上竟然沒有電腦螢幕,導致法官想要看清楚法庭的紀律都費了很大的功夫(只能遠遠望著書記官的螢幕),這點是可以改進的地方,當然我也看到了之前在地方法院都沒看到的東西,那就是司法人員辦案及服務態度地反應表,說明現在法院已經不是高高在上,也需要受到人民監督做到公平公正傾聽民意。
自己旁聽完高等法院民事法庭後,也有去地方法院刑事法庭旁聽,刑事法庭感覺實在是蠻「熱鬧」的,還有當事人直接在法院裡面吵架,甚至大罵「王八蛋」的都有,只能說很多時候,法律也有沒辦法解決的事情,情感要得到修復也不是一個判決就可以輕易原諒或釋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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