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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姓名:     46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黃雯惠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104

重上

001100

台灣高等法院

言詞辯論

105/04/21

1000

1000-1040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此次所旁聽的訴訟為獨任庭,雙方當事人皆無到現場,而是由律師擔任代理人表達意見。本身參與法庭旁聽的次數不多,先前都是一位上訴人及一位被上訴人,這次是第一次看到有被上訴人席有兩位律師。本案件為某公司法定代理人,因提供公司帳戶供他人吸金使用而違反銀行法,但做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次爭點為上訴人不同意被上訴人的不起訴處分,由上訴人複代理人,也就是上訴人律師表達不同意。上訴人複代理人認為依據民法第184條前後,上訴人的權利受到侵害與被上訴人行為是有因果關係,認為此屬過失,應負連帶責任。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整個訴訟的程序緊湊迅速,法官對於本案似乎相當熟悉,有效地掌握了此案件的爭點,也會不停的翻越厚厚的資料。對於上訴人不同意被上訴人的不起訴處分,法官在聽完上訴人律師的陳述後會問被上訴人的意見為合,雙方都能即時提出的觀點,而法官也都會予於回應,並提出適切或不適切的己見。在程序進行中發現法官有個習慣,當律師在向法官陳述時,有時會深體會前傾閉眼,似乎想要聽更清楚律師所言;且法官構思清晰,話語中流露著堅定語氣,能夠即時做出判斷。雙方進行都很緊湊,但書記官在記錄時好像有點緊張或是不熟悉,多半時間都在等書記官文字紀錄完成。另外,由於法官要求上訴所提供的部分資料因行政流程問題,上訴人複代理人本次無法提供,在雙方表示完意見後,便決議下一次的開庭時間。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高等法院相較於地方法院而言,整體設備顯得高級許多,進去前還要先通過安檢,且是隨身攜帶物品必須通過儀器檢查,使人有些緊張,但當天遇到的法警和庭務員人都很和善,微笑示人確實讓我們安心了不少。庭務員甚至熱心的指引我們座位,使我們可以放心旁聽。相較於地方法院比較多人走動交談,高等法院的氣氛顯得嚴肅許多,眾人也都是輕聲討論,在這樣的環境中也不由自主的繃緊神經。但法庭內部地安排及設備,與地方法院就沒有太大差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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