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14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沒有記到)_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範例 |
105 |
訴 |
46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28法庭 |
謙 |
言詞辯論 |
105/03/03 |
0914 |
093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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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上更 |
25 |
台灣高等法院第10法庭 |
害 |
準備程序 |
105/5/11 |
14:10 |
14:07-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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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開庭時間的安排:上一庭沒有延誤到本庭開始的時間,甚至還提早三分鐘開始,所以時間掌控很好。
獨任制:只有一個法官在現場。
問答與答辯方式:法官會先行說明該案,接著法官針對證人(上訴那一方)提問,一答一問的方式,不互相打斷對方的話,尊重對方,最後就換到問被上訴那一方,也是採取一答一問,但在過程中被上訴那一方急著將證據文件拿給法官,所以有點小亂,法官便說,一件一件來,不要這樣子,而法官本身則因為此事有點受到影響,但後來還是盡量保持客觀。
爭點討論:
上訴者(有證人)那一方表示當初(民國99年)被上訴那一方委託他來處理事情,大概在那一年的6月初,好像在他出國時,是有關於廣泉宮爭議問題, 後來中間不了了之,而後到了民國100年,他們就提供了一些資料給證人,說上訴者有涉嫌侵占廣泉宮的廟產,但是證人回答說,追溯期已經過了,因為那是在民國90年以前發生的事。
被上訴者則表示對證人的委任狀是在民國99年6/3,是在證人出國前,而隔天上訴者恢復管理權,所以上訴者掏空廟產並非只是民國90年前的事情,民國91年8月25號現金帳冊上訴人都有提供予其甲處分的書狀。
流程:
(1)法官先說明
(2)請上訴者(那一方有證人)坐在前面位置上(應訊發言台)
(3)證人回答,按照紙上唸一段
(4)法官說明然後將一大本書給證人看、確認
(5)法官繼續問證人,證人則是回答
(6)接著法官換問被上訴那一方
(7)被上訴那一方回答
(8)最後問大家還有沒有證據要提出
(9)結束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獨任庭)之觀察點:
一、 問案態度。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公平,是否專心聽訟
法官問案態度客觀,並不會特別偏袒哪一方,但是比較不喜歡太多文件一下子送上來,這樣也會比較混亂。
二、 訴訟程序進行情形。是否充分掌握案件爭點,依法調查證據、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
整場程序一步一步來,有條理,先問完證人(上訴人那方),在問上訴那方律師是否有問題,接著換被上訴人那一方兩位律師,而且整場案件程序中有一大本文件,法官會適時地請被上訴及上訴那一方來看,做確認,行使整場訴訟的指揮權,最後告一段落後就宣告下次開庭時間,結束。
律師:被上訴那一方較為急躁,急著將證據文件給法官看,在有一次回答法官問題時,說了一句較不適當的話讓法官說這樣不好,就是:希望證人本著律師的良知道德,可以還原事情的真相這樣的話,不過被上訴那一方還是很禮貌,有道歉。至於上訴那一方的律師除了一個證人之外,另外一位並沒有特別發言。
書記官:整場皆認真聽,仔細記下每個字句。
通譯:整場也很認真在聽,另外傳遞東西時動作也很迅速。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在一進入台灣高等法院時,依照往常慣例會做身上東西的檢查,而且會有一個機器做掃描,之後確定沒問題即可取走,另外院內標示清楚,可以清楚地知道哪一庭法院在哪,在庭外也有標示該案件,並配合電視顯示現在已經在審哪一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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