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15
旁聽法院名稱:臺灣台北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謝永昌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
105 |
保險上 |
1 |
台灣台北高等法院第17法庭 |
商 |
準備程序 |
105/06/08 |
9:30 |
9:55-10:08 |
|
105 |
上 |
|
台灣台北高等法院第17法庭 |
商 |
準備程序 |
105/06/08 |
9:50 |
10:08-10:23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1) 兩造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皆到庭,足見開庭時間安排恰當。
(2) 皆為獨任庭,由法官一人進行。由於此次旁聽的剛好是準備程序,因此法官一開始先請兩造各自陳述己方之訴之聲明、交代案由,待雙方確認無誤之後,便開始一一確認有無需要傳喚之證人或鑑定人、請當事人針對欲調查之證據在指定時日內提出書狀,個人認為法官在指揮這些訴訟程序時的用語十分恰當,並不會礙於雙方當事人皆為一般人民,或是僅一方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情況下,而使一般不黯法律的人民摸不著頭緒、或是聽不懂下一步該怎麼做。當然也有可能因為是在高等法院的關係,兩造先前已在地院進行過官司,因此較熟悉法律訴訟之程序,比較不會發生摸不著頭緒的情況。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獨任庭):
(1) 問案態度:態度懇切,語氣和緩;當兩造進行案由之陳述時耐心聆聽,並且細心糾正書記官漏打或誤打在判決書上的文字,一一核對,令人信任及放心。
(2) 訴訟程序進行情形:法官在釐清雙方案情爭點後,再次詢問當事人有無傳喚證人之必要,尊重當事人意願,並不會越界指揮當事人應該或不應該傳喚。
(3) 其他:法官在與兩造當事人講完話後,會再進行一個小結,統整方才談話內容之重點,請書記官繕打在判決書上。這一點是我認為相當貼心的舉動,雖然可能會使整體訴訟時間延長,但是由法官來做統整、當事人做確認的模式,書記官一方面較省事,另一方面整體判決書的內容或許會較正確,可以省去書記官更改及法官校閱內容的困擾。
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
兩造皆依循法官之指示,再輪到自己陳述的時間才發言,並不會在對造發言時打斷其言論,使整體訴訟流程順暢。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一進到高院首先仍然要通過安檢門,唯獨與地院不同的是,高院多了一台檢查隨身行李的X光機,這一點讓我覺得更加便民與安心。上次去地院的經驗,因為身上背了個大背包,過完安檢門後被要求打開背包一一查看內容物,雖然地院安檢人員很客氣也很有禮貌地跟我說謝謝,但是被打開書包檢查內容物的心情仍受影響;高院的X光機既可以達到安全的目的,也可以省去民眾被檢查行李的時間跟不必要的隱私侵犯,相當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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