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15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法官姓名: 李淑貞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
104 |
訴 |
000584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樓第二法庭 |
儉 |
準備程序 |
105/06/06 |
1040 |
1109~1209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此庭為獨任庭,由一位法官搭配一位書記官並且在書記官旁有一位女性法務人員,但由於他並未著法袍,且桌上並沒有放置姓名和職稱的牌子,依照常理猜測他應該為通譯,而工作內容則是協助法官和原被告之間傳遞起訴書。開庭的時間因為上一場的延滯使得第二場表定時間為10:40就要開始的場次被拖延,可以感覺到法官希望速度能夠加快的匆促感,經過幾次的旁聽(之前有到地方法院旁聽過民、刑事庭),這些經驗給我的認知是每一場次會比表定時間來得快速許多,通常一個法庭一早就能審核許多場案件,尤其非言詞辯論的庭類;但行政法院的案件光是準備程序就足以讓法官花費心思要求(指導)原被告要如何呈現資料,並且在三的與他們確認起訴書內容和訴訟程序中會遇到的狀態和應補足的資料。這一場次十分有趣的畫面是原被告都沒有請律師擔任辦護人,都是親自上法院來爭訟,因此法官就要提醒開庭程序上的法規,例如被告在此次開庭時多了一位新的人,但按照法律規定一次僅能有三人擔任代理人,若要撤換的話需要事先申請,因此要補上委任書不然就要本來的受任人出席。
因本庭為準備程序,整場聽下來比較像是法官要求原被告該如怎麼做和法官提供意見希望他們怎麼做,問案的部分少許,到中後段快要結束時,才有一些原告的論述。再三方的討論下,請被告提供1.按時間順序原處分者2.本案的權責機關為被告的公告3.下水道的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的水利署4.被告的污水處理系統的具體審查內容5.係爭管理單位和所有權人是是誰?是否同一人?(依水汙法第14條的所有權規定來界定)。過程中我認為法官都有讓彼此闡述和決定的機會,有考量到當事人的行為和與本案相關的之前判決(原告所提出)才作出決定,並且詢問當事人的同意與否,當事人都表現出良好的答辯態度。
依我們在旁聽席所聽到的敘述和後續與同學討論的結果,認為案情應該是新北市環保局為被告而原告則是因華○○(不確定公司是否正確)公司取得鋪設下水道工程環評通過,而污水處理設施的鋪設會影響到原告之土地利益,原告似乎已有在其他事項提起訴訟,而本案是原告認為新北市環保局通過該工程的環評不當,希望撤銷開發許可(亦或是對原告損失之補償)。法官向原告詢問訴之聲明,原告提及不滿101/12的原處分,而102/5/8是爭訴主角,依水污染防制法第三條: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公告授權單位為環保局。被告有提到簡化的下水道興建可劃分為事業下水道和社區下水道,新北市環保局依審查管理辦法第14條來評估是否能興建,也依據水汙法第14、15、18之規定和第19準用之規定來設置下水道。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獨任庭)之參考觀察點:
一、 問案態度。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公平,是否專心聽訟
法官問案態度認真且專心聆聽雙方代表的論述,並且不因自己是公務員的身份而偏袒環保局的人員,更協助案件進行,提點原被告應注意而未注意事項。特別提出此點是因為行政法院的訴訟多是人民對國家的處分有所不滿而提起,因此法官要超然出本身的身份,站在公平的中立點來評斷兩方的說法,在本次開庭後覺得不易。
二、 訴訟程序進行情形。是否充分掌握案件爭點,依法調查證據、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
本案在確認好相關法律規定而當事人未補足之事項後,便開始詢問原告訴訟之事由,直接問訴之聲明和本案之爭點,充分掌握案件爭點。再者,法官有再三和原告確認起訴書內容和訴之聲明,並且在三方同意的情形下,討論出要請被告提出原處分等資料,來證明原告的指正是否成立。在證據的調查這點,可以看見法官的專注與對案件釐清的用心。
三、 敬業精神。是否適時做成裁判
印象深刻的是,在本案開庭的接近尾聲處,法官問案過程中,原告較為情緒性的發言:指責被告收受廠商紅包,所以讓他們環評通過,被告則是立刻反擊,法官便馬上制止原告此種略帶污衊性的言辭,並要求他回復至法官所詢問之問題,禁止他挑起兩方的情緒。這點十分重要,畢竟對簿公堂的雙方一定會彼此對立,若法官沒有馬上處理任一方不當的言論,這樣很可能使得法庭秩序混亂。因本庭為準備程序,法官主要是釐清案件過程和要求雙方補足資料,法官不需要再開庭過程中作出裁判,但在聽完雙方說法後都有做出回應,事實的裁決出當下應完成事務,因此認為有充分行使訴訟指揮權。
四、 其他
較一般庭不同的是,本案雙方都沒有請律師,畢竟打訴訟到高等法院,必定是不走簡化程序的事件,若是一般人的想法會請律師在旁協助,探求法律規定和協助訴訟進行。但一整場次聽下來,會覺得原告已有多次訴訟經驗,很能夠獨自面對,再加上上述有提到的爭點,會認為此案就是原告為了自身利益,投機的用許多訴訟來達到目的,這樣會對原告產生是否他們是專門在買賣土地或房屋在炒作的人?另一方面,不知道被告的政府方,僅就原告起訴的事項而推派出案件相關人員來面對,但若非司法人員的公務員,應該也沒有法律背景或知識,單若他們自己來處理的話,光是程序就不是很了解,這樣給予人民的觀感就會趨於好欺負的感受,並且公務員有本身的業務要處理,訴訟的壓力和繁忙的工作這樣是否會讓他們感到身心俱疲?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事前先搜尋了位於士林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我們一早便搭車前往,但是出了捷運站後,沒有找到明顯的指標,並且使用手機軟體也無法清楚的定位出方向,讓我們急如熱鍋上的螞蟻,深怕錯過開庭的時間;因此希望法院的指示能夠更加明瞭,讓第一次前往的人能順利抵達。此外,不同於地方法院,行政法院的建築本體較為新穎且每一個法庭像是有統一規劃過,每一間看起來是大小一致的。可惜的是法庭內沒有投影幕,無法讓旁聽者快速地看到書記官打的筆錄,使得我們不知道案情來龍去脈的人,需要花費更多心力去了解案件和案件的人物名稱。
整體來講很開心能有此次機會到行政法院旁聽,且一到法院就能夠聽到案件內容豐富(不是十幾分鐘就結束的案件)的庭,不僅對於行政法有更多一層的體現,更有法律實際在生活上使用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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