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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姓名:     03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法官姓名:    林玫君 許瑞助 洪慕芳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105

00221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法庭

言詞辯論

105/05/04

09:45

 

 

105

00199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法庭

言詞辯論

105/05/04

10:00

 

 

105

01313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法庭

言詞辯論

105/05/04

10:30

10:29-10:47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第一次去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雖然地處滿偏僻的地方,但法院外觀滿美的,有清幽的感覺。北高行的內部也滿荒涼的,沒有很多人,應該就只有原告、被告等人會來。我們決定參觀第七法庭,因為這個庭都在進行言詞辯論。這一庭是由三位法官共同審理,採合議制;主持則由審判長來領導整個言詞辯論的進行。首先,審判長會先詢問原告與被告的訴求;雙方答覆完後,再由審判長問雙方問題,以及有沒有要補充說明的。看完我才知道,原來雙方說話時,其實都是在對著審判長說,覺得對方怎麼樣,哪裡不對…等,沒有那種我想像的雙方對罵的情形。而我在聽原、被告答辯期間,庭內全部都是書記官在打字的聲音,一直都沒有停。雖說之前也參觀過法院,卻是在一間空法庭,聽著他人的介紹,沒有實際聽完訴訟過程。
我們第一個聽得案件,是案號00221案件。此案原本是要進行「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勞基法相關的言詞辯論,然而,由於原告的代理人沒有在律師公會登記為律師,整場我們都是在聽法官針對原告代理人有無代理資格。最後,法官判定他無法勝任代理人之職位,要下次開庭再議。
第二件是案號00199案件,其爭點為營業稅客體判定的相關問題,原告認為她不需繳納營業稅因為客體判定應該是看該客體有無營業狀況,或有無固定營利場所;被告認為原告需繳納營業稅,因為在過去六個月原告賣出六件房屋,已達徵收標準。(我自己本身對於稅法不太清楚,可能有些沒聽明白)。也因為在言詞辯論的過程中,法官無法給出到底哪邊為勝訴,我們只能聽到兩造的意見。
最後聽到的是,最近大法官有做解釋的相關議題-公務人員考績問題。根據過去的法律,考績列丙等的公務員,在最近一年內將不得辦理陞任,未來三年也無法參加委任升薦任、薦任升簡任的升官等訓練,對公務人員陞遷的權利有重大影響;因此最高行政法院在去年八月召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允許考績列丙等者可提司法救濟。原告原先是發現自己沒有年終獎金,針對這個提出復審,事後才知道自己被評丙等,事後針對年終與丙等提出訴訟。過程中,被告因為情緒比較激動,表達較無邏輯。法官每每試圖安慰,希望被告冷靜,同時將被告的言詞加以整理,變成較有條理的內容。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此庭的法官採合議制,包含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通常都為審判長在主導法庭的進行,有時遇到問題會與受命法官討論。我覺得這個法官問案態度算是誠懇的,他都會問當事人的看法為先,而且都很專心聆聽,聽完會重複一遍當事人的論點是不是這樣云云。而在營業稅案件時,當審判長發現雙方有點陷於各講各話時,他便問雙方對於營業稅客體判定的意見為何,就發現大家對於客體判定的標準不一,掌握到案件爭點。


3.    其他旁聽心得
關於考績丙等的案件,雖然符合對於保障公務人員權益的政策目標,因此對複審結果不服可再提行政訴訟,但我覺得能提起行政訴訟對當事人的助益也不大。若有重大程序瑕疵當然能夠幫到當事人討回公道,然而,這種較屬於行政上的裁量權,法院較難改變其結果,最終,大多數公務人員還是要吃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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