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04
旁聽法院名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法官姓名: 許瑞助、林玫君、洪慕芳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起迄時間 |
04 ○○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勞動基準法 |
104 |
訴 |
00221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二樓第七法庭(士林) |
黃 |
言詞辯論 |
105/05/04 |
0945 |
0948~? |
05 施○○ 營業稅 |
104 |
訴 |
00199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二樓第七法庭(士林) |
黃 |
言詞辯論 |
105/05/04 |
1000 |
?~1029 |
06 李○○ 考績 |
104 |
訴 |
01313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二樓第七法庭(士林) |
義 |
言詞辯論 |
105/05/04 |
1030 |
1029~1047 |
07 台○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稅 |
104 |
訴 |
01746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二樓第七法庭(士林) |
義 |
言詞辯論 |
105/05/04 |
1050 |
1047~?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問答對於法官來說,基本上沒有太大需要,因為儘管我們旁聽的案件都是言詞辯論,但其實在這之前,原告和被告其實都已經先交給法院自己的書面言詞,因此我們也無法從他們現場口語辯論的零碎內容,來拼起整起事件;雖然有大投影幕可供觀看,但投影的內容不是書記官正在打的現場言詞辯論記錄,而是雙方的完整書面辯論內容,況且投影幕的資料也沒辦法讓我們旁聽者依自己閱讀的進度來滑動,所以很難了解雙方完整論點。
我有旁聽的為當天早上的第04、06案件:
04案件原告之訴訟代裡人非具有律師資格,僅僅是通過律師考試而已,而且也跟但書事項所提到的會計師等專業師無關,因此審判長與受命法官討論之後,不採納其身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的資格,因此當庭直接宣布擇期再開。
06案件為原告公務員李○○,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處,案由是原告發現自己在年前最後一天沒領到年終獎金,他認為這是因為自己考績已經被評丙等,所以向保訓會提出復審。然而,「年終獎金」為多階段行政處分,是由人事處在年前先提供一份考績預領清冊給稅捐處,讓稅捐處能按照此內部機關文件發放獎金;至於「考績」則是人事處在年後作成的單階段行政處分,兩者並非同一處分。簡而言之,原告在考績正式作成之前,就以此作為復審理由,保訓會認為顯無根據,因此駁回復審。之後,原告就逕自以復審駁回提行政訴訟,但由於原告未依訴願前置主義就考績來提救濟,而是直接提訴要求撤銷丙等,顯然又毫無理由。最終,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我們去的法庭剛好有三位法官在,所以是合議庭。右邊的陪席法官依舊陪席,可是,和理論上不同的是,主動詢問審理原告和被告的,不是最左邊的受命法官,卻是中間的審判長;而受命法官只是偶爾被動地接受審判長的輕聲詢問和討論,變為比較沒有主導權的角色。不過,我猜想這也可能是這三位法官彼此之間的資歷多寡、以及內部上下階層關係所造成的。
審判長法官的問案態度,我覺得雖不能說是非常懇切,但還算不失公允;雖然感覺沒有特別有精神,但也很認真專心聽訟,偶爾還是會詢問原告或被告;當06考績案的原告由於辯論情勢對自己越來越不利,開始擅自發言、甚至有些歇斯底里時,而審判長就只是很冷淡的、不急不徐地請原告鎮定,並沒有刻意嘲諷原告的語氣,等原告不再發言後,才繼續訴訟程序,我覺得已經算得上是得宜的表現。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我們所去的法院裡的設施非常先進,除了每一的外面都有其專屬的庭期顯示器;庭內(不包括旁聽席)每一人的台前都有自己的一臺電腦螢幕,可以仔細觀看法條或是書面言詞;還有,擺置兩面投影幕分別在左右側,以便旁聽者能透過大投影幕了解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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