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02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法官姓名: 林玫君 許瑞助 洪慕芳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範例 |
104 |
簡 |
385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第二法庭(新店) |
安 |
言詞辯論 |
105/03/21 |
1430 |
1430~1500 |
|
105 |
訴 |
00221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二樓第七法庭 |
黃 |
言詞辯論 |
105/05/04 |
0945 |
0948~1000(?) |
|
105 |
訴 |
00199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二樓第七法庭 |
黃 |
言詞辯論 |
105/05/04 |
1000 |
1000(?)~1020(?) |
|
104 |
訴 |
01313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二樓第七法庭 |
義 |
言詞辯論 |
105/05/04 |
1030 |
1029~1047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這次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二樓第七法庭參觀了三個言詞辯論的案件,從預訂開庭時間可以發現言詞辯論是以15分鐘為單位,視實際實況延長或縮短,且中間會安插休息時間。本次參觀的法庭是合議庭,一共有三位法官,受命法官為林玫君法官、審判長法官為許瑞助法官、洪慕芳為陪席法官,印象中受命法官會主持案件進行,但這次參觀發現主要是審判長法官在宣布流程和問案,所以實際情況和我們所知可能是會有落差的。
之前去參觀刑事庭時,兩旁會有投影幕,書記官會將答辯的內容紀錄並顯示在投影幕上,但這次參觀的行政法庭雖然有投影幕,卻沒有將答辯內容輸出成文字給我們看,因此以下的內容可能會和實際情況有些許差異。第一個案件(105年度訴字221號)主要是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勞動基準法的案件,但這個案件因為原告的訴訟代理人不符資格,因此沒有進行到言詞辯論程序就結束了。原告所找的訴訟代理人為沒有加入公會的律師,他認為《行政訴訟法》第49條的立法目的為保護當事人,只要有足夠的法學知識即可,不一定需要加入公會,因此他向審判長法官宣稱要以律師的身分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審判長法官認為根據《律師法》,律師還是應該加入公會執行律師職務,因此判定訴訟代理人沒有律師資格,案件需擇期進行,可見法院審判的任何一個環節皆須合法,否則就無法進行。
第二個案件(105年度訴字199號)是關於營業稅的案件,這個案件的原告當事人也有請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原告當事人在台下旁聽,而被告則是當事人親自上場。審判長法官先請原告和被告進行言詞辯論,原告認為營業稅是有銷售貨物、勞務的營業狀況,有固定營業場所,針對實用狀況而課予的稅收,但原告僅是正常的房屋買進賣出,並非營業人不需繳交營業稅;被告認為原告名下有6戶房屋,剩3戶未出售,且交易頻率極高,應該歸類為營業人,課予營業稅是合法。最終審判長法官認為這是因為法律解釋而起的爭議,會在105年5月29號上午9點宣布判決,但我事後到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實際上是105年5月25號宣判,且因為判決還在交付送達當事人,約要宣判後十五日才能提供查詢,目前尚無最後判決資料。
在第三個案件之前(104年度訴字1313號)有10分鐘的休息時間,當法官們進入法庭時全場都需起立,可能是為了表示對法庭的尊敬。本案件是參觀的案件中言詞辯論氣氛最激烈的一件,主要是新北市政府一位行政人員控告新北市政府人事處將她的考績列為丙等和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沒給予她年終獎金的這兩個處分違法,而被告認為原告雖然在104年2月9號發現年終獎金沒有入帳後,104年3月3日針對獎金申請復審,但104年3月27日新北市人事處做出考績丙等處分,104年3月30日原告收到處分後,並沒有針對考績申請復審,而是直接申訴,現在卻又提起訴訟,這樣的程序並不合法。比較特別的是審判長法官有詢問被告:「為何在人事處分做成前,就先做出年終獎金的處分?為何人事處分書上並沒有考績丙等相關教示文字?」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因為內部會計作業的緣故,他們必須先自行判斷考績結果為何並發放獎金,若是有誤判將會補發,而被告新北市政府人事處則表示,沒有教示文字是因為行政人員可針對考績丙等提起訴訟的法院見解改變是在處分書的發放之後,可見內部作業其實有一些程序上的不合理,且考績丙等的訴訟為新類型的訴訟,尚需要時間上的磨合和實務的經驗輔助。在聽完言詞辯論後,審判長法官宣布會在105年6月1日上午9點30分宣判,但因為判決還在交付送達當事人,約要宣判後十五日才能提供查詢,目前尚無最後判決資料。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獨任庭,或合議庭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參考觀察點:
一、問案態度。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公平,是否專心聽訟
二、訴訟程序進行情形。是否充分掌握案件爭點,依法調查證據、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
三、敬業精神。是否適時做成裁判
四、其他。
本次參觀的法庭為合議庭,一共有三位法官,受命法官為林玫君法官、審判長法官為許瑞助法官、洪慕芳為陪席法官,主要是由審判長法官主持,幾乎沒有聽到另外兩位法官開口,和我印象中應該由受命法官主持的知識有所不同。審判長法官在問案時,都會讓原告被告兩造說明清楚,並且口述一次當事人的說詞再度確認當事人的意思,當事人較為激動時,也是由法官維持法庭秩序,像當天第三個案件的原告在聽到被告說詞時,不停的想開口反駁,甚至激動的說出較情緒性且和案件無關的言論(以下為大致上的說詞):「他們本來是要將我免職的!去年就要把我免職!是主任秘書擋下!這個我有自己確定過!」「如果我敗訴了他們就會控告我濫告污訴,反而將我免職,如他們的意!」當時是由法官要求原告冷靜並主持法庭秩序。讓我比較在意的是第三個有關考績的訴訟,在言詞辯論中僅有討論訴訟程序是否合法,並沒有聽到原告考績被打丙的理由是否合法,但也有可能是前面的開庭就有討論過了。
在當事人方面,從第一個案件可以發現,當事人或是訴訟代理人的合法性很重要,若是不合法,這個開庭就沒有正當性且訴訟無法進行。第二個案件的原告是由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第三個案件則是由當事人親自開庭,兩相比較可以發現律師和一般人在法學知識、表達論述與攻擊防禦上有明顯的差別,一般當事人通常會有較為口語和情緒性的說詞,甚至不太清楚自己的立場是什麼,但律師相較就明顯專業,且由律師出面的開庭的程序會比較流暢、迅速。另外,第二個案件的原告當事人雖然有請訴訟代理人,但其實他們本人就在台下旁觀,看著我們在參觀紀錄時,很擔心我們紀錄的用途,我想他們應該是不太清楚開庭原本就有紀錄且網路公開,所以才會擔心我們將記錄寫下。
之前去參觀刑事庭時,兩旁會有投影幕,書記官會將答辯的內容紀錄並顯示在投影幕上,這次參觀的法庭雖然有投影幕,卻沒有將答辯內容輸出成文字給我們看,僅有在第三個案件時播放之前的開庭紀錄,因此在書記官方面,雖然看的出來他在做紀錄,但無法得知實際紀錄情形如何。在通譯方面,我知道早期通譯是負責翻譯方言協助溝通,但今日通譯的工作大致上僅是傳遞文書和作為法官和當事人的溝通橋樑,這次參觀除了有看到通譯傳遞文書外,在第三個案件時,法官不斷請原告看前方小螢幕確認之前的開庭紀錄,但原告始終翻轉180度想往後看背後的投影幕,此時法官礙於身分親自下台指導,因此就由通譯出面指導原告,我想法庭裡有這樣的機動人員還是很重要的。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這次參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才發現這真的是一棟很新的建築,法庭內部也很漂亮,一進入就有替代役協助我們找到法庭位置。在我們參觀的法庭外有庭期顯示器,方便我們了解開庭的內容和時間,事後我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網頁想查詢判決書時,網頁會主動連結到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網頁的設計很直覺性的,方便我們使用。
針對案件的內容,第一個有關《勞動基準法》的案件卡在訴訟代理人不合法而沒有進行言詞辯論,因此我無法判斷判決結果會如何;第二個有關營業稅的案件是法律解釋上的爭議,由於自身法律知識不足,因此也無法做出判斷;第三個有關考績丙等的案件,我認為原告在訴訟程序上的確有瑕疵,因為針對考績丙等的處分應該是要先復審再訴訟,不是走申訴、再申訴的途徑,而針對不發放年終獎金的處分,應該是走申訴、再申訴,不是走復審的途徑。另外,我認為可以控告新北市政府人事處考績丙等的處分違法,但控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並沒有道理,因為稅捐稽徵處應該是依據人事處考績丙等的處分而做出不發放年終獎金的處分,並無違法。且針對行政人員考績這種高度屬人性的案件,法院應該只能做合法性的審查,並不能做妥當性的審查,我想原告勝訴的機會並不高。至於有關原告所由濫告污訴的罪名,我事後上網查詢並沒有發現相關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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