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59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蘇嘉豐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返還停車位等 |
105 |
訴 |
845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21法庭 |
行 |
言詞辯論 |
105/06/14 |
1100 |
1112~1156 |
一開庭的時候,先傳喚證人確認身分,但證人忘記帶證件,於是用身分證影本加上今天的通知單做身分確認。言詞辯論一開始由被告律師先問停車位的所有權歸屬於誰,以及停車位的取得原因?是以買賣嗎?若是買賣那過程為何?被告律師在詰問時態度蠻強硬的,如果今天是我被做詰問,我想我應該會蠻不愉快,畢竟我來作證人,卻被當成犯人一樣質詢,就詰問過程中得知停車位原是證人要買,被告律師又問說那為何登記在他人名下,證人才說是因為他跟他借錢買的,其實有一點搞不太清楚他們之間的關係,我想釐清這些所有權等等問題應該在準備程序的時候就已經明確了,所以在言詞辯論聽來才會讓人覺得有點混亂。
後來被告律師繼續提問證人有關於車位的使用關係等等,被告也如實的回答,當時車位適和房子一同購買,總共9000多萬,這時律師提出證人是和該建設公司購買車位、房子,還是你承攬該公司的工程後用工程款相抵,證人則回答他並非做營造的。我覺得這個律師提出的很多問題聽起來和爭點沒有什麼關聯性,而法官也在之後律師提問被告當事人是如何認識賣家的問題中提出質疑其關聯性,律師則回答要確認其是否為真實買受人。過程中法官的態度都很親切,但是會適時的對於問題的癥點提出質疑,反倒是律師總是在兜圈子,似乎想要用話術套出被告的認罪事實或證據等跡象。
其後法官認為若雙方有其他意見,兩造雙方再用訴狀書呈上,一開始的訴訟標的為車位為共有,是否可請求特定車位返還,以及訴訟費用如何計算、使用權利對價計算。
聽完這場言詞辯論後我對於被告和證人之間的關係完全混亂,但是認為法官能夠仔細的聆聽兩造雙方的詰問,並且適時的作結論,運用他的訴訟指揮權,讓整個訴訟程序順利的進行。
但地方法院庭外的庭期常常忘記蓋已結束的章,害我都不知道現在到底開到編號幾號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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