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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姓名:     58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劉台安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105

4227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29法庭

言詞辯論

105/03/23

0930

0930-1000

1.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訴字第4227號這個民事訴訟是在台北地方法院第29法庭開庭,法官採取獨任制,只有一位劉法官替兩造進行言詞辯論,這是一個侵權行為損害賠賞的官司,內容大概是在說一個人造成了對方身體上或是精神上的損害,但本身造成他人損害的人自己也受了傷。
該案件的爭點包括:被告之過失比例究竟是依原告律師所說的百分之四十還是被告所抗辯的百分之二十,原告請求慰撫金三百萬元,但被告並不同意此項要求。因為被告方不同意300萬元之慰撫金之請求,所以對造律師就向法官提問:「能否請被告說明精神慰撫金不超過多少為恰當?」在我印象中被告好像是說一百五十萬,然而原告律師並不同意,此時法官就請原告律師轉述原告(原告本人並未到場),請他告訴原告對方相當誠懇希望能夠和解,但是金額方面是否能夠調整,原告律師也答應法官會轉述原告,但也僅限於消極的轉達,並無積極和解之意願。


2.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我覺得該名法官算是蠻認真的法官,至少在問案時不會顯得不耐煩,在被告與法官聲明自己的家境相當差,又遭遇什麼不幸時,法官也可以很理性的回應,表示自己不會因為非法律上的理由而做出偏頗的判決,也告知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包括之後的上訴)。在這個案件中,劉法官的立場還是希望兩造能夠和解,畢竟如果能以替代性解決紛爭的方式,釐清問題真相促請雙方合情合理認清爭端,以雙方認同的條件化解紛爭,避免在法庭中相互攻訐,這樣不但可以省掉面對冗長的程序,也可以使爭議和平落幕,但是也許法官會這麼希望雙方調解的原因其實就像老師之前所說的,法官內部有積分制度,如果能夠調解成功,當然就可以拿到較高的成績。
在證據蒐集方面,我認為該名法官做得不錯,他請兩造若是有新的證據,要在兩周內提出,如此就可以避免在訴訟程序上,雙方有在最後「開大絕」的疑慮,也不會讓對造措手不及而失去為自己辯護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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