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55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吳佳樺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
105 |
訴 |
2126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26法庭 |
金 |
言詞辯論 |
105/06/24 |
1445 |
1453~1510 |
|
105 |
訴 |
1184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26法庭 |
金 |
言詞辯論 |
105/06/24 |
1510 |
1510~1518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第一庭原定於六月二十四下午二點四十五分開庭,但前一庭開庭時間有拖到,導致此庭延後八分鐘才開庭,但最後開庭結束時並沒有拖到下一庭的時間,而是剛好在預定時間內結束。一開始法庭向被告當事人確認是否有收到起訴書與其餘相關文件,因有幾份文件被退回法院,未收到的文件直接在法庭上交給被告或是請原告提供,確認文件多花了一點時間才開始讓當事人進行辯論,原告主張與訴狀相同,而被告律師則表示被告當事人為軍職,常任於軍中,而軍中生涯相對封閉,法律知識較一般人薄弱,本件原以在軍事法院因被告的口誤才會致使被告被追加至本件被告,不應該因為被告缺乏法律知識而口誤將他追加為此案被告,被告應為其他國軍單位(沒聽清楚被告是軍中哪個單位),然而國防部卻以此方式對待國軍實有道德上的瑕疵,被告律師希望借由此話能夠讓法官為被告當事人多想想其立場較為弱勢,期望最後判決能對被告較有利。
第二場開庭一開始法官先確認被告律師與被告之間委任關係,因被告律師尚未與被告合章,但被告律師表示之後會受其委任,故未來確定會有委任關係。其實第二庭開庭相當迅速,其原因為一開始雙方律師便向法官表示因訴狀還有一些文字尚未修改完成故需再多給予一段時間才能夠進行開庭,希望能延至下次再行開庭,於是雙方向法官確定好下一庭開庭時間後便結束開庭。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這是我第一次看到女法官,以往參觀都是看到男法官較多,當時地方法院同時也有許多民事法庭正在開庭,但我卻選擇此庭旁聽為的就是想聽聽看是否有不一樣的感受,這位女法官相當有耐心,語氣也很溫和,她向被告一項一項的確認是否有收到訴狀,也向原告確認每一項的起訴主張,在審理過程中,臉色一直很和悅,並將雙方爭執點作一清晰的闡述,整個訴訟過程步調較緩慢,法官還會覆誦一次雙方當事人所提的主張,以方便書記官記錄,這是我在別的法庭都沒有看到的情形,而且第二庭因訴狀還需進行一些文字修改,此次無法開庭需向法官另約時間開庭,也未見法官有任何不滿,反而配合雙方當事人時間,讓我對這位女法官留下很好的印象。
外面的庭務員也相當貼心,看到我站在法庭外面觀看庭期表時時還套地走過來提醒我不能用手機拍庭期表,因為上面有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只能用手抄寫,而在聽到我是學生來旁聽之後也主動地說每一庭都可以參觀,不若之前參觀的法院庭務員都不太理人,不會給予太多壓力,且原先我將書包放在庭外座位區上,庭務員甚至還走進法庭來小聲提醒我包包要注意拿,詢問我包包放在外面好嗎,真的是一位相當熱得庭務員呢!但開庭時書記官電腦似乎出了一點小狀況,馬上請了技術人員來修理,但卻是直接在開庭時處理,而非先暫停程序,雖然電腦很快就修好了,但這讓我覺得有點不尊重當事人,也擾亂了法庭秩序,法官應該要先暫停訴訟,等電腦問題處理完之後再繼續開庭,尤其是在修理電腦時法官甚至還有跟技術人員討論,這樣是否是沒有專注於開庭呢?可能會漏掉當事人的一些言詞,且有問題的電腦又剛好是書記官的,那是否在電腦壞掉期間的言論都無法記錄呢?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第二場訴訟坐在我旁邊的旁聽民眾應該是原告公司人員,在討論需要多久時間才能開下一庭時,竟然是直接拿出手機查詢,但進入法庭之後相關通訊設備都應該要關閉,卻沒有任何法庭人員制止他。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相比起來建築陳舊了許多,設備也沒那麼新穎,門口的檢查也較鬆散,並沒有金屬儀器,一般民眾很容易就能夠進入,不太有被攔下來檢查包包或是詢問的情況發生,而且地方法院的民眾較多,服務中心詢問的人潮很多,一個一個都在排隊等待服務,內部也多了許多的行政單位,例如文件審查單位,而非只有民事法庭或是刑事法庭,還設有合議庭、調解室與簡易庭等等。服務中心也考量到了其他民眾需求,提供了租借輪椅、老花眼鏡等便民服務,而每一庭的法庭較小,不若高等法院寬敞,很容易聽見庭外吵雜的聲音,但這並不影響庭內嚴肅的氣氛,法官還是相當認真地問話,庭內籠罩著莊嚴、肅敬的氣氛。而且地方法院有許多民事訴訟案件都是必較輕微的案件,不像是高等法院會看到激烈的言詞辯論,能上訴至高等法院的案件也較為嚴重,地方法庭法官多會先勸和解,希望能達成法庭上的和解,以減少司法資源的使用,如果和解不成才會再進行下一步訴訟。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