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04
旁聽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法官姓名: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侵權行為即返還不當得利 |
104 |
重上 |
8 |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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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 |
104/06/03 |
1600 |
1605~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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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會跑到花蓮旁聽這件案子的原因,其實是當事人為我一個好朋友的媽媽,他是花蓮地方教會負責人的親戚,在這件案子中屬於被告。而朋友因為是就讀法律系的學生,因此出席開庭,而我因為跟他們家裡關係很好,因此也陪他一起下花蓮,也由於當時旁聽的動機不是為了此份心得作業,因此對於法官姓名沒有特別紀錄。
本案件的大致背景為「台福宣教中心」總會時常會捐獻及資助地方教會建立教堂,但在本案件中,花蓮地方教會所建構的教堂資金為自身募款而來,並非使用總會所資助的資金。而總會認為,宣教中心的章程裡面有提到不動產需登記在總會之名下,(但章程裡面無規定財產的真正所有權並非總會所有),因此主張地方教會的財產屬於總會,想要收回教堂並擁有這個不動產的所有權而提出訴訟。
此次開庭中,雙方律師事先提出答辯狀,因雙方都已提出答辯,事實的爭點也已在準備程序中整理完畢,所以整個開庭程序並沒有想像中的久。被告方的委任律師,邱律師所提出的答辯是針對對造的章程內容,章程裡面說明地方教會是具有獨立的財產權的,只是地方教會沒有具有法人格 ,所以不動產需要登記在總會名下或是其他具有法律上法人格之主體。而之後法官在庭上就被告律師所提出的新事證詢問對造律師有無意見,對造律師表示 希望庭上可以給予準備答辯的時間(可能為回答不出來),因此法官訂於兩個月後再續行言詞辯論程序。我認為過程中法官其實沒有清楚地掌握到爭點,因為法官在於章程提出之前,不知曉事實上地方教會與總會之間的關係,法官一直以為是總會與總會之分會的關係,因此造成了此次答辯耗費了些許不必要的時間。
這件案子聽我朋友說已經進行了很長一段時間,第一次訴訟是在民國101年的時候,這也讓我思考到我國的訴訟因為速審法尚未完善制定,許多案件都是一拖再拖,造成許多司法資源的耗費。而我們理想中的司法審判機關,應肩負著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神聖職責,行事作風要更嚴謹、辦事也需要更流暢效率,因此期望我國可以對於案件審判的效率更加注重與提升,我想這也是司法要進步必須正視的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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