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58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張蘭(主審)、王漢章、鄧德倩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
103 |
重上 |
390 |
台北民庭第14法庭 |
甲 |
言詞辯論 |
104/04/16 |
10:00 |
10:20~11:10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本案事由為返還借款的爭議,案件其中又以跨國企業的交易行為,以及金錢轉帳地在國外還有利息孳生等問題,因此涉及本案在一開始就明示不僅有民事訴訟法的適用,同時也有中華民國涉外民事法與國際法的適用,很明顯地會花費較多時間在庭上說明。
開庭時間由於上一庭的延宕而延後開始,表定的開庭時間也可能因為案件較為複雜,所以相較於第14法庭當天預定開庭的其他案件的審理時間都還要長,是蠻合理的一件事,但實際開庭時間大概有快一個小時那麼久;而且也因為兩造都各自請了三名律師到現場,並且上訴人一方也還有請公司的代表到場做當事人以利案情說明,再加上案件為二審並且是要推翻一審的判決結果而再上訴,實為案情繁瑣因此由三名法官審理採合議庭的方式。
審判長一開始也是再重複一次爭點,並且整個審理過程都有按照適當的流程進行,也有針對兩造的言詞辯論內容進行再確認與與一審時的爭點做比較;整理而言有條理而且訴訟過程流暢,但是花了不少時間。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採合議庭的方式所以共有三名法官同時進行案件審理,主審是張蘭法官並且幾乎所有的問答皆是由她來發言;開庭之初審判長除了有條理地再次說明二審爭點之外,由於二審為上訴人要推翻一審的判決結果而再上訴,審判長依舊有詢問爭點是否要沿用;並且在整個言詞辯論中都有對兩造律師的說詞提出看法與詢問是否還要補充相關事由,在一項爭點的辯答結束後會再整理一次要點,說明給兩造聽之外也方便書記官確認。
上訴人律師的一方看似資料準備很齊全,在言詞辯論的一開始就先向庭上說明適用標的之選擇,還有不斷聲明本案中爭點(借款與投資款的爭議),同時還引用一些判例像是台上93年的案例要求給付清償,可以適用於本案;此外更提出中華民國涉外民事法與國際法的適用來增加其立論,令我印象深刻的大概就是其中還有一名律師提到「民訴證明妨害的法理」說明(講了很久),有點像是老師在上課一樣。
被上訴人律師一方,簡單來說就是上訴人一方所提出的爭點他們當然是一一反駁,同樣也是據理力爭自己的爭點(共同投資沒有消費借貸的意思,因此不屬於返還借款之事由),並且此方一直強調其法律行為地點在上海而不是用民總施行法則第15條的適用,要來反駁上訴人在辯答中提出可以適用的相關法。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我覺得高等法院的戒備十分森嚴,我獨自一人前往旁聽進去時顯得格格不入,然後還有相當規格的安檢;那邊的便民服務我覺得很貼心,志工爺爺和奶奶一看到我就主動過來詢問我是不是要旁聽寫作業,也一一回答我的各種疑問;法庭設施整體而言很棒,還設置當事人及律師的休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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