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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姓名:      33

旁聽法院名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法官姓名:林妙黛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a.地價稅

104

458

一樓第一法庭

準備程序

104/05/11

0930

0930-0940

b.公司法

104

732

一樓第一法庭

準備程序

104/05/11

0955

0955-1010

c.眷村用地

104

1072

一樓第一法庭

準備程序

104/05/11

1025

1025-1120

一、    出發前可參照各行政法院提供之「庭期查詢服務」挑選旁聽之庭


二、    針對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訴訟進行流程等):
基本上三庭都是準備程序階段,時間皆十分充裕,當天只有一位法警在場執勤。兩造的律師都提早到場,看著自己帶的資料,有的先換上的律師袍(當天也有未著律師袍者)。法官也提早到庭內準備,並詢問庭務員今日開庭的準備情形,接著就低頭翻閱卷宗。看時間差不多,兩造律師準備妥當後,先詢問被告一方的律師是否有新的主張或陳述,以及是否需要申請調閱其他證物?然後,兩造律師在陳述主張時都會言簡意賅地傳達己方的立場與主張,再由書記官做成電子檔與書面資料。書記官在紀錄時,審判官也會盯看著螢幕一邊確認是否有要請兩造再做說明與補充的部分。律師稱審判法官為「鈞院」、法官稱律師為「大律師」或直呼「律師」。最後結束準備程序時,審判長當面跟兩造律師約定下次開庭的時間、地點,並言明不另行公文書面通知。


三、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本件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1.    本件當事人
a.    地價稅的當事人,由原告廖先生的委任律師與被告新北市政府委任律師出庭。被告律師對於原告提出的土地供行人使用為公有用途,是否不應課徵地價稅?指出雖然該土地供行人通行使用,但該所有土地也因此使得該地主的居住空間有更得通風、採光等實益,排除他人應興建住宅而產生的遮蔽為由。是仍應課徵地價稅,除非該土地可以定義為「無償」使用。可以看到律師除了在引用、解釋法條外,可以酌加如「通風、採光」實務專業論證去強化法理上的論證。
b.    公司法的這一組當事人,兩造皆為私人,但因為被告經台北市政府登記為公司所有人,而向原告要求返還該公司印鑑及所有物等。原告認為台北市政府這樣的登記許可,影響到原告在司法上的利益,是以希望調出他時函釋的公文,申請再確認該登記之效力。
c.    原告為眷村眷屬王先生,被告為國防部。系因為該眷村部分眷戶因為當時入住時未取得居住憑證,而使得在眷村改建後無法依現行眷改條例取得眷戶應有了利益。原告委任律師認為由當時國防部各單位行文給該營區的公文可以推論上級單位將這些眷屬視為原住戶(即認定其有眷戶之資格)。但國防部在經歷調查後,卻以該眷舍部分之眷屬無住戶憑證,而排除了該眷戶的權益。
2.    律師
a.    原告委任律師十分年輕,對於該土地所有者所爭取權益受侵害部分,僅表達了土地為私人私有,未經徵收而做公共通行空間,是否還有課徵地價稅的必要?然被告心北市政府,卻提出了更有的理由直言「實益」仍由該戶的權擁有者收取,是應該收取地價稅。
b.    
c.    原告律師準備了許多能證明其委託人等當年的確是該營區之眷戶,但因為資料太多且公文書年代久遠,律師有點掌握不來,到場旁聽的三個當事人老伯伯,在旁聽席一直露出緊張的神情,後來還趁法官再轉問被告國防部的時候,塞了一些資料給律師。其爭點在於「眷戶」的實質認定,國防部硬性要求要有居住憑證才算是原眷戶,但當事人聲稱當時進駐時國防部並未發給居住憑證,僅以公文通知住房的分配。所以現在的眷戶並無法拿出居住憑證證明,而認為該營區在國防部管轄下屬於「眷地」,是居住於內者當然應該被列為「眷戶」。
3.    法官
法官除了適時對兩造提出問題外,也會適時地將兩邊的問題收束到一個點上,在詢問兩造是否都同意這樣的見解。一方面,法官也在觀察整個法庭的狀態,感覺她會適當地加重語氣在他覺得重要的問題點或是律師一直避不回答時,也讓兩方有充分的時間鋪陳己方的陳述。

四、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與其他訴訟制度相關程序之比較等等):
    法院的感覺其實還滿「清新」的,感覺剛改建過。但營造出一種唯一的感覺,也就是一種無法被挑戰的感受。但唯一比較影破綻的地方,就是為了塑造這樣的感受,將室內的材質以石材(大塊磁磚地板)與木材為主,大木材顯然使用的是合板類的合成材,有點廉價感。感覺法院的設計與裝潢也是一個大的學問與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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