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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姓名:      34

旁聽法院名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法官姓名           李君豪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10

104

384

一樓第二法庭

準備程序

104/6/23

14:34

14:3415:25

1.    針對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訴訟進行流程等):
  法官開庭時間安排很準時,為獨任庭。此次案件主要剛經過訴願,以及假處分,法官欲釐清事情爭點,以及是否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有不作為之事實,給予雙方呈述事件經過,以及瞭解目前進展。此件爭訟案件主要關於下水道法的爭議,由原告林先生聲明其主張,請求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替其汙水管線更換,並且改變汙水管現流動動線。然而,被告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主張,經過現場多次會勘後,發現林先生要求的管線變動無法僅處理其需求,需要附近鄰居的管線一同變動。但是,林先生不希望鄰居管線一起變動,或是銜接至自家管線,使管線變動問題產生。替代方案為林先生需與鄰居達成共識,一起將管線從後巷遷至前巷,但是林先生與鄰居沒有達成共識,而沒有下文。不過,林先生又主張先前會勘時,有提供相關管線的路線圖,僅改變計畫為可行。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認為依照下水道法,其申請的管線變更必須與其周遭的鄰居一同變更,無法進行單一變更。此外,林生先所主張的相關可進行施工的證據,並非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提供。林先生認為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為應作為而不作為,損害其權益,經訴願以及其他行政訴訟前救濟程序完成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本件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問案扣住上述爭點,以及瞭解完成事實經過,並且要求兩造提供今日所主張的相關資料與證據,以瞭解是否有不作為而侵害人民權益;並且,在雙方主張時,皆專心聆聽其主張,不讓另一造任意打斷或補充。並且,兩造在主張時,容易有重複內容,或是提出訴之標的不相關的主張時,法官會適時打斷,提點當事人應告訴法官哪些資訊,幫助法官了解案情經過,以助釐清是否有不作為的侵害情況。另外,由於雙方爭議的下水道工程的部分,由於原告積極主張工程相關部分,如工程可行的規畫圖等,法官適時提示原告不討論下水道施工專業,僅究不作為的侵害提出相關證據。在經過準備程序旁聽後,我覺得法官還需要多瞭解事情經過,原告與被告雙方很容易進入爭辯對錯的迴圈中,而非就法官形成心證的部分,提出有利證據,協助作成法官心證。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與其他訴訟制度相關程序之比較等等):
  旁聽高等行政法院,我覺得是有趣的經驗。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不太好找,週遭公地圍繞,花了一些時間才找到法院。不過,法院內設施新穎、方便,給人清新的感覺。另外,我發現高等法院庭外的議程表,使用電腦螢幕顯示目前進度,以及開庭相關資料,相當方便,相較於地方法院的紙本議程表,容易閱讀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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