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31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高等行政法院 法官姓名:黃本仁、洪遠亮、徐瑞晃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
104 |
交上 |
113 |
第1庭 |
仁 |
行政庭 |
1040623 |
沒記到 |
下午時 |
1. 出發前可參照各行政法院提供之「庭期查詢服務」挑選旁聽之庭
2. 針對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訴訟進行流程等):
此庭爭論事項為交通裁決,上訴人和訴外人某小姐發生車禍糾紛,而受害人小姐則向警察局報案,後來新北市政府交通裁決處(被上訴人)向上訴人依第62條第4 項前段規定逕行舉發,而被上訴人在對上訴人舉發前,並且依照規定,向上訴人處罰鍰並且吊銷駕照,有經過一定的調查確定。
此庭言詞辯論時,上訴人並沒有請律師來,而是自己前來,和被上訴人相較之下,在旁邊聽的感覺,就會認為他所舉的證據主張都有些薄弱,在我聽來,有很多漏洞,也認為他並沒有將很多法律規定弄懂,且被上訴人代表說此案為兩年前,當時上訴人和訴外人(受害者)並沒有進行私下和解或溝通,而訴外人堅持報案,因此許多證據筆錄等都是由警察局協助調查,並且確認無誤,才對上訴人進行行政罰的部分。然上訴人在意的是,上訴人原認為自己和訴外人的車禍是訴外人自己摔車造成而非自己的車撞到訴外人造成,而原審法院僅就上訴人因為聽到有聲響停車後再重新啟動此一行為,解讀為上訴人心虛有肇逃心態,而非如上訴人所說,他僅是認為訴外人自摔,因此關於此部分判斷,法官認為原審法院過於主觀。
3.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本件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獨任庭,或合議庭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參考觀察點:
一、問案態度。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公平,是否專心聽訟
二、訴訟程序進行情形。是否充分掌握案件爭點,依法調查證據、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
三、敬業精神。是否適時做成裁判
四、其他。
因為正好這學期同時修了民事訴訟法,故在聽了地院高院後再去行政法院旁聽,兩者相比較之下正好有了一點對於法官跟書記官的差別。
去聽民事時正好都碰上獨任制的法官,也就是法官僅有一人的情況之下,而行政庭部分,那天去看時,正好許多庭都是三位法官,而我所聽的這庭也是三位,也就是有一位審判長,而另外兩位為授命法官和陪席法官。和獨任制不同的地方是,合議庭的三位法官會輪流問話,但主要是授命法官在詢問,最後交由審判長做最後論斷(當然也有可能是剛我旁聽的這庭正好是這樣)印象中,這庭的的授命法官發言特別多,感覺也最為積極,而審判長就兩造雙方之辯論結果作最後總結。
書記官則和在民庭看到的一樣,打字速度非常快速且全神貫注,反而是通譯與庭務員的工作相較起來依然非常輕鬆,通譯雖然需要錄音錄影外加遞卷宗,庭務員是確認原被告兩造到場與否以及開庭間的紀錄,但是都沒有比書記官辛苦。
4.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與其他訴訟制度相關程序之比較等等):
高等行政法院給我的感覺非常莊嚴,氣氛相較民庭來說,帶給我的氣氛更嚴肅,民庭可能是因為很多當事人兩造都是認識的,但來行政法庭開庭的當事人,一造是人民一造則是政府代表或政府機關代表,或是警察局、國家相關機構的人員,因此雙方皆不認識,在那樣的情況之下,所凝聚的氛圍非常令人有壓迫感。
和高院一樣,行政法院的便民服務人員較為主動且服務處設立明顯,沒有像地院那樣,讓我們找不太到要問誰,然後還跑到刑事庭的狀況發生,也許是地院的出入口相當多個,而高院跟行政法院的主要出入口相對就很明顯(或是我們那天去聽地院時剛好走的不是主要出入口?)總之,去高院和行政法院之後,會相對覺得地院容易迷路,踏進去後不知所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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