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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姓名:      30

旁聽法院名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法官姓名   曹瑞卿張國勳、徐瑞助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1.旁聽內容

2.判決書

103

1971

二樓第五法庭

言詞辯論

104/04/02

0940

無法查詢

1.    針對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
開庭時間定在早上九點四十分左右,然受前一開庭影響,實際開庭時間較預定時間晚。
其開庭為合議庭,共有三位法官,分別為曹瑞卿、張國勳、徐瑞助,其中曹瑞卿為審判長。
此開庭之庭類為言詞辯論,原告為千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在辯論之前,由法官先說明開庭之事由及爭議點。
此案之爭議事實乃在於原告有三張發票,被國稅局質疑為虛進發票以增加營業成本,有逃漏稅之嫌疑,兩方雖就協調而簽定行政契約,但原告依舊不服,認為其發票之內容與帳本上之紀錄無異,拒絕繳交補徵之1,489,890元營利事業所得稅,然其訴願遭駁回,故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首先向就發票之事要求原告與被告各自陳述。首先,原告堅持縱然有虛進之部分,但乃虛實混雜,皆已提供相關證據,且發票之紀錄與帳本無誤,故無虛進之事實。加之被告所要求補徵之金額遠遠高於其獲得之淨利,依照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原告並無獲得實際利益,故無逃漏稅之虞。再者,無逃漏,其稅捐之核課期間自應為5年,然而被告卻以逃漏之7年稅捐之核課期,顯然已超過追訴期限。
原告陳述過後為被告之陳述。被告提出反駁,認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確定,原告並無實際進貨及銷貨事實,且原告亦無法提出相關證據,故兩方協商,只認定虛進之部分。再者,因無進貨之事實,3張發票為虛進,成本不予扣除,且原告已同意93年度全部營業收入皆按照財政部所頒定之淨利率核定營利所得額,如今卻要求以發票部分計算,並不合理。最後,原告並無全年度完整之帳目,證據不足,且依所得稅法第24條與第83條規定計算之結果,會比原查階段核算之方式對原告有利。
陳述過程中,雙方律師不時地告訴法官其整理之證據在第幾頁,以使法官能在聽其陳述過程中能同步以證據加強其陳述之依據。若對於對方之陳述有需反駁之處,雙方律師皆會向法官提出反對並加以反駁。
最後,法官提醒書記官何處需要更改並做出總結,並就爭議之點要求雙方提出更完善之證據,以此結束。
在開庭過程中,法官會就爭議之點徵詢雙方意見並提出疑問,詢問方式有順序、有條理,且雙方律師態度皆良好,各自陳述己方觀點或向法官提出反對等等,使我得以了解雙方的意見及所爭議之點。
興許此案較不涉及私人,乃為國安局對於營利所得之認定與計算方式之爭議,故整個開庭過程並無太大情緒波動,雙方態度良好,法官也相當親切,並不如我想的如此嚴肅,反而有上課之感。
透過此次旁聽,讓我大概了解開庭及雙方言詞辯論的過程,收獲頗豐,然而,因此案涉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提到許多所得稅法、稅捐稽徵法及會計方面的問題……等,因不曾接觸過相關法規條文與會計,故在旁聽過程中對於一些觀念不甚了解,只能就雙方之陳述了解個大概,是較為可惜的地方。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
(一)法官:審判長非常認真聽訟,並隨時針對爭議點向雙方提問或查看相關證據及記錄,有時亦與其他法官討論,非常有專業精神。然而,審判長多與某一位法官進行討論,另一位法官則多為聽訟,並未參與討論。
(二)書記官:書記官除了專心聽訟並記錄外,亦須聽從法官之指示,隨時更改用字及內容。
(三)律師:雙方律師各自陳述己方之意見,並提供相關證據,皆保持風度,然而被告律師似乎較為溫和,使得原告律師相對顯得較有說服力。
(四)當事人:關於雙方當事人,只有被告之代表人到場,原告代表人缺席。但即便被告代表人到場,其大多時間皆靜坐在位置上,多交由律師進行言詞辯論,並無太大影響。
(五)法警:法警非常地親切,主動詢問我們是否來旁聽並告知我們下一場何時開始,甚至還回應我們對於感應門的好奇,告訴我們感應門的感應程度與原理。
此外,因為行政訴訟較無涉及安全問題,有時法警並不會進入法庭而是站在門口。
(六)庭務員:庭務員工作多為行政,且多在法庭外的桌子上辦公。而在此番旁聽中,我們碰到了兩個庭務員,第一位很親切地主動詢問我們是否來旁聽,並提醒我們抓緊時間,然而,第二位庭務員態度卻不太好,除了擺張臭臉外,更是在我們要進法庭前當著我們的面直接關上法庭的門,讓我們非常錯愕,也使我認為庭務員的素質參差不齊,有改善之空間。

3.    其他旁聽心得:
第一次前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然而坐落較為偏僻,亦無太大的指示牌,故花費了一番功夫才找到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雖難找,但其工作人員友善、設備新穎,亦有電子看板提示各個開庭時間與地點,讓我們旁聽的過程非常順利。
此場開庭是我聽的第二場,有趣的是,我聽的兩場之被告皆為國稅局,當下直覺國稅局爭議頗多,且旁聽下來,在兩場庭會中國稅局皆堅持己方無錯,要求原告需乖乖繳稅,讓我不禁想問,國稅局之計算方式究竟如何,竟有如此多的爭議?再者,國稅局皆不認為己方有錯,拼命地要求中小企業補稅,然而對於大財閥卻無如此動作,讓人質疑是否有欺軟怕硬之嫌,亦或對大財閥之刻意放水?
再者,提出行政訴訟前要提出訴願,然而,訴願之決定多利於政府行政機關,除了不利於一般百姓或中小企業,更延誤其提出行政訴訟的時間,政府、法院及人民之間的權力結構如此明顯,也就難怪行政訴訟長則可達幾十年都尚無結果。我想,在行政救濟方面,政府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然而,不論國稅局死要錢之印象多麼深植人心,此番旁聽卻時帶給我不少收獲,除了可以詳細地觀察法院外,亦可觀察整個訴訟流程。
另外,因有意考取書記官,除了提早見識書記官的工作內容之外,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安逸的氣氛、新穎的設備、挑高的空間設計,皆引起我未來想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工作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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