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23
旁聽法院名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法官姓名: 王立杰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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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訴更一 |
148 |
二樓第七法庭 |
孝 |
言詞辯論 |
104/5/29 |
10:30 |
10:28~10:51 |
1. 針對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訴訟進行流程等):
我所旁聽的法庭為合議庭,總共有三位法官,這次的事件是因為原告不服台灣省台中農田水利會所為之原處分否准在2~11月需水量較多時增加灌溉水量,而提起行政訴訟。原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此當天是由律師出庭,被告未出現。言詞辯論的訴訟流程大體是由原告先行答辯,接著由被告回應與答辯,而法官居中扮演引導發言、掌握流程進行的角色,如此進行兩次後,當事人雙方會進行意見的補充,最後則由法官宣布下次開庭的時間。在言詞辯論進行當中,雙方當事人的情緒與態度都相當平和,未發生任何脫序的情況,法官問案時,也並未令人覺得有袒護任何一方之嫌,十分公正,問題也十分切合要點;最後在時間掌握的方面,開庭時間很準時,整個庭也在三十分鐘之內結束,絲毫不拖泥帶水。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本件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一開庭,法官就針對原告欲將課予義務訴訟變更為課予義務訴訟加上撤銷訴訟一事發表意見,法官表示課予義務訴訟不能撤銷,因為撤銷的客體是違法之行政處分,且變更訴訟類型等於不把前審判決當一回事,若訴訟類型錯誤,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最後只會被駁回訴訟,法官之言雖是曉諭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但是他的語氣令人覺得聽起來似乎有些咄咄逼人;另外,在被告之輔助參加人發言時,提到「某些月份的用水需求量較高」,法官認為其發言是在認同被告觀點,因此表示輔助參加人出庭應是輔助被告,而非來輔助原告,此言似有揶揄之意味;在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補充意見之時,法官認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有所謬誤而逕自截斷他的發言並予以糾正,事後也未讓他完整陳述,讓我覺得有點沒禮貌,也沒有尊重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與其他訴訟制度相關程序之比較等等):
高等行政法院的外觀以及內部設施都極為新穎,其中,讓我印象最為深刻的就是一台可供查詢庭期與即時狀態的機器,藉由這台機器,可以清楚掌握每個法庭的開庭狀況、預計開庭時間與實際開庭時間,十分方便,各個標示也都以中、英文雙語呈現,可見高等行政法院的國際化與對外籍人士的體貼;另外,這天我去旁聽時,大門前的樓梯正在施工,因此我改由側門進入,沒想到一走進去我就找不到樓梯,在我茫然的時候,幸虧有替代役先生適時地主動關切,並親切地為我指點迷津,讓我覺得非常貼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