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54
旁聽法院名稱: 臺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邱蓮華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範例 |
103 |
建 |
231 |
台北簡易庭第4法庭 |
宜 |
言詞辯論 |
104/03/09 |
0920 |
0930~1000 |
|
104 |
重訴 |
591 |
台北地方法院 |
信 |
言詞辯論 |
104/04/07 |
14:50 |
15:00~15:30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這次旁聽的是獨議庭,案件內容是原告欲向被告買屋,並約定價金,後來原告打電話請求被告在買賣契約上更改價金,將其提高三千萬,被告以不願偽造文書為由,拒絕員告知要求,並表示不願賣屋給原告,且在同日下午將房屋賣給第三人,原告因而提訴,要求被告加倍償還定金。
一開始法官就指出原告適用法條有誤、不懂原告用該法條告被告的用意,而原告明顯不是一個法律人,因此支支吾吾,不知該如何回答,面對這樣的原告,法官的態度似乎變得有些急迫與咄咄逼人,不耐地頻頻要原告與律師再次討論。而後輪到原告發言時,原告稱被告的房屋老舊,被告因此打斷原告的發言,認為原告隱瞞事實,更用「好大的膽子」等情緒性字眼指責原告,而法官則依職權限制被告發言,請他尊重原告,也許被告覺得被抹黑才急著想澄清、想辯解,但是法庭就是一個幫雙方當事人解決紛爭的地方,如果被告不能態度平和地進行言詞辯論,只會讓場面變得混亂,也因為法官必須花時間維持秩序,而讓整個訴訟程序變得更加漫長,浪費法院與當事人的時間,有百害而無一利。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獨任庭,或合議庭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參考觀察點:
一、問案態度。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公平,是否專心聽訟
二、訴訟程序進行情形。是否充分掌握案件爭點,依法調查證據、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
三、敬業精神。是否適時做成裁判
四、其他。
這個法庭的法官雖然有時顯得有些急迫,但是他很認真地聆聽雙方當事人陳述,除了在當事人破壞法庭秩序、干擾對造發言時予以制止之外,其餘時候都給予了公平發言的機會,讓當事人雙方都能夠自由、不受拘束地暢所欲言,未有任何一方的發言受到箝制或遭到打斷,看得出來法官很誠懇地想幫當事人解決紛爭。而書記官似乎是個新進人員,時常需要法官處處提點、逐字要求筆錄該如何撰寫,顯得專業性不足。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因為是初次到法庭旁聽,我和同學都有點徬徨,不知道需不需要申請旁聽證,幸而在法院內每一層樓都設有服務台,那裡的爺爺很親切地為我們解除了疑惑,在不知道是不是可以直接走進法庭內坐下旁聽時,法警也跟我們說可以入內旁聽,有了他們的幫助,感覺莊嚴肅穆的法院增添了一些溫暖。
但是法庭外的位子似乎不多,很多當事人都必須站著,當事人所面對的紛爭想必使他們感到煩躁,訴訟程序的冗長更是讓人感到折磨,因此法院應該盡可能增設座位,讓當事人能夠稍作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