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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姓名:      89   

旁聽法院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姓名:    趙雪瑛、黃媚鵑、吳佳霖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103

重訴字

1134

臺北地院民事庭

言詞辯論

104/05/28

0950

10001015

 

103

重訴字

706

臺北地院民事庭

準備程序

104/05/28

1010

10201035

 

104

訴字

1081

臺北地院民事庭

準備程序

104/05/28

1030

10351055

 

  1.  

    由於我在地院旁聽了三個法庭,因此我便整合旁聽三個法庭的心得如下,我旁聽的地院民事庭是獨立審,因此我也依序在法官欄位分別列上各庭法官。

    第一個言詞辯論庭主要是在爭執拆屋還地,在今天的言詞辯論庭雙方幾乎都在爭執本案的類推適用問題,原告主張國防部曾有一個案子與本案很像,可以類推適用,但卻因為某些因為,當原告以此為由向國防部提出申請時,國防部卻從行政端註銷該案件,導致本案的類推適用失所附麗,想以此向法官證明國防部該行為有瑕疵,但法官似乎一直不理解這兩案有何關聯,承審法官也數度詢問原告:「你現在到底在講哪件事?是你的案子還是國防部那個例子?」我剛開始入座時法官語氣似乎情緒起伏較大,但入座旁聽後不久,法官問案口吻漸趨平穩。

    706案號的地院民事庭主要爭執損害賠償的問題,因臺鐵官方與民間的餐盒負責公司訂定契約,但該契約並未針對餐盒蓋的部分做出規範,因此雙方就是否提供餐盒蓋的部分彼此爭執。本案雙方當事人皆未出席,由雙方律師代理,但根據我的觀察,民間的餐盒負責公司的訴訟代理人似乎對案件本身不夠了解,法官提出兩三個問題詢問兩造,而該民間公司的律師卻數度表示要回去再詢問當事人作確認,反觀臺鐵方的律師皆能準確又快速的回答。此外,本案審理時該民間公司的律師帶著一位實習律師過來旁聽,開庭結束後也很細心地在法庭外的座椅跟該名實習生討論了很長一段時間。

    最後,第1081案號的地院民事庭主要爭執給付律師報酬,主要是恭誠法律事務所與某工程承包商訂好工程開工前先給付前酬,事後需再支付百分之十的後酬,但該工程承包商主張私下曾與該律所契約負責人有過談話,後酬部分已更正為百分之三,且因為工程業界較不盛行文書往來,很多時後約定習慣以口頭承諾方式執行,因此雙方後酬部分談不攏,故有此訴訟。在這裡筆者要大力讚揚承審本案的吳佳霖法官,法官為人非常親切、和藹,也非常有誠意在幫兩造調解,目前律所求償160萬而該工程承包商只願意給付110萬(因為目前該承包商仍有新臺幣三千多萬的負債需要資金周轉),法官仔細與兩造分析,這個案件若上訴到高院,兩造還是需要花上至少十幾萬請律師,倒不如各退一步,把這個錢省下來互相補貼,法官在調解時會先行把一方當事人請離場然後閉門勸說,在確認我是旁聽的身分後法官讓我留在庭內觀看整個程序,筆者非常感謝吳法官,這次的經驗讓我對法庭上的調解有更深一層的認識,但最後,本案的當事人恭誠律所仍只願意降價十萬,以調解破局收場。

  1.  

    我認為我所旁聽的法庭大致符合公平的發言與發問,在開庭過程中,法官都有按照順序詢問被告、被告辯護律師以及原告的意見。在我所旁聽的法庭中,法官在聽完雙方陳述後,都會問及原告:「希望院方怎麼處理?」我的解讀是,法官透過這個問題把當事人的意見納入考量,並參酌相關法律的規定評估實際判決的適用,因此我認為在我觀察的法庭中,法官皆有顧及雙方當事人公平發言與發問的權利。

  1.  

    我觀察到法官每日的案件量非常龐大,前一個案件結束後,法官幾乎沒有稍事休息便繼續開始審理下一個案件,在如此緊張的精神壓力下,很多時候法官會打斷當事人的陳述或無法聽完當事人的完整陳述,自然,因為不間斷地工作,法官的情緒可能也不太友善,對很多當事人來說,上法庭的經驗可能不是那麼熟悉,加之上述法官的打斷及不友善的態度,很可能加重當事人原先的緊張、害怕,進而影響當事人陳述案情。我想,這個問題是大家早已熟知的,解決的辦法有二,一是從案源數量的減少下手,或是司法機關的人員編排必須有所改變,例如法官數量的增減,如此一來,或許法庭的審判能更有效率也更加地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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