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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姓名:      16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忘記紀錄)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103

重訴

988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29

言詞辯論

104/05/15

1540

1540~1600

  1.  

此為言詞辯論庭,但因為需要傳喚重要證人,所以只是在確認是否能夠傳喚到此證人。

這場最主要的特色,是其中一方當事人為中國深圳的公司。所以再傳喚證人上面,似乎有一些問題。當事人某一方要傳召喚的證人,卻無法聯絡到,不過最後因為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聯絡,就不需要由法院方來找尋。在確認此事項以後,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就在協調下次開庭的時間。

  1.  

此庭的通譯在開庭的時候睡著了,而我在其他刑事庭也看過一個通譯睡著的例子。因此,我整理了一下自己對通譯的了解。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07條(應用通譯之情形)參與辯論人如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法院應用通譯;法官不通參與辯論人所用之方言者亦同。參與辯論人如為聾、啞人,法院應用通譯。但亦得以文字發問或使其以文字陳述。關於鑑定人之規定,於前二項通譯準用之。 

通譯之目的在於幫助有溝通障礙之當事人傳達自己的意思表示。因此,若當事人無意思表示表達的障礙,通譯似乎在法庭上的作用就是傳遞法官的一些資料給雙方當事人。因此,對於某些通譯來說,似乎無法達到其工作的功能性,變得沒有工作熱情的感覺。

  1.  

在參觀法庭的時候,可以看到一樓所設置的服務台,服務台的人員主動問你有什麼樣的需求,例如:民事法庭在哪裡等。再上網查了以後,其實有設置十六的服務台,從影印傳真到訴訟程序的輔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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